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8.1 一般规定
18.1.1 本章可适用于建筑物、建筑群所属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的设计。BAS可对下列子系统进行设备运行和建筑能耗的监测与控制:
1 冷热源系统;
2 空调及通风系统;
3 给水排水系统;
4 供配电系统;
5 照明系统;
6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
18.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宜建立分布式控制网络;
2 系统与产品的开放性宜满足可互通信、可互操作、可互换用要求;
3 在主系统对第三方子系统只监视不控制的场所,也可选择只满足可互通信的产品;
4 在主系统与第三方子系统有联动要求的场合,宜选择能满足可互操作的产品;
5 系统集成应由硬件和软件的可集成性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规定;
6 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系统和信息的安全性;
7 应根据建筑的功能、重要性等确定采取冗余、容错等技术。
18.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时,应根据监控功能与管理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
18.1.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可按实时数据库的硬件点位数区分,宜符合表18.1.4的规定。
18.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部件自动隔离、自动恢复、故障报警功能。
18.1.6 当工程有智能建筑集成要求时,BAS应提供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SAS)的通信接口,构成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