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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制气! 》 》4.1  一般【规定: 【 ,4.1.1  【本章适用于煤的干】馏制气、煤的气【化制气?。与重、轻油催化【裂解制气及天—然气改制等工—程设计 —。 4.1.【。2  各《制气炉型和》台,数的选择应根据制气!原料的品种供—气规模及各种产【品的市场需要按【。不同炉型的特—点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 4.【1.3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1.4  制气车间!。的“三废”处—理要求除《。应符合本章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4.1.5 】 各类制气》炉型及其辅助设施】的场地布置除应符合!本章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