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电力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70-2020 建标库

4  矿井井下

4.1  供配电系统

4.1.1  井下变电所的设置应根据地面配电系统、井下生产规模和配电范围、排水方式和开采方法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主变电所应设置在主要开采水平,作为该水平或若干个相邻开采水平的变、配电中心;井下主变电所宜设在主要开采水平井底车场且与主排水泵房相毗邻。

    2  井下主变电所宜由地面主变电所直接供电。

    3  负荷较大或距井下主变电所较远的采区变电所、主排水泵房变电所等,可由矿井地面主变电所或设在矿井地面的其他变电所直接供电。

4.1.2  井下配电电压和电气设备电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电力网的高压配电电压宜采用和地面高压电力网相同等级的配电电压,且应满足下列条件:

    1)井下有爆炸危险环境,不得大于10kV;

    2)井下无爆炸危险环境,宜采用10kV;当超过10kV时,应采取专门安全措施。

    2  井下电力网的低压配电电压宜采用380/660V或1140V,小型矿山可采用220/380V。

    3  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配电电压可采用1140V或3300V,超过3300V时应采取专门安全措施。

    4  手持电气设备电压不应大于127V。

    5  当安全需要时,可采用不大于36V电压。

4.1.3  井下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有爆炸危险环境,应采用IT系统。

    2  井下无爆炸危险环境,宜采用IT系统;当采用220/380V时,也可采用TN-S系统。

    3  当采用IT系统时,配电系统电源端的带电部分应不接地或经高阻抗接地,且配电系统相导体和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第一次出现阻抗可忽略的故障时,故障电流不应大于5A。

4.1.4  井下变电所的电源及供电回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地面引至井下主变电所和其他井下变电所的电力电缆,其总回路数不应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井下全部负荷。

    2  有一级负荷的井下主变电所、主排水泵房变电所和其他变电所,应由双重电源供电。

    3  向大型矿井井下矿物开采、运输负荷配电的变电所,应采用双回路供电。

4.1.5  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变电所的供电电缆,应在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装设避雷装置。

4.1.6  由地面向井下配电的线路和其他井下线路不得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4.1.7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宜采用移动变电站配电:

    1  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配电;

    2  由采区变电所等固定式变电所配电有困难或不经济时;

    3  独头大巷掘进配电、附近无适宜低压电源可利用时。

4.1.8  井下照明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巷道的固定式照明电压可采用220V或127V;

    2  天井以及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采用36V;

    3  采掘工作面应采用36V,当选择矿用防爆型灯具时可采用127V;

    4  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