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348-2019 建标库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16.1  一般规定

16.1.1  公共广播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办公建筑、商店建筑、教育建筑、交通建筑等宜设置业务广播;

    2  星级旅馆、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建筑物,宜设置背景广播;

    3  有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要求的建筑物应设置应急广播或紧急广播。

16.1.2  厅堂扩声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扩声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建筑设计和建筑声学设计等因素确定;

    2  扩声系统的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建筑声学设计同步进行,并与其他有关专业密切配合;

    3  除专用音乐厅、剧院、会议厅外,其他场所的扩声系统宜按多功能使用要求设置;

    4  专用的大型舞厅、娱乐厅应根据建筑声学条件,设置相应的扩声系统;

    5  扩声系统应保证听众有足够的声压级,声音清晰、声场均匀;

    6  扩声系统对服务区以外有人区域不应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16.1.3  下列场所宜设置扩声系统:

    1  最远听众距离讲台大于10m的会议场所;

    2  厅堂容积大于1000m3的多功能场所;

    3  其他音视频节目播放,需要扩声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