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348-2019 建标库

20.5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20.5.1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应满足室内移动通信用户语音及数据通信业务需求。

20.5.2  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应设置在民用建筑内,对移动通信信号遮挡损耗较强或通信信号盲区的场所。

20.5.3  室内信号覆盖系统由信号源和室内天馈线分布系统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信号源可分为宏蜂窝或微蜂窝等基站设备和直放站设备;

    2  室内天馈线分布系统可为合路设备、有源/无源宽带信号设备、天线及缆线等;

    3  室内天馈线分布系统宜采用集约化方式合路设置成一套系统或可各自分别独立设置。当合路设置成一套系统时,应满足各家电信业务经营者移动通信接入系统的指标要求和上下行频段间互不干扰。

20.5.4  室内信号覆盖系统频率范围应为800MHz~2500MHz频段。

20.5.5  室内信号覆盖系统的接入应满足多种技术标准的无线信号接入。

20.5.6  系统信号源的设定与引入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建筑内部话务量需求大或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大型或特大型建筑以及有特殊需求的场所,宜选用微蜂窝或宏蜂窝基站作为系统的引入信号源;

    2  建筑面积规模较小或话务量需求较少的场所,宜选用光纤直放站作为系统的引入信号源;

    3  建筑物受条件限制不具备使用光纤直放站或周边空间信号较为纯净的场所,可采用空间无线耦合信号源的引入方式;

    4  基站直接耦合或光纤直放站引入的信号源及辅助设备,宜设置在信息接入机房内;

    5  用于空间无线耦合信号引入的室外天线,宜设在面对远端基站侧的建筑裙房屋顶上;天线安装位置处的接收功率应大于—80dBm,其扇区内导频信道质量(Ec/IO)值不应小于—6dB,其引入信号源及辅助设备宜设在信息接入机房或楼层弱电间(弱电竖井)内。

20.5.7  室内信号覆盖系统的话务量、接通率、呼损率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室内预测话务量的计算与基站载频数的配置应符合有关移动通信标准;

    2  无线覆盖的接通率应满足在覆盖区域内95%的位置,并满足在99%的时间内移动用户能接入网络;

    3  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区域内优质的语音信道(TCH)呼损率不宜大于1%,控制信道(SDCCH)呼损率不宜大于或等于0.1%。

20.5.8  系统的室内天馈线分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天馈线分布系统宜采用电信业务经营者多频段信号合路设备(POI)集约化设计方式。

    2  系统的信号场强应均匀分布到室内地下室、地面上各个楼层、疏散楼梯前室和电梯轿厢中。

    3  室内信号覆盖的边缘强度值不应小于—75dBm。在高层部位靠近外窗时,室内信号宜高于室外信号8dB~10dB;在首层室外10m~15m处部位,其室内辐射到室外的泄漏信号强度值宜低于—85dBm。

    4  室内信号覆盖系统与室外基站信号覆盖之间,应满足信号无缝越区切换及无掉话要求。

    5  室内视距可见空间路径上射频信号损耗,宜采用自由空间模型路径传播损耗公式计算。

    6  室内天线的设置宜与室内周围环境协调一致,宜采用多个小功率天线;当设置全向吸顶天线时,宜将天线水平固定在顶部楼板或吊顶下;当设置壁挂式天线时,天线应垂直固定在墙、柱的侧壁上,安装高度距地宜高于2.8m及以上。

    7  电梯竖井内宜采用泄漏射频同轴电缆或八木定向天线。采用射频泄漏同轴电缆时,电缆应贴电梯竖井壁敷设安装;采用八木天线时,其主瓣方向宜在竖井顶部垂直朝下安装;采用其他定向天线时,其天线应与电梯竖井壁平行朝向电梯安装。

    8  主干路由馈线、水平分支馈线电缆设计宜符合本标准第20.4.9条的规定。

    9  机房引出至系统最远收发天线的馈线距离不宜大于200m;当距离大于200m时,应采用单模光缆及光纤射频放大器等覆盖方式。

    10  系统的功分器、耦合器等器件可安装在金属槽盒或金属分线箱内。

    11  室内馈线缆敷设和泄漏射频同轴电缆敷设时,应符合本标准第20.4.9条的规定。

    12  室内覆盖系统区域内最大辐射场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的相关要求,且室内天线输出口的最大发射功率不应大于15dBm/载波。射频同轴电缆、光缆垂直或水平敷设时,不得扭曲或相互交叉。垂直缆线敷设时宜敷设在弱电间或电信间中的金属线槽内。水平缆线敷设时宜放置在金属线槽或导管内。

    13  当采用射频泄漏同轴电缆作为室内覆盖天线时,不得与未采取屏蔽隔离措施的其他系统电缆平行贴邻安装。

20.5.9  室内信号覆盖信源设备应设置在信息接入机房内,其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信息接入机房宜按有线、无线接入设备及辅助配套设备等设置要求进行集约化设计,机房面积应满足各家电信业务经营者接入系统设备使用面积的要求;

    2  将各家电信业务经营者移动通信接入信源设备、有线通信接入设备及辅助配套设备同设于一间集约化信息接入机房时,其面积应符合本标准第23章的相关规定。

20.5.10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设计时,其公众暴露区域内电磁环境控制限制方式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22章第22.2.2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