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电力牵引
6.1 一般规定
6.1.1 矿山牵引网额定电压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准轨距铁路宜采用直流1.5kV,也可采用单相工频交流10kV;
2 地面窄轨铁路宜采用直流250V、550V或750V;
3 井下窄轨铁路宜采用直流250V或550V;当运输距离长、运量大,在安全措施可靠时,大型矿井可采用直流750V;
4 架线无轨胶轮车或架线电机车在主要进风巷可采用直流1.5kV,并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6.1.2 直流牵引网的电压允许波动范围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6.1.3 牵引网宜采用单边供电方式。牵引电流或电压降较大的区段,牵引网可采用双边供电方式。
6.1.4 矿山电力牵引直流制区段和交流制区段衔接时,应确定电力机车在衔接站的引渡方式。
6.1.5 有爆炸危险环境矿井井下的架线式电机车或蓄电池电机车类型选取,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