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2 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24.2.1 供配电系统应满足使用功能和系统可靠性要求,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采用节能的供配电系统。
24.2.2 变电所宜设在负荷中心或大功率的用电设备处,缩短供电半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电气设计应合理确定配电系统的电压等级,减少变压级数,用户用电负荷容量大于250kW 时,宜采用高压供电。
2 负荷中心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xb,yb,zb)——负荷中心坐标;
(xi,yi,zi)——各用电设备的坐标;
EACi——各用电设备估算的年电能消耗量(kWh)或计算负荷(kW)。
3 当建筑物内有多个负荷中心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合理设置变电所。
4 冷水机组、冷冻水泵等容量较大的季节性负荷应采用专用变压器供电。
24.2.3 单相负荷较多的供配电系统,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相负荷应均匀分布在三相系统上,三相负荷的不平衡度宜小于15%;
2 变电所集中设置的无功补偿装置宜采用部分分相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24.2.4 变压器的选择除应符合本标准第24.1.4 条规定外,还应使变压器工作在经济运行范围内。
24.2.5 在采取提高自然功率因数措施的基础上,在负荷侧应设置集中与就地无功补偿设备,补偿后的功率因数应符合本标准第3.6.4 条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功率因数较低的大功率用电设备,且远离变电所时,应就地设置无功功率补偿;
2 安装无功补偿设备不得过补偿。
24.2.6 大型用电设备、大型晶闸管调光设备等应就地设置谐波抑制装置。
24.2.7 用电设备的冲击负荷及波动负荷引起电网电压波动、闪变时,应采取限制冲击负荷及波动负荷的措施。
24.2.8 电缆的选择除应符合本标准第7 章相关规定外,尚宜根据经济电流密度选择长寿命周期电缆,降低运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