灌区改造技术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599-2020 建标库

5.2  水土资源分析

5.2.1、5.2.2  灌区改造时应重点复核水土资源量,其目的是弄清灌区内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土资源的要求以及可供使用水土资源状况,分析二者的匹配情况,明确限制条件,以确定灌区适宜灌溉规模、灌溉用水保证程度以及水土资源利用策略。水资源可利用量一般应在长系列来水基础上,扣除相应的河道内生态环境需水量,结合灌区改造后可预见时段内用水需求和工程调蓄能力进行调节计算。分析水土资源可利用量时,应严格执行耕地红线保障及用水总量红线控制。

5.2.3  供水量指各种水源为河道外取用水户提供的水量与输水损失量之和,按计算单元统计。供水量按取水水源分为地表水源供水量、地下水源供水量和其他水源供水量等3种类型。当灌区由相关主管部门对河流供水量进行分配时,应以分配水量为依据计算供水量。通过分析、计算,提出各种水源在灌溉设计保证率情况下的供水量。

    地表水供水量及年内供水分配比例应符合流域的整体规划或取水分配方案;无水量分配方案的河道,应在分析工程供水能力及灌区来水量、用水量变化的基础上,综合确定供水量。

    地下水供水量应根据当地地下水资源的可开采量、机井提水能力、适宜开采范围等综合分析确定。深层地下水不应计入供水量。地下水供水量分析中涉及的水文地质参数主要包括降水入渗系数、潜水蒸发系数、给水度、含水层渗透系数、灌溉入渗回归系数、渠系渗漏补给系数、地下水开采系数等,这些参数可根据灌区的试验资料确定,也可引用经过技术鉴定的当地地下水资源评价报告所采用的参数值;在没有上述资料的情况下,可以借用邻近类似地区的相应资料,但应对参数的适用性进行充分论证。

    其他灌溉水源供水量分为污水处理回用、集雨工程利用、微咸水利用、海水淡化的供水量。污水处理回用量指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的直接回用水量,不包括企业内部废污水处理的重复利用量;集雨工程利用量指通过修建集雨场地和微型蓄雨工程(水窖、水池等)取得的供水量;微咸水利用量指矿化度为2g/L~5g/L的地下水利用量;海水淡化供水量指海水经过淡化设施处理后供给的水量。作为工业冷却水及城市环卫用水等的海水直接利用量,不计入总供水量中,但需单列。

5.2.6  影响水土资源平衡分析的因素较多,需要统筹考虑、反复调整,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生态保护以及社会效益等因素的基础上,为达到综合效益最优化目的,宜以现状为基础并合理预测各种影响因素的变化趋势,初步拟定几个可供选择方案,然后通过综合分析确定经济合理的水土资源平衡方案。为此,需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土地利用条件、水资源条件及生态与环境要求,分析各分区计算单元的土地利用结构,确定灌区范围内灌溉面积和非灌溉面积的用地比例,以及灌溉面积上农、林、草的用地比例。然后区分不同情况下灌溉范围和面积,需要合理预测农业结构、作物种植结构、灌溉制度等影响因素。确定灌溉设计保证率下,灌区改造前后各计算单元内灌溉定额、灌溉需水量和需供水过程,通过水文分析计算、确定各计算单元的水资源量、可利用量,并根据区域需用水量的分析结果以及各类用水的优先次序,确定用于灌溉的供水量。灌区水土资源平衡计算中,应以分区计算单元为基础,先确定各计算单元的灌溉面积,在此基础上对灌区改造前后供水量与需水量进行平衡计算分析,当供水量大于需水量,应从节水角度发展节水型农业;反之,应慎重分析。分析不同改造技术措施下水土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其水土资源平衡计算成果,并进行成果比选,提出优化配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