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 设备布置
16.5.1 传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合理布置扬声器和传声器,使传声器位于扬声器辐射角之外;
2 当室内声场不均匀时,传声器宜避免设在声压级高的部位;
3 传声器应远离谐波干扰源及其辐射范围;
4 厅堂类会议场所应在主席台台口和观众席等处分别设置传声器插座;
5 具有演出功能的会议场所,现场多个工位同时需要传声器信号时,宜设置传声器信号分配系统。
16.5.2 扩声系统应釆取声反馈抑制措施,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6.5.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会场应具有合适的混响时间,以及平直的频率特性;
2 应选择指向性强的扬声器和传声器,减少传声器拾到扬声器直达声引起的扩声啸叫;
3 必要时可使用均衡器来补偿声场频率特性,改善声反馈;
4 扩声系统宜加入反馈抑制器或移频器来抑制声反馈;
5 扩声系统应留有不少于6dB的工作余量;
6 当多只传声器同时使用时,可采用自动混音台或音频媒体矩阵处理器,合理控制扬声器扩声与传声器拾音,提高传声增益,增加扩声总声压级。
16.5.3 设备机柜布置应符合本标准第23.2节的有关规定。
16.5.4 厅堂扩声扬声器的布置宜采用集中布置、分散布置及混合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布置时,应使听众区的直达声较均匀地覆盖全场,并减少声反馈。下列情况,扬声器系统宜采用集中布置方式:
1)设有舞台并要求视听效果一致;
2)受建筑体型限制不宜分散布置。
2 分散布置时,应控制靠近前台第一排扬声器的功率,减少声反馈。应防止听众区产生双声现象,必要时可在不同通路采取相对时间延迟措施。下列情况,扬声器系统宜采用分散式布置方式:
1)建筑物内的大厅净高较高,纵向距离长或者大厅被分隔成几部分使用时,不宜集中布置;
2)系统需要采用多通道扩声,播放立体声节目。
3 下列情况,扬声器或扬声器组宜采用混合布置方式:
1)对眺台过深或设楼座的剧院等,宜在被遮挡的声影部位布置辅助扬声器系统;
2)对大型或纵向距离较长的大厅,除集中设置扬声器系统外,宜在后区布置辅助扬声器系统;
3)对各方向均有观众的场所宜混合布置,控制扬声器指向性及声压级,避免听到回声。
4 返听扬声器应安装在靠近舞台台口位置,并应独立控制。
5 重要扩声场所扬声器的布置方式宜根据建筑声学实测结果确定。
16.5.5 公共广播扬声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扬声器的中心间距应根据空间净高、声场均匀度要求、扬声器的指向性等因素确定。要求较高的场所,声场不均匀度不宜大于6dB。
2 扬声器在吊顶安装时,应根据场所按公式(16.5.5-1)公式~(16.5.5-3)确定其间距;
1)门厅、电梯厅、休息厅内扬声器间距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L——扬声器安装间距(m);
H——扬声器安装高度(m)。
2)走道内扬声器间距可按下式计算:
3)会议厅、多功能厅、餐厅内扬声器间距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θ——扬声器的辐射角,宜大于或等于90°。
3 根据公共场所的使用要求,扬声器的输出宜设置音量调节装置。兼作多种用途的场所,背景音乐扬声器的分路宜安装控制开关。
16.5.6 在厅堂集中布置扬声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扬声器或扬声器组至最远听众的距离,不应大于临界距离的3倍;
2 扬声器或扬声器组与任一只传声器之间的距离,应大于临界距离;
3 扬声器的轴线不应对准主席台和其他设有传声器之处;对主席台上空附近的扬声器或扬声器组应单独控制;
4 看到发言人位置应与听到扬声器组扩声方位相同,达到声像方位一致。
16.5.7 广场类室外扩声扬声器或扬声器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供声范围内的声压级及声场均匀度的要求;
2 扬声器或扬声器组的声辐射范围应避开障碍物;
3 控制反射声或因不同扬声器、扬声器组的声程差引起的双重声,应在直达声后50ms内到达听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