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电力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70-2020 建标库

3  基本规定

3.0.1  矿山电力负荷应划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负荷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情况应划分为一级负荷:

    1)井下有淹没危险环境矿井的主排水泵及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

    2)井下有爆炸或对人体健康有严重损害的危险环境矿井的主通风机;

    3)矿井经常升降人员的立井提升机;

    4)有淹没危险环境露天矿采矿场的排水泵或用井巷排水的排水泵;

    5)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应视为一级负荷的其他设备。

    2  下列情况应划分为二级负荷:

    1)大型矿山中除一级负荷外与矿物开采、运输、提升、加工及外运直接有关的单台设备或互相关联的成组设备;

    2)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固定照明设备,或地面一级负荷、大型矿山二级负荷工作场所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的应急照明设备;

    3)矿井通信和安全监控装置的电源设备;

    4)大型露天矿的疏干排水泵;

    5)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设备;

    6)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应视为二级负荷的其他设备。

    3  不属于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的电力设备应划分为三级负荷。

3.0.2  矿山供电电源宜取自地区电力系统的变电所、矿区变电所、煤电联营的发电厂或矿区(矿山)自备电厂。当难以从上述变电所或电厂取得时,亦可从邻近企业变电所取得。

3.0.3  矿山供电电源和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一级负荷的矿山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中断供电,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且电源容量应至少保证矿山全部一级负荷电力需求,并宜满足矿山二级负荷电力需求。

    2  大、中型矿山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两回电源线路中的任一回中断供电时,另一回电源线路应保证供给全部一、二级负荷电力需求。

    3  无一级负荷的小型矿山,可由一回电源线路供电。

3.0.4  矿区(矿山)自备电源的设置,应依据地区电力发展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综合利用规划、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和环境、水资源保护等政策,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矿山处于远离电力系统的位置,或难以从电力系统取得全部所需电源;

    2  矿山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有足量可供发电的低热值废物或煤层气等采矿副产品作为燃料,适宜兴建矿山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3  矿山或矿山附近有可靠的热负荷,具备集中供热条件,适合发展热电联产工程;

    4  具备发展其他分布式电源的条件。

3.0.5  矿山电源的供电电压宜采用10kV~110kV;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合理时,可采用其他等级电压。当两种电压经济技术指标相差不大时,宜采用较高等级电压。

3.0.6  矿山供电电压大于或等于20kV的矿山工程,矿山的一级配电电压宜采用10kV;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合理时,也可采用6kV或局部采用20kV及以上电压。

3.0.7  矿山地面主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台数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型矿山工程宜采用2台及以上;

    2  矿山一级负荷的两个电源均需经主变压器变压时,应采用2台及以上;

    3  无一级负荷的小型矿山工程可采用1台。

3.0.8  矿山地面主变电所的主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其中1台停止运行,其余变压器容量应能保证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的供电。

3.0.9  矿山6kV或10kV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应根据矿山对供电不间断的要求、单相接地故障电压对人身安全的影响、单相接地电容电流大小、单相接地过电压和对电气设备绝缘水平的要求等条件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6kV或10kV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故障不要求立即切除故障回路而需要维持故障回路短时期运行时,应采用不接地、高电阻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方式,并应将流经单相接地故障点的电流限制在10A以内;

    2  当6kV或10kV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故障要求迅速切除故障回路时,可采用低电阻接地方式,且应将流经单相接地故障点的电流限制在200A以内;

    3  向井下或露天矿采矿场和排废场供电的6kV或10kV系统不得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

3.0.10  矿井和露天矿地面主变电所和向井下或露天矿采矿场和排废场配电的其他变电所每回6kV或10kV馈出线上,应按下列规定装设单相接地保护:

    1  矿山6kV或10kV系统中性点采用不接地、高电阻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方式时,应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保护应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2  矿山6kV或10kV系统中性点采用低电阻接地方式时,应配置二段零序电流保护;第一段应为时限不超过0.5s的零序电流速断;第二段应为零序过电流保护,时限应与相间过电流保护相同。

3.0.11  矿山供配电系统内部耦合点的电磁兼容水平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环境工厂低频传导骚扰的兼容水平》GB/T18039.4对第3类工厂电磁环境的电磁兼容水平要求。

    当配电系统内部耦合点供给对电源骚扰较敏感的设备、装置使用时,宜采取措施改善其局部电磁环境或使该设备、装置与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环境工厂低频传导骚扰的兼容水平》GB/T18039.4对第1类或第2类工厂电磁环境的电磁兼容水平要求的电源连接。

3.0.12  矿山地面主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近负荷中心、进出线便利;

    2  应节约用地;

    3  不宜压占地下资源;

    4  应远离污秽及火灾、爆炸危险环境和噪声、振动环境;

    5  宜避开断层、滑坡、低洼、沉陷区等不良地质地带;

    6  距露天矿采矿场开采边界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与标准轨距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40m。

3.0.13  在选择矿山固定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时,除应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架设在爆破作业区和未稳定的排废区内,并应与其保持适当安全距离。

    2  宜利用井(矿)田境界、断层矿柱或其他矿柱;当无矿柱可利用时,线路宜减少通过矿井地表的路段长度和避免通过初期沉陷区。

    3  当受条件限制必须通过沉陷区时,应减少通过沉陷区的路段长度,并应使通过沉陷区两回电源线路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和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同杆(塔)架设的矿井电源线路不宜通过可能产生沉陷的地区和尚未稳定的沉陷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