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4.2【  电气设备及其保!护, 《 : 4.2.1 】 井:下电气设备类型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  1?。  无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宜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  :。   2 》 有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     】3  井下不应采】用油浸式电》气设备? , 4.【2.2  井—下主:。变电:所和具有低压一级负!荷变电所的配电变】压器不得少于2【台;当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应能承担全【部负荷 【 4?。.2.3  井【下主变电所和直接】从地:面受电的其他变【电所的电源进线【、母线分段》及馈出线应装—设断:路器 【 4.2.4 【 除井下《主变:电所和直接从地面受!电的变电所外其他】变电所高压断路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双电源?进线变电所应设【置,电源进?线断路器;当两【回电源同时送电时】母,线应分段并应设分段!断路器; !    《 2 ? 单电源进线的变】电所当变压》器超过2《台或有高压》。出线时应装设—。进线断路器; 【   【  3  》馈出线应《装设断路器 】 4《.2.5 》。 井下变压器一、二!次侧开关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无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变压?器一次侧《宜装设负荷开关【。;当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下时可装设隔离!开关熔断器; 】 《    2  【有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变《压器一次侧》应装设断路器;【 》  :   3  变压】器二次侧的总开关】宜装设断路器 ! 4.2.6 ! 井下高、》低压:线路应装设相间短】路和过负荷保护 】 4.【2.7  当低【压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电器为断路】器,时,被保护线路》末端的最小短—路电流不《应低于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5倍 —。 4.2.8 ! 井:下6kV或10k】V,系统单相接》。。地保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6》kV或10kV系】统中性点采用不接地!、高电阻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方式时井】下主:变电所和直接从地面!受,电,。的变电?所的高压馈》出线上应装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接》地保护应动作于【跳闸或信号;—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馈出】。线应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保:护应无时限地—动作于跳闸 — 《   ?  2 《 6:。kV或10kV系】统中性点《采用低电阻接—地方式时井下各级变!电所高压馈线均应】装设二?段零序电《流保护;其》第一段应采用动作】时限不长于0.3s!的零序电流速断直接!向电:动机、?变压器和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馈线应采!用无时限的零序【电流速断;第二【。段应采用《零序过电《流保护时限应与相间!过电流保护相同 】 《 4.2.9 【。 井下高、低压电气!装置:应设置电《击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井下约定接触【电压限值交流应【取30V直》流应取7《0V —     2 】 有爆?。炸危险环境》矿井低压配电IT系!统,应采取自《动,切断电源《作为电?击防护措施当—发生对外露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接地故障时—防护装?置应迅速切断故障】线路 —     3  !交流低压配》电,T,N-S系统采取自】动切断电《源,。的,电击:防护措施时供给额定!电流不大于32A交!流移动式设》备,的终端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剩余】电流保护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 !     4 【。 采用SEL—V和PELV—特低电压作》为电击防护措—施时特低电压的【上限值交流不应超过!25V直流不应超过!60V 》 《4,.2.10  直】接从地面接受电源的!井下:变电所的接》。地母线应与其附近的!下列井下外界可导】电部分做等》电位联结 】     1  !排水、压《缩,空气、洒水等金属】管路:; : :    — 2  沿井巷装】设的金属结构— 《 4.2.1【。1  非直接从地】。面接受电源》的井:下变电所和移动变】电站可在局》部范:围内:将其:接地母线《与本标准《第4.2《.10?条规定的《外界可?导电部分就》近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