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
20.4.1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宜采用 1 台或多台固定数字中继台及室内天馈线分布系统进行通信组网或可采用多个手持台(数字手持对讲机)进行单频通信组网。
20.4.2 固定数字中继台及室内天馈线分布系统可由固定数字中继信道主机、合路器、分路器、宽带双工器、干线放大器、功率分配器、耦合分支器、射频同轴电缆或光缆、近端光信号发射器/远端光接收射频放大器、室内或室外天线、数字对讲机等组成 。
20.4.3 用地红线内的公共场所、民用建筑内对数字对讲机信号遮挡损耗较强或产生多处信号通信屏蔽及盲区的场所,宜设置固定数字中继台及天馈线分布系统。
20.4.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在民用建筑用地红线内使用的专用频段应符合表 20.4.4的规定。
20.4.5 当本地消防、公安部门对建筑内有灭火救援指挥或接处警无线对讲信号需求时,可将350MHz专用信号源引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地处当地消防或公安部门室外无线通信指挥基站区域内时,专用信号源引入宜采用就近指挥基站光纤直放站信号引入方式;
2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大型或特大型建筑以及有特殊需求的场所,专用信号源引入宜采用指挥基站的微蜂窝或宏蜂窝信号引入方式;
3 当建筑地处信号无遮挡区域时,专用信号源引入宜采用空间无线耦合信号引入方式,同时空间无线耦合信号引入可作为光纤直放站信号源引入方式的备份;
4 专用信号源引入建筑后,宜在消防控制室或安防监控中心与物业管理部门对讲系统信号源进行合路。
20.4.6 固定数字中继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物业管理部门中继台数量的配置应按通话信道需求设定,其输出功率、容量应按红线内占地规模、建筑数量、建筑总面积和通话质量需求确定。
2 中继台射频发射标称功率应不大于30W(44.77dBm),其接收灵敏度功率电平值应不低于-116dBm。
3 中继台应具有24h连续发射能力,其内部接口应能支持内置第三方双工器,外部接口应能支持与多种第三方设备互连。
4 中继台应具有多信道容量,信道间隔不应大于12.5kHz;每个信道宜设置1个或2个时隙。
5 中继台信道的工作频率宜采用双频组网方式,其收发频率间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作频率为150MHz频段时,双工收发频率间隔应为5.7MHz;
2)工作频率为350MHz频段时,双工收发频率间隔应为10.0MHz;
3)工作频率为400MHz频段时,双工收发频率间隔应为10.0MHz。
6 中继台或信号源引入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物业管理部门的中继台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或安防监控中心内;
2)消防部门可根据建筑规模及重要性,在建筑内配置1台~2台消防备份专用中继台,并设在消防控制室或安防监控中心内;
3)当公安部门在建筑内需配置备份专用中继台时,可设在安防监控或消防和安防合设控制室内;
4)当消防部门或公安部门的无线对讲系统,采用光纤直放站或微蜂窝基站信号源引入时,其专用信号源及配套设备宜设在消防控制室或安防监控中心内。
20.4.7 室内天馈线系统的分布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射频同轴电缆分布方式,宜采用无源系统或增设有源中继放大器等布线器件,分布至建筑各空间场所;
2 射频泄漏同轴电缆分布方式,宜采用泄漏同轴电缆等布线器件,分布至建筑特殊环境空间场所;
3 光电混合分布方式,宜采用近端多路主干光信号发射器、单模光缆、远端光接收射频放大器和同轴电缆等布线器件,分布至传输距离远的建筑各空间场所。
20.4.8 室内天馈线分布系统中,各无源、有源器件应支持宽频段信号的传输,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普通场所宜选用150MHz/350MHz或350MHz/400MHz双频段信号传输及配套器件;
2 专用或特殊场所可选用150MHz/350MHz/400MHz三频段或其他多频段信号传输及配套器件。
20.4.9 室内天馈线分布系统的缆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度为100m及以下的建筑,宜采用系统主干与分支路由电缆分布方式。
2 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大型或特大型建筑,应采用系统主干路由光缆及分支路由电缆混合分布方式。
3 室内主干路由馈线宜采用直径不小于7/8in及以上规格的50Ω低损耗无卤低烟阻燃射频同轴电缆。
4 室内水平分支馈线宜采用直径不小于1/2in及以上规格的50Ω低损耗无卤低烟阻燃射频同轴电缆。
5 建筑内狭长通道与井道或难以设置天线的场所,宜采用直径不小于7/8in及以上规格的50Ω低损耗无卤低烟阻燃泄漏射频同轴电缆。
6 主干路馈线采用光缆传输时,宜采用单模光缆、近端光信号发射器和远端光接收射频放大器冗余结构方式 。
7 当物业管理、消防或公安等多部门有对讲信号覆盖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干路由采用光缆传输时,应采用单模光缆路由和近端光信号发射器和远端光接收射频放大器冗余结构方式;
2)各对讲覆盖信号应先合路后,再引至室内多频段天馈线分布系统;
3)有多频段信号交叉覆盖区域时,可采用多频段合路设备(POI)进行合路覆盖;
4)有消防部门对讲信号覆盖时,合路多频段天馈线分布系统缆线应采用无卤低烟阻燃耐火型缆线。
