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电力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70-2020 建标库

4.5  

4.5.1  下列地点应安装固定式照明装置:

     1  变电所、调度室、机车库、信号站和水泵房等安装机电设备的硐室;

     2  爆破器材库、候车室、保健室、井下修理间等;

     3  井底车场范围内的运输巷道、采区车场;

     4  有机车运行的主要运输巷道、有人行道的带式输送机巷道、有人行道的斜井、升降人员的绞车道、升降物料及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以及主要巷道交叉点等处;

     5  需经常有人值守的设置机电设备的处所、移动变电站等;

     6  风门、安全出口;

     7  溜井井口、天井井口等易发生危险的地点。

4.5.2  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的照明应使用与主机配套的灯具。

4.5.3  无爆炸危险环境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

4.5.4  井下照明线网宜由专用变压器供电。

4.5.5  明灯具型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宜采用矿用一般型灯具;井下爆破器材库,应采用矿用防爆型灯具或采用矿用一般型灯具库外透光照明方式。

     2  有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4.5.6  井下固定照明的照度标准不宜小于表4.5.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