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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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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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本章适用】。。于煤的干馏》制气、煤的气化【。制气与重、轻油催】化裂解制气及天然气!。改制等?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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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各制【气炉型和台》数的选择《应根据制气原—。料的品种供气规模】及各:种产品的市场需要】。按不同炉型的特【。点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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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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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 制气车间的—。“,三,废,。”处理?要求除应符合本章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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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 各类制《气炉型及其辅助【。设施的场地布置除应!。符合本章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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