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电力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70-2020 建标库

4.4  电气设备硐室

4.4.1  井下主变电所硐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方式支护。当井下主变电所与主排水泵站毗邻布置时,其间应设置带有栅栏防火两用门的隔墙;井下主变电所和主排水泵站均应设有单独通至巷道的通路,通路上应装设向外开的栅栏防火两用门及防水密闭门,两道门的启闭不应互相妨碍,且不得妨碍交通;当无被水淹没可能时,应只设置栅栏防火两用门。

     主变电所硐室的地面,应比其出口处井底车场或大巷的底板高出0.5m。

4.4.2  主变电所内配电设备应预留备用位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压配电设备的备用位置不应少于安装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2台;

    2  低压配电设备的备用回路数,宜按馈出线回路数的20%计算;

    3  配电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可不预留备用位置;当所内装设1台配电变压器时,宜预留1台备用位置。

4.4.3  采区变电所的出口应装设向外开的栅栏防火两用门,采区变电所和其他电气设备硐室的地面应高出其出口处巷道底板0.2m。

4.4.4  设有电机和变电设备的井下电气设备硐室,距硐室出口防火门5m内的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不得有滴水,电缆沟应有防积水措施。

4.4.5  移动变电站和成套配电设备必须安放在支护良好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同时应采取防滴水和机械损伤的措施。电气设备与机车车辆或输送机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0.7m。当移动电气设备设置在岔线上时,应设防止机车车辆驶入电气设备安放区段的挡车设施,工作面配电点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4.4.6  井下电气设备硐室的长度大于6m时,应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4.4.7  主变电所和需要值班的电气设备硐室应留有人员值班和存放消防器材的位置,不需值班的电气设备硐室应留有存放消防器材的空间。

4.4.8  装设电机和变、配电设备的硐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有人值班硐室的室内温度不应超过30℃,无人值班硐室的室内温度不得超过34℃。

4.4.9  巷道中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宜置于支护良好的壁龛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