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照 明
4.5.1 下列地点应安装固定式照明装置:
1 变电所、调度室、机车库、信号站和水泵房等安装机电设备的硐室;
2 爆破器材库、候车室、保健室、井下修理间等;
3 井底车场范围内的运输巷道、采区车场;
4 有机车运行的主要运输巷道、有人行道的带式输送机巷道、有人行道的斜井、升降人员的绞车道、升降物料及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以及主要巷道交叉点等处;
5 需经常有人值守的设置机电设备的处所、移动变电站等;
6 风门、安全出口;
7 溜井井口、天井井口等易发生危险的地点。
4.5.2 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的照明应使用与主机配套的灯具。
4.5.3 无爆炸危险环境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
4.5.4 井下照明线网宜由专用变压器供电。
4.5.5 明灯具型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宜采用矿用一般型灯具;井下爆破器材库,应采用矿用防爆型灯具或采用矿用一般型灯具库外透光照明方式。
2 有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4.5.6 井下固定照明的照度标准不宜小于表4.5.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