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设计。
11.1.2 建筑物的防雷包括雷电防护系统(LPS)和雷电电磁脉冲防护系统(LPMS),雷电防护系统由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组成。
11.1.3 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或地面层处,下列物体应与防雷装置进行防雷等电位联结:
1 建筑物金属构件;
2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3 建筑物内布线系统;
4 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道。
11.1.4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调查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引发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雷电电磁脉冲引发的电气和电子系统的损坏和错误运行。
11.1.5 新建建筑物防雷宜利用建筑物金属结构及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等导体作为防雷装置,并根据建筑及结构形式与相关专业配合。
11.1.6 建筑物防雷不应采用装有放射性物质的接闪器。
11.1.7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年平均雷暴日数应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资料确定。
11.1.8 250m及以上建筑物,宜提高防雷保护的技术要求。
11.1.9 民用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