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排水工程
8.4.1 现有排水系统不配套或排水能力不能达到设计标准时,应进行工程改造,经多方案比较后确定改造技术措施。南方地区排水工程改造宜与整修塘堰工程统筹考虑,系统治理。
8.4.2 在地表水资源短缺或旱涝交替地区,当排水水质符合灌溉水质要求时,可在明沟上增设控制建筑物,建立排水再利用工程。
8.4.3 排水沟改造应根据地下水位、排水能力及沟道边坡滑坡严重程度,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实用的防塌固坡措施,并应优先考虑生物固坡措施。
8.4.4 设置在轻质土地区的排水明沟,当地下水埋深较小时,宜将田间明沟排水改为暗管排水。
8.4.5 排水沟改造宜考虑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在易受降雨冲刷和沟道受地下水溢出侵蚀地区,宜沿排水沟两旁设置植被缓冲带;在满足排水能力的同时,可采用原生植被、蜂窝状混凝土板、植草生态混凝土等作为沟坡材料;排水标准要求较高、流量较大的断面宜选用复式断面。
8.4.6 增设田间暗管排水工程时,应对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当承泄田间暗管排水的现有集水明沟深度满足要求时,可按一级自流排水暗管设计。当现有集水明沟较浅,不能够承泄暗管自流排水时,应疏挖加深明沟排水系统;如维持现有集水明沟深度,应建立二级或二级以上暗排工程。
8.4.7 灌区改造应合理利用已有塘堰的蓄水调节和水质净化能力,具备条件的农田洼地可改造为塘堰或人工湿地。
8.4.8 当现有明沟排水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浅层地下水储量丰富、水质良好时,可采用井灌井排技术措施。
8.4.9 对于耗能高或不能满足排水能力要求的排涝泵站和井灌井排机井,应结合排水沟道改造,更新改造水泵或机电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