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348-2019 建标库

17.2  呼叫信号系统设计

17.2.1  呼叫信号系统宜由主机、呼叫分机、信号传输、呼叫提示等单元组成。

17.2.2  医院病房护理呼叫信号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医院的规模、医护标准的要求,在医院病房区宜设置护理呼叫信号系统。

    2  护理呼叫信号系统,应按护理区及医护责任体系划分为若干信号管理单元,各管理单元主机应设在本单元护士站。

    3  护理呼叫信号系统呼叫分机单元,应使用50V及以下安全电压。

    4  护理呼叫信号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应随时接收患者呼叫,准确显示呼叫患者床位号或房间号;

        2)当患者呼叫时,护士站应有明显的声、光提示,病房门口宜具有光提示,走廊宜具有提示显示屏;

        3)多路同时呼叫时,能对呼叫者逐一记忆、显示,检索可查;

        4)特护患者应具有优先呼叫权;

        5)病房卫生间的呼叫,在主机处应具有紧急呼叫提示;

        6)对医护人员未做临床处置的患者呼叫,其提示信号应持续保留;

        7)具有医护人员与患者双向通话功能的系统,宜限定最长通话时间,对通话内容宜能录音、回放;

        8)危险禁区病房或隔离病房宜具备现场图像显示功能,并可在护士站对分机呼叫复位、清除;

        9)宜具有护理信息自动记录功能;

        10)宜具有故障自检功能。

17.2.3  医院候诊呼叫信号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院门诊区的候诊室、检验室、放射科、药局、出入院手续办理处等,宜设置候诊呼叫信号系统。

    2  设置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的医院,候诊呼叫信号系统应与HIS联网,设置出诊席虚拟叫号器,实行挂号、候诊、就诊一体化管理和信息统计及数据分析。

    3  候诊呼叫信号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就诊排队应以科室初诊、复诊、指定医生就诊等分类录入,自动排序;

        2)随时接受医生呼叫,并应在候诊区的主显示屏上准确显示候诊号及就诊席号;

        3)当多路同时呼叫时,宜逐一记忆、记录,并按录入排序,分类自动分诊;

        4)分诊台可对候诊厅语音提示,音量可调,应保证有效提示;

        5)诊室分机与分诊台主机可双向通话;

        6)诊室门口宜设置提示分屏;

        7)有特殊医疗工艺要求科室的候诊,宜具备图像显示功能。

17.2.4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设置呼叫信号系统。

17.2.5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呼叫信号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呼叫信号系统,应按看护区及看护责任体系划分为若干信号管理单元,各管理单元的呼叫主机应设在看护服务站。

    2  呼叫分机单元,应使用50V及以下安全电压。

    3  呼叫信号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呼叫主机应随时接受居住者呼叫,准确显示呼叫者号或房间号;

        2)当有呼叫时,看护服务站呼叫主机上应有声、光提示,寓所门口宜有光提示,走廊宜有显示屏备忘提示;

        3)应允许多路同时呼叫,对呼叫者逐一记忆、显示,检索可查;

        4)特护老年人应设置优先呼叫权;

        5)寓所卫生间的呼叫,应在主机处有紧急呼叫提示;

        6)对看护人员未做临场处置的呼叫,其提示信号应持续保留;

        7)具有看护人员与居住者双向通话功能的系统,宜限定最长通话时间,对通话内容宜能录音、回放;

        8)宜具有看护信息自动记录功能;

        9)宜具有故障自检功能。

    4  呼叫信号系统除应具备有线呼叫信号设施外,还可设置园区范围内无线追踪定位寻叫设施,并应具备在园区范围内无线追踪定位、呼叫和双向通话的功能。

17.2.6  营业厅呼叫信号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信、邮政、银行及水、电、燃气、供暖等营业厅、仓库货场提货处等场所,宜设置营业厅呼叫信号系统。

    2  营业厅呼叫信号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客户排队应按普通客户、贵宾客户分类录入,自动排序;

        2)随时接受柜员呼叫,应准确显示客户号和接受服务的窗口号;

        3)当多路同时呼叫时,宜逐一记忆、记录,并按录入排序,分类自动分派;

        4)呼叫方式的选取,应保证有效提示和营业环境的肃静;

        5)宜具有客户对柜员服务评价的功能。

17.2.7  电梯多方通话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轿厢(轿顶、井道底坑)、电梯机房、物业管理室或消防控制室,宜设置电梯多方通话系统。

    2  系统宜由管理主机、分机和传输线路组成。

    3  电梯多方通话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设置的通信终端均应具有多方通话功能;

        2)系统应具有确定呼叫者地址的功能;

        3)当呼叫繁忙时,应能呼叫保持及等待;

        4)当多路同时呼叫时,应能逐一记忆、可查。

    4  当建筑物内的消防电话为多线制调度主机时,也可用消防电话替代电梯多方通话系统。

    5  当电梯轿厢、电梯机房、物业管理室内设有互拨的电话分机时,可不再设置本系统。

17.2.8  公共求助呼叫信号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卫生间应设置公共求助呼叫信号装置。

    2  停车库无障碍车位宜设置公共求助呼叫信号装置。

    3  系统主机宜设于物业管理室或消防控制室。

    4  公共求助呼叫信号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无障碍卫生间当采用求助按钮方式时,求助按钮应设于厕位或洗手位伸手可及处;求助按钮宜按高、低位分别设置,高位按钮底边距地0.8m~1.0m,低位按钮底边距地0.4m~0.5m;

        2)系统应具有确定求助地址的功能;

        3)无障碍卫生间门口应设置声光报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