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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组织编制】规划的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保护【。原则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确定》绿化用地指标并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保护、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避险防灾、!雨,水吸纳、净化空气、!。降低噪音等功—能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含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 第十五条】 编:制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市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调整绿线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就近落实补足】相同:等,级、面积的绿化规】划用地 《 第十》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县(》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度城市绿地】。建设计划纳入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区》县(市?)年度城市绿地【建设计划《编,制镇规划区》内年度绿地》建设计划纳入—年,度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城市绿地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 第十七《。条, 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由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二)生产绿地—以及经营性的专类】公园和其他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建设;(三)附【属绿地?和本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绿地所依!附,的主体?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由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确定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对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八条 除生产!绿,。地外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设计 政府投资【。新建、改《(扩)建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 附属绿地建设工程!应当与其《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第十九条 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遵《循国家有《。关城市绿化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运用先》。进理念?注,重因:地制宜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相结合地面!。绿化:和立体绿《化相结合建设—具有地域自然文化】特色、?绿地功?能完备的城》。市绿化?生态景观系统 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带状公?园的设计《应,当配置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满足市民休闲、】娱乐、健身和亲近】自然的?需要 第二】十条 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周边应当进【行绿化设计;有【条件的应当建设街】旁绿地道《路红线外两侧零星】空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实《施绿化 《。。新,。建、改(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规范种植适—宜的行道树》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高速!公,路匝:道、:城市高架出入—口周:边和城市桥梁、高】压电:线下适宜绿》化的空地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实施—绿化 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应【当按:照国家对相关土地进!。行,临时利?用的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简易绿!化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城】市绿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由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城市绿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城市【绿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并不得?减少绿化《指标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城市绿!地,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有关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城市绿地》建设工程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档案报】。送所在地《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地养?护技术规范》与施工单位约定施】工养护期 》施工养护期》满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移交城市绿!地建设工程及相关档!案资料 《城市绿?地建:设工程按照规定应】当移交?。所在地的园林—管理机构《或者其他养护管理责!任,人养护管理的施【工养护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移交建?设,单位移交的绿地工程!资料齐全且》符合绿地《养护技术规范—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接收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地!需要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木及绿化设施所有权!等权属和其他法定】事项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