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 接地装置
12.5.1 高压配电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根据高压配电的系统接地形式和要求确定。
12.5.2 因高压系统接地故障引起的低压装置工频故障电压和工频应力电压的防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低压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地之间产生故障电压的幅值及持续时间不应超过规定值。
2 根据高压系统接地故障持续时间,低压装置中的设备工频应力电压允许值应满足要求。
3 当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改变低压系统接地形式;
2)降低接地电阻RE。
12.5.3 除铝外,接地装置可采用下列设施:
1 嵌入建筑物基础的地下金属结构网(基础接地);
2 金属板、金属棒或管子、金属带或线等各种金属制品;
3 除预应力混凝土外,埋在地下混凝土中非预应力焊接的钢筋;
4 根据当地条件或要求设置的其他适用的地下金属网。
12.5.4 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建筑物的自然接地体,当利用自然接地体和外设接地装置连接时,应采用不少于两根导体在不同地点与接地装置连接。
12.5.5 接地极的类型、材料和尺寸选择,应使其在预期的使用寿命内满足耐腐蚀和机械强度的要求。
12.5.6 人工接地装置的防腐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及腐蚀的影响,接地装置的设计使用年限宜与整个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致;
2 接地装置的防腐蚀设计,宜按当地的腐蚀数据进行;
3 接地装置可采用钢材,但应采用热镀锌,镀锌层应有一定厚度,接地导体(线)与接地极或接地极之间的焊接点,应涂防腐材料;
4 当自埋入混凝土基础内的接地极引出接地导体时,埋在土壤内的外接导体不应采用热浸镀铸钢材;
5 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应适当加大接地装置的截面积。
12.5.7 埋入土壤中的接地连接导体(线)的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 12. 5. 7 的要求。
12.5.8 铝导体不应作为埋设于土壤中的接地极和接地连接导体(线)。
12.5.9 用于输送可燃液体或气体的金属管道,供暖管道、供水、中水、排水等金属管道,不应用作接地极。
12.5.10 接地装置的连接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需进行保护接地的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保护接地导体与配电柜内保护接地干线可靠连接;
2 配电变压器和柴油发电机的中性点接地与总等电位端子连接时,宜采用铜芯电缆连接 。
12.5.11 建筑物各电气系统的接地,除另有规定外,应采用同一接地装置,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各系统不能确定接地电阻值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
12.5.12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可按本标准第11.8.11条的规定降低接地电阻值。
12.5.13 保护配电变压器的避雷器其接地应与变压器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
12.5.14 保护配电柱上断路器、负荷开关和电容器组等的避雷器的接地端子,应与设备外壳相连。
12.5.15 架空线和电缆线路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线路每处重复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在电气设备的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网中,每处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超过30Ω ,且重复接地不应少于3处。
2 在非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内, 35kV以下高压架空配电线路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宜接地,金属杆塔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宜超过30Ω,对于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的低压架空线路和高、低压共杆的线路,出线端安装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者可除外,其钢筋混凝土电杆的铁横担或铁杆应与PEN 导体连接,钢筋混凝土电杆的钢筋宜与PEN导体连接 。
3 电力电缆的两端金属外皮应接地,穿金属导管敷设的电力电缆的两端金属外皮及金属导管均应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