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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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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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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本章适用于煤的】干馏:制气、煤《的气化制气与重【、轻油催化裂解制】气及天然气改制等】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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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各制气《炉型和台《数的选择应根—据制气原料的品种供!气规模及各种—产品的?。市场需要按不同炉】。型的特点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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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1.4 制气车】间的“三《废”处理要求除应符!合本章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4.1.5! 各类制气炉【型及其辅助设施的】场地:布置:除应符合本章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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