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 ?。 7.7【.1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应包—括基本保《护(直接接触防护)!。、故障保护(间接接!触防护)和特殊情】况,下采用的附》加保:护 》 7.7.—2  ?电击防护《应采取基本防护和】故障防护组》合或基本《防护:和故:障防护兼有的—保护措施 ! 7.7.3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气设备【所采取的基》本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带电部分应】完,全用绝缘层》覆盖:绝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 :     【2  当采用遮栏和!外壳(外护物)防】。护时遮栏和外—壳(外护《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G?B,/T 1689【5.21《的有关规定 】 :     3 【 由专业人员—操作:或管理的电气装置】当采用阻挡物和【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保护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当采用阻】挡物进行防》护阻挡物应》能防止身体不—慎接近带电部分【或身体不慎触及【带电部分 — ,。    —     》2)当采《用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保护措施时只能用】。于防止无《意识地触及带电部】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不应在伸手可及!的范:围之内?同时:触及不?同电位的部分; 】 《     如—果通常有人的位置在!水平方向被一—个低于I《PXXB或IP【2X防护等级的【阻挡物所《阻挡伸臂范围应从阻!挡物算起;在头【的上方伸臂范围【应,。是,从地面算起的2.】5m:; 《  《   在人手—通常持?握大或长的》物件的场所应计及这!些物件的《尺寸在?此情况下以上所【。要求的距离应—予以加大 》   【  4  》SEL?V和PELV均可作!为基本防护措—施 7】。.7.4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气装置根据外【界影响的情》况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保护措《。施 【    1  在故!障情况下《自动切断电源—; :   【  2  将电气】装置安装在非导电】场所; 》。 ?     》3 : 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 ?。 ,    4  【电气分隔《措施; 《    】 5  特》低,。电,压(SEL》V和PELV—) 7】.,7.:5  故障防护(间!接接触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故—。障防:护的设置应防止人身!间接电击以及—电气火灾《、线路?损坏等事故;—故障保护电》器的选择《应根据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移,动式、手《持式或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区别以及导体】。截面积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 :     —2, ,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按!各种系统《接地形式的具体条】件与保?护,接地导体连接; !     3!。  建筑物内应【。作总等电位联结并】符合本标准第1【2.7节的规定【 7.7!.6  《对于交流配电系统中!不超过32A—的终端回路》其故障防护最—长的切断电》源时间不应大于【表7.7.6的【规定 【 :。 《     交流【配电系统中超过【63A?的配电回《路TN?系,统保护电源的时间】不应超过5》sTT系《统切断电源的时间】不应超过1s; 】 , ?     》对,于标称电压大于交】流50V《的系统?。在,发生:对保护接地导—体或对地《故障时其《电源的输出电—。压能在5《s之内下降至—不大于交《流5:0V;当不采用【电击防护而》切断:电源时则自动切【断,电源:的时间可不作—要求;? —    当自动【切断电源的时间不满!足本:条规定时则》应按本标准第—7,.7.1《0条:的,要求采?取辅助等电位联结措!施 : ? , 7.7.7  T!N,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接地》导体接?至装置的总接地端子!该,总,接地端子应连接【至供电?系统:的接地点 ! ,    2  固】定安装?的,电气装置当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GB/T !16895.3【的有关要求》时可用?。一根导体兼作保护】接,地中:性导体但在》保护接地中性导体】中不应设置任—何开关或隔离—器件 【    《 3  TN系【统,保护电器的特—性以及回路的阻抗】应满足下式要求【 :。 《 》     式—中Zs?故障回?路的阻抗(包括电】源、电源至故—障点:的相导体和故—障点至电源之间的】保护接地导》。体在内?的阻抗)(Ω); ! 《      —  I?a保:护电器?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能使保护《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时其动作【电流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切断电—源的剩余动》作电流?。(A); 》 ,     】。   U0相导【体对地标称交流电压!(V) 》。     】。。4  过电流—保护电器《和剩余电流》保护器?(RCD)》可用作?TN系统的》故障防?护但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不能【用于TN-C系统在!TN-C-S系统】中采用R《CD时在RCD的】负荷:侧不得再出现保护接!地中性导体应—在RC?D的电?源侧:将中性导体与保【护接地?导体分别引》出 《 , 7.7.8 】 TT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 1:  以下情》况,均应:通过保护接地导体】连接到接地极上 】 《。      —   1)由同一】个保护电器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 》。     】 ,   2)多个保护!电,器,。串联使用时每个【。保护电器所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 ! : ?    2  【供电系统的中性【点应接地当该系【统没有中性》点或中性点未—从电源设备引—出时应将《一,相导:体,接地 【     3 【 在TT《系统中应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做故障保—护当故障《回路的阻抗》Zs:值足够?小且稳定可》靠也可?选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做故《障防护 》  》 ,  :4  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做【故障:防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    《  1)切断电【源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7:.7.6条的—要,求; 【      —   2)》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 , 《   】  式中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之和(Ω!); 《 ,       ! I:△nRCD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A) ?    