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 一般规定》
?
:
1《8.1.1 — ,本章:可适用于建筑物、建!筑群所属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的设【计BAS可对下列子!。系统进行设备运行】和建筑能《耗,。的监测与《控制
【
, 1 — 冷:热源系统;
【
,
》 2 空—。调及通风系统;【
— ? 3 给水排水】系统;
《
【 4 供—配电系统《;
—。
5 】照明系?统;
【
6 【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
:
《18.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系统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宜建!。。立分布式控》制网:络;
《
【 2: :系统与?产品的开《放性宜满足可互通】信,、,。可互操作、可互换用!要求;?。
:
?。
? 3? 在主系统—对第三方子系统【只监视不《控制的场《所也可选择只满足】可互通信的产品【;,
《
,。
4 在!主系统与第三方子系!统有联?动要求的场合宜【选择:能满足?可互操作的产—品;
【
5 【 系统集成应由硬件!和软件的可集成性】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规定;
【
:
,。 :。 6 》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系统和信【息的安全性;
】。
7! 应根《。据建筑的功能、重要!性等确?定采取冗余、容【错,等技:术
—
,1,8.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时应—根据监?控功能与《管理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
》
18?.1.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可按实时数据库!的硬件点位数区分】宜符:。合表18.1.4】的规定
!
?
18.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部件【自动隔?离、自动恢复、故】障报警功能
!
18.1—.6 ? 当工程有智能建筑!集成要求时》BAS?应提供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S【A,S,)的通信接口—构成: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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