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建筑电气节能
24.1 一般规定
24.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电气节能设计。
24.1.2 民用建筑电气节能设计应在满足建筑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系统设计、设备配置、控制与管理,减少能源和资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
24.1.3 民用建筑电气节能设计应选择符合国家能效标准规定的电气产品和节能型电气产品。
24.1.4 本标准采用变压器容量指标作为建筑电气节能设计的一项指标,建筑电气的设计宜符合表24.1.4中变压器容量指标的要求。
24.1.5 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和本章的有关规定。
24.1.6 建筑电气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