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输配水工程
8.3.1 对于渠床土质渗透性强、地下水位相对较低、输水渗漏损失大的渠道,宜采用防渗技术措施;高填方渠道、傍山渠道、陡坡地段渠道以及堤防薄弱地段渠道,宜进行衬砌防渗,必要时对渠堤(坡)采取加固措施。
8.3.2 渠道淤积严重或杂草生长严重时,应采取定期清淤、除草等措施,必要时进行衬砌。
8.3.3 承担回补地下水任务的渠道,应综合考虑渠道安全、高效运行和有利于回补地下水等要求,充分论证后确定适宜的改造技术方案。承担引洪淤灌、引洪补源任务的渠道,除险工段外,不宜采用衬砌防渗技术方案。
8.3.4 渠道断面、水位经复核不能满足灌区现代化管理运行要求的,应重新设计渠道断面形式、尺寸和渠道纵坡;必要时,可增设节制闸。
8.3.5 渠道衬砌防渗技术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GB/T 50600的有关规定。对有生物通道要求的渠道,应间隔适当距离设置生物通道,必要时可采用生态护坡技术方案。
8.3.6 渠系建筑物改造应按灌区现代化要求,满足输配水工程的水位及流量监控、泥沙处理、运行管理以及交通和生产生活要求,有航运功能的,还应满足航运要求。
8.3.7 采用管道替代明渠进行改造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 50288和《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 20203的有关规定。
8.3.8 渠道与管道结合的输配水系统,管道的进水口宜设置在输水距离短且供水保证程度高的渠段上,并应保证管道的取水过程与供水渠道的输水过程相协调。
8.3.9 水源含沙量较大的灌区采用管道输水方式时,应在取水口前设置拦污栅、沉沙池等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