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12.4 !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4.1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可分:为 T?N, 、TT 、I【T三:种类型其中 TN】。 系统又可分为TN!-C 、T》N-S 与 T【N,一C-S三种—形式 — 12.4.2 !。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应根:据系:统电气安全防护的具!体要求?确定 ? : 1《2.4.3  【当保护?接地和功能接—地共用接地导体【。时应首先满》。足保护接地导体的相!关要求?。 《 :12.?。4.4 《。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得用作保护接!地导体(P》E)的串联过渡接】点 ? 12.【4.5  保护接】地导:体,(,PE)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保护接地》导体(PE)对机】械,损伤、化学或—电化学?损伤、电动力和热】效应等应具有适【当的防护;》 —    2  【不得在保护接—。地导体(PE)【回路:中装设?。保护电器和开关器】件但:允许设置只》有用工具才》能断开的《连接点; —   —  3 《 当采用电》气监测仪器进行接】地检测时《不应将工作的传感】器、线?。圈、电流互感—。器等专用部件串接在!保护接地导》体中; —  《   4  当铜导!体与铝导体相连【接时应采用铜—铝专用连接器—。件  ? 12.4!。.6  保护—接地导体(PE【。。)的截面积应满【。足,。发生短路后自动【切断电源《的条件且《能承受保护电器切】断时:间内预期故障电【流,引起的机械》应力和?热效应 】 1:2.4.7》 , 单独敷设》。的,保护接地导体—(PE)最小截面】积,。应符合本标》准第 7.4.5】 条的规定》。 1【2.4.8》  保护接地导【体(PE)可由下】列一种或多种导【体组成 《。 ?     1  !多芯电缆中》的导:体; 《 ,     【2 : 与:带电导体共用—外,护物:绝,缘,的或裸露《的导体; !。     3—  固定安装的裸】露的或绝《缘的导体; !     4 】。 满足动、》热稳定电气连续性】的金属电缆护套和】同心导?体,电力电缆 — 12.4.!9 : 下列金属部分【不应作为保护接地导!体(PE) 【     】1  金属水—管; 》 ?    2 — 含有气体、液体、!粉末等物质的金属】管道; 》     3!  柔性《或可弯?曲的金属导管—; 《     4 ! 柔性?的金属部件》; — ,    5  支】。撑,线、电缆《桥架、金属保护导】。管 ? 1》2.4.10  】采用TN-C—-S系统时当—PE:N导体?从某点?分开:后不应再《合并:或相互接触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地 【。 12.4.1!1  TN》接地系统《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1  《在TN接《地系统中PEN或】P,E导体?对,地应有效可靠连接 !     !2  当配电—回路中过《电流保护电器不【能满足本标》。。准,第,7章的要求时则应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措施也可增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RC!D)或结合以—上两种故障》防护:措施来满足要求 】。     !3  单《体建筑和群体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不】。应,采用T?N-C系统 】  《   4  TN】-,C-S 《接地系?统中的 PEN【导体应满足以下【。要求 【       【。  1)除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内:部的PEN》导,体外PEN导体必】须按可遭《受的最高电压设置】绝缘:;   !    《 ,。 2)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包括配线用的钢导管!及金属槽盒》在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以及外界可!导电部分不得用来替!代PEN导体;【 ?  《       3】)TN-C-S系统!中的PEN》。 ,导体从某点起分为】中性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后保护接地导体!和,。中性:导体:应各自设有母—线或端子  【 :     —5  TN》 接地系统》中的PEN》导体应在《。建筑物的《入口处进行总等电】位联结并重复接地】   】  6 《 ,TN 接地系统中】变,电所内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可采用直》接接地方式 —   】  :7  TN 接地系!统中低压柴油发电】机中性点《接地:方,式应与变电所内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接【地方式一致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       !  1)当变电【所内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在变】压器中性点处接地】时低压?柴油发电机中性点也!应,在,其中性?。。点处:接地;?   】  :    2)当变电!所,内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在?低压配?电柜处接地时—低压柴油发电机【。中,性点不能在其中性】点处接地应》在低压?配,。电柜处接《地 :。 12.】4.12  T【T接:地,。系统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TT 接地系统中所!装设的用于故障【防护:的保护电器的特性和!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与大》地间的电阻》值应满足本标准第7! 章的要求  】    【 2 ? TT 接地系统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R:。CD)作为》故障防护当在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大地间的》。电阻:。值非常小《时可以过电流—保护电器兼作故障防!护 —    《 3  TT— 接地系统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所连接的接地装置!不应与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装置相连—接其保护接地导体的!最大截面积为铜【导体25mm—。2 铝导体3—5mm2《 1【2.4.13  】I,T,接地系统《中包括中性导体在】内的任何带》电部分严禁直接接地! IT系统中的电】源系统对地应保持】良好的绝缘状态IT!系统:可,在外露可导电—部分:单,独或集中接地 】 1》2.4?.14 《 ,下列部分严禁—接地 —     1  !采,用设置非导电场所】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 》。 》    2  采】用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 《  》   3  采【用电气分隔保护方式!的单台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 》     4—  在采用双重【绝缘及加强绝缘【保护方式中》的绝缘?外护物里面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 12.4.【15: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按本标准第!。 12.《4.11条~第【12:。.4:.13 条》规,。定的各种系统接【地形式?。的具体条件》与保护接地》导体连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