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工程验收
9.4.1 灌区改造工程施工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阶段进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完工验收及竣工验收。渠道衬砌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工程宜按现行国家标准《节水灌溉工程验收规范》GB/T 50769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9.4.2 灌区改造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 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 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3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调整概算文件;
4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5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 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9.4.3 灌区改造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图纸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成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以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7 提交工程验收报告或验收证书。
9.4.4 灌区改造工程完成并在运行一个灌溉周期或冻融期后的1年内,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9.4.5 灌区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移交工程管理单位投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