8 室内馈线电缆应与电力电缆、接地线等电缆分开敷设,与电力电缆的安全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26.5.19条的规定。
9 室内馈线缆线(铜缆/光缆)垂直或水平敷设时,不应随意扭曲或相互交叉。垂直缆线敷设时,宜敷设在弱电间或电信间中的垂直金属槽盒内;水平缆线敷设时,宜敷设在水平金属槽盒或导管内。
10 室内馈线电缆与电力电缆及其他弱电系统电缆交叉敷设时,应采取正交敷设方式。
11 室内泄漏射频同轴电缆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避免四周有直接遮挡物;
2)避免与通风和空调系统的风管等金属管道平行敷设;
3)避免与无屏蔽保护措施的弱电系统其他电缆平行且毗邻敷设。
20.4.10 天馈线分布系统的天线选择及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建筑结构、装饰材料类型和现场信号勘查数据,选择天线类型,确定天线位置。
2 建筑内部结构复杂、无线信号传输较差的场所,应采用分布密度高、功率覆盖均匀的天线布置方式。
3 建筑内部结构较空旷,无线信号传输较好的场所,宜采用分布密度较低、功率覆盖均匀的天线布置方式。
4 应在连接各疏散楼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出入口附近的公共通道处设置室内全向吸顶天线。
5 高层建筑宜在电梯竖井内设置八木定向天线或泄漏射频同轴电缆等。多层建筑也可在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处设置室内吸顶全向天线,供电梯轿厢内部信号覆盖。
6 室内天线宜采用150MHz/350MHz或 350MHz/400MHz双频段室内收发天线;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大型或特大型建筑以及有特殊需求的场所,宜采用多频段室内收发天线。
7 室内天线输出口有效最大发射功率不应大于15dBm/载波。
8 室外天线设置应满足功率分布均匀覆盖及边界场强的控制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
1)用地红线外无毗邻其他建筑物且周边为空旷场所时,红线内宜采用较低密度低功率的室外150MHz或400MHz全向立杆天线、平板定向天线或全向天线;
2)用地红线外毗邻其他建筑场地或园区时,红线内宜采用室外光电混合分布方式及较高密度低功率的室外150MHz或400MHz全向天线。
20.4.11 室内天馈线分布系统上下行链路信号电平覆盖及场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设计应满足系统上下行链路信号平衡;
2 系统室内信号覆盖强度宜分布均匀,公共走道边缘信号电平值不宜低于-85dBm,且数字语音通信质量MOS评分等级应为4级及以上;地下室、疏散楼梯及电梯轿厢处不应低于-95dBm,且MOS评分等级宜为3级及以上;
3 系统室内150MHz或400MHz收发天线信号辐射至建筑楼外50m处的信号电平值应低于—105dBm。
20.4.12 用地红线内系统室外信号覆盖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外各区域信号覆盖强度宜均匀分布,其信号电平值不宜低于-90dBm;
2 采用系统组网的室外天线射频信号至用地红线边界处电平值不宜低于-95dBm。
20.4.13 系统信号传播损耗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收发天线信号至于持对讲机之间空间路径上传播损耗,宜采用射频电波信号自由空间模型路径传播损耗公式计算;
2 系统组网的室外天线至于持对讲机之间空间路径上传播损耗,宜采用射频电波信号室外不规则地形Egli模型路径传播损耗公式计算;
3 空间射频信号穿越建筑墙体、楼板、吊顶及室内建筑装饰材料时,其传播被吸收损耗值可参见传播损耗值表。
20.4.14 数字元线对讲系统覆盖区域内应满足不低于95%覆盖率;且无线对讲的呼损率应小于2%,接通率应大于98%。
20.4.15 物业管理部门数字无线对讲系统与周边其他单位对讲机系统之间不应有干扰。
20.4.16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与建筑内物业管理相关系统信息互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建筑业态类型、物业管理需求及业务数据信号覆盖范围构建系统信息网络互通平台;
2 系统与用户电话交换系统联网进行语音信息互通时,应设置系统电话网关模块设备;
3 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建筑设备管理等系统联网时,应分别设置网关模块或服务器等配套设备。
20.4.17 由数字手持对讲机设备进行无线通信组网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数字手持对讲机信号遮挡较弱的室内大空间、学校园区、住宅小区等场所宜采用单频组网;
2 多个数字手持对讲机单频组网时,其网中不得设置固定中继台或转发台,各数字手持对讲机发射功率宜采用3W(35dBm),其最大发射功率不得超过5W(37dBm)或按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要求设置。
20.4.18 数字手持对讲机设备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采用固定数字中继台及室内天馈线分布系统组网时,手持对讲机设备最大发射功率不宜大于1W(30dBm);
2 手持对讲机宜具有独自身份认证、点对点语音通信及文字传达等功能;
20.4.19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设计时,其公众暴露区域内最大射频辐射电场强度、磁场强度等防护控制限定值应符合本标准第22 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