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348-2019 建标库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8.1  一般规定

18.1.1  本章可适用于建筑物、建筑群所属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的设计。BAS可对下列子系统进行设备运行和建筑能耗的监测与控制:

    1  冷热源系统;

    2  空调及通风系统;

    3  给水排水系统;

    4  供配电系统;

    5  照明系统;

    6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

18.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宜建立分布式控制网络;

    2  系统与产品的开放性宜满足可互通信、可互操作、可互换用要求;

    3  在主系统对第三方子系统只监视不控制的场所,也可选择只满足可互通信的产品;

    4  在主系统与第三方子系统有联动要求的场合,宜选择能满足可互操作的产品;

    5  系统集成应由硬件和软件的可集成性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规定;

    6  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系统和信息的安全性;

    7  应根据建筑的功能、重要性等确定采取冗余、容错等技术。

18.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时,应根据监控功能与管理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

18.1.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可按实时数据库的硬件点位数区分,宜符合表18.1.4的规定。

18.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部件自动隔离、自动恢复、故障报警功能。

18.1.6  当工程有智能建筑集成要求时,BAS应提供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SAS)的通信接口,构成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