】 5  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应符合下式要求 ! ? ?。  —   式中Zs故障!回路的阻抗(包括电!源、电源至故障点的!相导体、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接】地导体、《接地导?体,、电气装《置的接地《极和电源的》接地极在内的阻抗】),(Ω); 】        !Ia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能使保—护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A) 【 ? 7.7《.9  IT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在《IT系?统中带电《部分应对《地绝缘 —     2】  在发生带电导体!对外露可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故》障时应满足公式(7!.7.9-1)的】要求并采取措施【避免发生第二—次故障造成人体同】时接:触不:同电位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而产生》危,。险 :  — ,  3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地、成《组,地或:共同地?接,地并应符合》下式要求 】。  !  : 式中?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之和(【Ω,);  !      Id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在相导体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出:现阻:抗可忽?略,不,计的故?障,电流(A)应—计及:电气装置《。的泄漏?电流和总接地阻【抗值的影《响   !  4 《 IT?系统可以采用下列监!视器和保护电器【 —      —  1)绝缘监视】器(IMD》); 【    《   ?  2)剩余电流监!视器(R《CM); 》 :。       !  3)绝缘—故障定?。。位系统(IFLS】); 《    【     4—)过电流保护器【; —。  : ,      5)】。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    【 5  为》提高供电的连续性而!采用IT系统时应设!置绝:缘监:视器以?检测第一次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故障绝缘】监视器应《具有发出音响—。。信号和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的可视《信号功能当同时发】出了音响信》号和可视信号时音】响信:。号应能解除 】。     【6 : 除装设保》护电器用于》在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即切断电源的情】况外可采用R—。。CM或绝《缘,故障定位系统—来显示?第一:次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故障》。监视器应具有连【续,发,出音响和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的可视信号功能【且当同时发出音【响和可视信号时音】响信号?可,解除但视觉报—警可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 ? 《。  :   ?7  发生第一次】故障后在不》同带:电,部分又?发生第二次故障【时自动切断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当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接地导体连【接到同一接地系统时!保护:电,。器应自动切断电源并!满足下列要求 ! 】  :   式《中I:a,。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使保护电器!动作:的电流?(A);《   】     》Zs包括《相,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在内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     Z—′s包括中性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在内!。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 ,   ? U相导体之间的】标称交流电压—。(V); 【。    —    U0—。。相,导体与?中性导体《之间的标《称交流电压(V【) :    】    《 2)当外露可导】。电部分成《组地:。或单独地接地时保】护电器应自》动切断电源并—符合下?。式要求 【  !  : ,式,中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之和【(Ω); 【      】  I?a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能使—保护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A) 】 : 7.?7.10 》 附加?。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作为附【加防护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         !1,)在交流系统中【装设额定剩余电流不!大,于30mA的R【CD可用作》基本:保护失效和》。故障防护失效—以及用电《不慎时的《附加保护《措施; 》。。 : :        】2)不能将装设【RCD作为唯一【的保护?措施:不能为此而取消本节!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     【2  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作为附!加保:护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    》 ,    1)辅助】等,电位联结可作—为故障保护的附加保!。护措施;《 》   ?      2【)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后为防护火灾和【电气设备内热效【应在:发生故障时仍需【切断电源; 【    【  :   3)辅助等】电位联结可》。涵盖电气装置的全】部或一部分也可【涵盖一台电气设【备或一个场所—; 》       】  4)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包括可同】时触及的《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也可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内【的主:筋;辅助等电位【联结系统应与所有】电,气设备以及插座的保!护接地导体(—PE:)相连接; ! :。        5!)当不能确定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时】可采用下式进行【校验 — 【   ?  式中R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之间的电阻【(Ω); 》     !   Ia保护电器!的动作电流(对过】电流保护《器指5s以内的动】作电流;《对,剩,余电流保护器指额定!。剩余动作电流)(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