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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组织编制!规,划的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保护!原则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确定:绿化用地指标并【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保护、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避险防灾、雨—水吸纳、净化—空气、降低噪—音,等功能?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含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 《 ,第十五条 编制【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市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调整绿】线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就近落实补足—相同等级、面积的绿!化规划用地》 第十—。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县(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度城市绿地建设计!。划纳入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区县—。。(市)年度城市【绿地建设计》划编:制镇:规划区?内年度绿地建设【计划纳入年》度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城?市,绿地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 第十》七条 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由?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二?)生产?绿地以?。及经营性的专类公】园和其他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建设;(三)【附属绿地和本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绿地所依附的主【体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由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确定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对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八条【。 除生产绿地—外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设计 】政府投资新建、【改(:扩)建?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 附属绿《地建设工程》应当与其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 第?十九条 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遵循国家有关—城市绿化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运》。用先:进,理念注重因地—制宜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相结合地—面绿化和立体绿【化相结合建》设具:有地域自然》文化:特色、绿地功—能完:备的城市绿化生态景!观,系统 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带状公园】。的设计?。应当配置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满【足市:民休闲?、,娱乐、健身》和亲近?自然的需《要 第二十条! ,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周边应当进】行,绿化设计;有条件的!。应,。当建设?。街旁绿地道路红线外!。两侧零星空》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实施—。绿化 新建、改(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规范种植适宜【的行道?树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高速—。公路匝道、》城市高架出》入口周边和城市【桥,梁、高?压电线下适宜绿化的!空地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实《施,绿化 ?。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应当按照《国家对相《关土地进行》临,时,利用:的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简易绿化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城市绿《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由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城—市绿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城市绿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并不得—减,少绿化指标》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城市绿地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有关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城市绿地建》设工程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档?案报送所在地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地》养护技术规范与施工!单,位,约定:施工养?护期 ?施工养护期满—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移,交城市绿地建设工程!及相:关档案资料 城市绿!。地建设工程按—照规定应《。当移交所在地的【园林管理机构或者其!他,养护:管理责任人养护【管理的施工养护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移交建!设单位移交》的绿:地工:程资料齐《全且符合绿地—养护技?术规:范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接收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地需要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木及!绿化设施所》有权等权属和其他】法定:事项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