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26.1 一般规定
26.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内、外弱电线路布线系统的管道、桥架、导管、线缆敷设和配线设施的设计。
26.1.2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包括用地红线内园区综合管道、园区配线设施、建筑物引入管道、建筑物内配线管网和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26.1.3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应避免因电磁场、环境温度、外部热源等因素对弱电线路布线系统传输质量带来的影响,并应防止在敷设过程中因受撞击、振动、线缆自重和建筑物变形等各种机械应力带来的损害。
26.1.4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的地下综合管线、园区配线设施、建筑物引入管道、建筑物内配线管网和建筑物内配线设施应与建筑工程同步建设。
26.1.5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中信号传输、供电及控制线路为交流25V或直流60V及以下时,宜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300V/ 300V的铜芯绝缘电缆;当布线系统为交流50V以上或直流120V以上时,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300V/ 500V的铜芯绝缘电缆。采用交流220V/380V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450V/ 75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0. 6kV/ 1kV铜芯电缆。
26.1.6 弱电系统设备信号传输、供电和控制等线缆在正常环境的室内场所采用穿导管或在封闭式槽盒内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弱电系统线缆穿导管敷设时,可采用绝缘导线、电缆或光缆;在槽盒内敷设时,宜采用电缆或光缆;
2 供电线路为交流220V/ 380V电压时,其线缆应独立穿导管或在槽盒内敷设;
3 广播信号传输线路为交流70V或100V及以上电压时,其线缆应独立穿导管或在槽盒内敷设;
4 有线电视信号传输与供电线路为交流60V电压时,其线缆应独立穿导管或槽盒内敷设;当与其他不同交流电压等级线缆共用同一槽盒时,应分别加金属隔板敷设;
5 信号传输、供电和控制线路为交流25V以上、50V及以下或直流60V以上、120V及以下电压时,其线缆应独立穿导管或在槽盒内敷设;当受条件限制需要与其他电压等级线缆共用同一槽盒时,应分别加金属隔板敷设;
6 信号传输、供电和控制线路为交流25V及以下或直流60V及以下电压时,其线缆可共穿同一导管或在同一槽盒内敷设;
7 当系统线缆受外界电磁场干扰严重或弱电系统自身供电、信号传输和控制电缆存在相互干扰时,其导管或槽盒内可采用屏蔽型电缆等抗干扰保护措施。
26.1.7 弱电线路线缆采用导管、槽盒敷设时,应满足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布线分类等要求,并符合表26.1.7的规定。
26.1.8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中线缆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穿导管暗敷设线缆应采用防水型电缆或光缆;
2 住宅建筑室内穿导管敷设线缆应采用燃烧性能分级不低于B2级的电缆或光缆;
3 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场所和重要的公共建筑内弱电系统线缆的燃烧性能指标应符合本标准第13. 9节的规定。
26.1.9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电缆、电气导管、金属桥架(槽盒)在穿越每层楼板、隔墙及防火卷帘上方的防火分隔时,其孔隙应采用不低于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