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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组织编制规【。划的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保护原则》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确定绿化用地—指标并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保护、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避险防灾、】雨水:吸,纳、净化《空气、降《低噪:音等功能《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含!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 ! 第十五《。条 编制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市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调整【。。绿线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就近落—实补足相同等级、面!积的绿化规》划用地 — 第:十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县(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度城】市绿地建《设计划纳入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区县(市)年度!城市绿地建设—计划编?制镇规划区内年度】绿地建设《计划纳入年度—。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城:市绿地?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 第十七》条 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由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二)生产绿—地以及经营性—的,专类公园和其他【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建设;(三)附属绿!地和本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绿地所—依,附的主体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由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确定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对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除生产】绿地外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设》计 政府投》资,。。新建:、,。改(扩)建》。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 附—属绿地建设工—程应当与《其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第十九?条 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遵循国家有》关,城市绿化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运用先》进理念注重因地制】宜,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相结合地《面绿化和《立体绿化相结合建】。设,具有地域自然文【化特色、《绿地功能完备—的,城市绿化《生态:景观系统 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带状【公园的设计应当配置!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满足市民休闲、娱】乐、健身和》亲近自然的需要【 第》二,十条 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周边应》当进:行绿化设计;有条】件的应当建设街旁绿!地道路红线外两侧零!星空: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实施绿《化,。 新:建、改(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规范种植适宜的行!道树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高速公路匝道—、城市高《架出入口周边—和城市桥梁》、高压电线》下适宜?。。绿化的空地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实施绿《化 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应—当按:照国:家对相关土地进行临!时利用的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简【易绿化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城市【绿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由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城—市,绿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城市》绿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并不得减》少绿化指标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城》市绿地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有关》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城市绿地建设工!程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档案—报送所在地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地》养护技术《。规范与?施,工单位约定施工【养护期 施工养护】期满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移交城市绿地建【设工程及相关档【。案资料 城市绿地建!设工程按照规定【应,当移交所在地—的园林?管理机构或者—其,。他养护管《理,责任人养护管理的施!工养:护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移交建设单位!。移交:的绿:地工程资料》齐全且符合绿—地养护?技术规范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接收 【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地需要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木!及绿化设施所—有,权等权属和其—他法定事项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