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绿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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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绿化的规划【指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二)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八!;(三)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十二平》方,米
【第八条? 公园?绿地建设应当按照】下列绿化《指标进行控制—(一)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带,。状公园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木垂:直投影面积比例【不低于绿《。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二)街旁绿地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五,;(三)《专,类公园的《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园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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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比率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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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防护:绿,地的宽度《应当:按照下?列绿化指标进行【控制(一《)城市?快速路每侧不小【。于二十五米;—。(二)铁路中—心线外每《侧不小于三十米;】。(三)甬江、余姚江!、奉:化,江堤防外每侧不小】于三十米;(—四)城市主要景观河!道或者控制宽—度二十米以上河【道堤防外《。。。每侧不小于二十【米控制宽《度十五米以上—二十:米以下?河道堤?。防外每侧《不小于十五》米控制宽度十五米以!下河道堤防外每【侧不小?于十米;(五)新】建传染病医》院周边不小》于五十米;(六【。)新建?易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用地、危险品仓【储用地周《边,不小:。于五十米《但除有防爆要—求的:外其他同《性质相邻地块—或者园区内不作【重复:设置;(七)其【他防护?绿地的宽度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没有规?定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宽》度进行控制 因城】市快速路、铁路、河!。道改(扩《)建确实难以落实前!款规定的防护绿【地,指标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适当调!整防护绿地的—宽度但控制区域内】。不得新(扩)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十一条 》附属绿地的绿地率】应,当按照?下列绿化指标—进行控制(一—),居住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居,住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达到以下标准—组团不少于人均零】点五平方米》小区(含组团)不】少于人均一》平方米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人均一点五平】方,米;(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三:)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的绿《地率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工业!园区附?属,绿地总面积不得【。低于工业园》。。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可以按照《规定范围内》。绿地面积整》体平衡原则》因地制宜确定相应】建设项目《地块的绿地率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四?)城市道路》和城市交通》。。设施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其中!新建城市主干道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五)公用!设,施,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等》对环境容易产生污染!的,市政:公用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六,。)广场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七)特殊用》地的绿地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除前:。款第三项《、第六项以外—的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属于兼容—多种用地性质的【附属绿地的绿地【率按照不《同用途的计》算,容积率?面积的比《例测算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对附属绿《。地的绿地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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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推行【平台或?者屋顶绿化、建(构!)筑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 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其:建筑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城市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除居住用地项目】外,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立体绿化《的可以按照规定比】例折算绿《地面积?抵扣附属绿地规划】指标但工业、物【流仓储?、商业服务业—类建设工程》项,目抵扣的绿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率的—百分之三十》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抵扣《。面积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 立体绿化折!算,绿,地面积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有】关立体绿化技术规】范和本市《推,行立体绿化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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