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348-2019 建标库

24.2  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24.2.1  供配电系统应满足使用功能和系统可靠性要求,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采用节能的供配电系统。

24.2.2  变电所宜设在负荷中心或大功率的用电设备处,缩短供电半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电气设计应合理确定配电系统的电压等级,减少变压级数,用户用电负荷容量大于250kW时,宜采用高压供电。

    2  负荷中心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xb,yb,zb)——负荷中心坐标;

       (xi,yi,zi)——各用电设备的坐标;

       EACi——各用电设备估算的年电能消耗量(kWh)或计算负荷(kW)。

    3  当建筑物内有多个负荷中心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合理设置变电所。

    4  冷水机组、冷冻水泵等容量较大的季节性负荷应采用专用变压器供电。

24.2.3  单相负荷较多的供配电系统,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相负荷应均匀分布在三相系统上,三相负荷的不平衡度宜小于15%;

    2  变电所集中设置的无功补偿装置宜采用部分分相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24.2.4  变压器的选择除应符合本标准第24.1.4条规定外,还应使变压器工作在经济运行范围内。

24.2.5  在采取提高自然功率因数措施的基础上,在负荷侧应设置集中与就地无功补偿设备,补偿后的功率因数应符合本标准第3.6.4条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功率因数较低的大功率用电设备,且远离变电所时,应就地设置无功功率补偿;

    2  安装无功补偿设备不得过补偿。

24.2.6  大型用电设备、大型晶闸管调光设备等应就地设置谐波抑制装置。

24.2.7  用电设备的冲击负荷及波动负荷引起电网电压波动、闪变时,应采取限制冲击负荷及波动负荷的措施。

24.2.8  电缆的选择除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相关规定外,尚宜根据经济电流密度选择长寿命周期电缆,降低运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