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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组织编制—规划的?。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保护原!则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确定绿化用】地指:标并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保护—、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避险防灾》、雨水吸纳》、,净化空气《。、降低噪音》等功能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含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 《 第十五条 编【制,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市】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调整绿—。。线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就【。近落实补足相同等级!、面积的《绿化规划用地 【 第十》。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县(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度城市绿地】建,。设计划纳入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区县(市)年—。度城市绿地建—设计划?编制镇规划区内年度!绿地建设计》划纳入年度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城:。市绿地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由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二)?。生产绿地以》及经营?性的专类公园和其】。他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建设;(《三)附?属绿地和本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绿地所依—附的主体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由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确!定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对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八条 除生】产,绿地外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设计 政》府投资新建、改【(扩)?建,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 附属绿》地建设?工程应当与其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 第?十九条 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遵循》国,家有关城市绿—化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运用【先进理念《注重因地制》宜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相结合地面绿【化和立?体绿化相结合建【设具有?地,域自然文化特色、绿!。地功能完备》的城市绿化生态景】观系统? 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带状公?园的设计应当配置】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满足市民—休闲、娱乐、健身】。和,亲,近自:。然的需要 【 第二十条》 ,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周边》应当进?行绿化设计;有条件!的应:当建设街旁绿地【。道路红线外两侧零】星空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实!施绿化 新》。建,、改(?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规范?种植适宜的行道【树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高!速,公路匝道、城市高架!出入口周边》。和城市桥梁、—高压电线下》适宜绿化的》空地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实施绿化【 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应当按【照国家对相关土地进!行临时利用的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简易绿化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城市绿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由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城市绿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城市绿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并不得减少】绿化指标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城市》绿地: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有关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城市绿地建设工程】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档案《报送:所在地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地【养护技术《规范与施工单位约】定施工养护期— 施工?养护:期满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移交城市!绿地建设《工程:及相关档案资料 】城市绿?地建设工《程按照规定应当移】交所在?地的园林《管理机构《或者其?他养护管理责任【人养护管《理的施工《。养护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移交建设单位【移交的绿《地工程资料齐全且】符,合绿:地养护技术规范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接收 》。 ,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地需要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木及绿化设施所】有权等权属》和其他法定事项【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