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
12—.4.1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可分为 TN !、,TT 、I》T三种类型》其,中 TN 系—。统,又可分?为TN-《C 、TN》-S 与 TN一】C-S三种形式【
12.!4.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应根据系统】电气安全防护—的具体要《求确定
】
12.《4.3 当保护接!地和功能接地—共用:接地导体时应首先满!足保护接《地导体的相关要【。求
12!.4.4 》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得用作《保护:接地导体(PE)】的串联过渡接—点
1】2,.4.5 保【护接地导体(PE)!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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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护接地【导体(P《E)对机械损—伤、化学或电—化学损伤、电动力和!热效应等应具有【适当:的防护;
【
《 2 不得在!保护接地导》体(P?E)回路中》装设保护电器和【开关器件但允许设置!。只,有用工具才能断开】的连:接点:;
:
?
》 3: 当采用电气监测!仪,器进行接地检测时】不应:。将工作的《传感器、《线圈:、电流互感器等专用!部件:串接在保护接—地导:体中;?
?
》 4 《。 当铜导体与铝导】体相连接时应采用铜!铝专用连《接器件
—
1》。。2,.4.6 保【护接地导体(PE】)的截面积应—。。满足发生《短路后?自动切断电源的条件!且能承受《保护电器切断—时间内预期故障【电流引起的机械应力!和热效应
!
12.4.—。7 单《独敷:设的保?护接地?。导体(PE)—最小截面积应—符合本标准第 7】.4:.5 条的规定
】
:
1《2.4.《。8 保护》接地导体《。(PE)可由下【。列一种?或多种导体组—成
】 , 1 多芯电缆!中的导体;
【
?
? 2 与带电导!体共用外护物—绝缘的或裸露的【导体;
》。
,
3 !。 固定安《装,的裸露的或绝缘【。的导体;《。
! 4 《满足:动、热稳定电气【。连续性的金属电缆】护套和同心导体电】力电缆
】
1:2.4.9 【下,列金属部分不应作】为保护?接地导?体(PE)
—
,
《 1》 金属水管—;
:
【 , 2 《含有:气,体、:液体、粉末》。等,物质:的金属?管道;
—
》 3? 柔性或可—弯曲的金《属导管;
】
,
4 【 柔性的《金属部件;》。
《。
? : 5 支撑线【、电缆桥架》、金属?保护:导管
—
:12.?4.:10: 采用TN-C】-S系统时当PEN!。导体从某点分—开后不应再合并【或相互?接触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地
—
12.4.!11 ? TN接地》系统:。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在TN接地系统【中PEN或P—E导体对地应有【效可靠?连接
】 2 当配!电回路中《过电流保护电器不能!满足本标准第—7章的要求时则应】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措施也?。可增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RCD)或】结合以上《。。两种故障防护措【施来满?足要求
《
— 3 单体】建筑和群体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不应采用TN-!C,。系统
?
《。
《 4 T》N,-C-S 》接,地系统中的 P【EN:导体应满《足,以下要求
【
? : : 1)除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内部的PE【N导体?外PEN导体必须按!可遭受的最高电【压,。设置:绝缘;?
【。。 【2)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包》括配线用的钢导管】及金:属槽盒在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以及外界!可导电部《分不得用来替代【PEN导体;
】
【 3)【TN-C-S系【统中的PEN— 导体从某》点起分为中性—。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后保护接地导【体和:中性导?体应各自设有—母线或?端子
【
5 !TN 接《地系:统中的PEN导【体应在建筑物的入】。口处进行总等电【位联结并重》复接地
《
— 6 TN !接,地系统中变电—。所内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可》。采用直接接地方式】
—
: 7 TN !接地系统《中低压柴《油发电机中性—点接:地方式?应与变电《。。所内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接地方式】一致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
》 , 1)!。当变电所内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在变!压器:中性:点处接地时低压柴油!发电机中性点—也应在其中性点处接!地;
【
》。 , : 2)当《。变,电所内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在低压配电柜处接!地时低压柴油—发电机中性》点不能在其》中性点处接》地应在低压配电【柜处接地《
—12.4《.12 TT接】地系:统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TT 接地】系统中所装设的用于!故障:防护的保护电—器的:特性和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与大地间的电阻!值应满足本标准第7! 章的要求
】
》 2 T【。T 接地系统—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RCD)》作为故障《防护当在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大地间》的电阻值非》常小时可以过电流】保护电器兼作故【障,防护
】 3》 TT 接地【系,统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所连!接,的,接地装置《不应与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装置相连!接其保护接地—导体的最大截面【积为铜导体2—5,mm2 铝导—体35mm2
【
》12.4《.13 IT接】地系统中包括中性导!体在内的任何带电】部分严禁直接—接地 ?IT系统中的电【。源系统对地应保持】良好的绝缘状—态IT系统可在外露!可导:电部分单独》或集中?。接地
《
,
?1,2.4.14 下!列部分严禁接地【。
—。。 , 1 》 采用设《置非导电《场,所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
—
!2 采用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
】
:
》 3 》采用:电气分隔保护—方式的单台》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
》
【 4 》在采用双重绝缘及】加强绝缘保护方【式中的绝《缘,外护物里面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
1《2.4.15 【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按,。本,标准第? 12.4.1【。1条~第12.4】.1:3 条规定的各种】系统接地形式的具】体条件与保》护接地导体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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