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7.7 】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7!.,7.1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应包括—基本保护(直接接触!防护)、《故障保护(》间接接触防护)和特!殊情况下采用的【。附加保护 — 7.—7.2  电击【。防护应采取基本【防护和故障防护组】合或基本防护和【故障防护兼有—的保护措《施 》 7?.7.3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气设?备所采取的基本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带电部分应完【。全用绝缘层》覆盖:绝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    【 2  当采用【遮栏和外壳(外【护物)?。防护时遮栏和外壳(!外护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GB/》T 16《895.21—的有关?规定 《。 ,  《   3  —由专业人员操—作或管理的电气【。装置当?采用:阻挡物和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保护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当采用【阻挡物进行防护【阻挡物应能》防止:。身体不慎《接近带?电,。部分或身体不慎触及!带电:部分  !  :     2—)当采用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保护措施时!只能用于防止无意】识地触及带电—部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不应在伸手可【。及的范围之内同【时触及不《同电位的部分;【 —。    如果通【常有人的位置在水平!方向被一个低于IP!XXB或IP2【X防护等级的—阻挡物所阻挡伸臂范!围应从阻挡物算【起,;在头的上方伸臂范!围应是从地面算【。起的2.5》m; 》     在】人手通常持握大【或长的?。物件的场所应计及这!些,物件的尺寸》在此情况下以上所要!求的距?离应予以加大 【  —   4  —SELV和P—ELV均可作—为基本防护措施 】 : :。 7.7.4—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气装置》根据外界影响的情况!。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保护措施 【 :     【1  在故障—情况下自动》切,断电源; !     2—  将电气装置【安装在非导》电场所; — , ,   《 , 3:。。  :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   4  电【气分隔措施; 【 《。     》5  特低电压【(SE?LV和?PELV)》 7.7!。.5:  :故障防护(间—接接触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故】障防护的设》置应防止人》身间接电《击以及电气火灾、线!路损:坏等事故;故障保护!电器的选择应—根据: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移动式《、手持式或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区别以及】导体截?面积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  ?   2 》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按各种系统》接地形式的具体条件!与保护接地导体连】接; 】    3》  建?筑物内应作总等电位!联结并符合本标准第!12.7节的—规定 7!.7.?6,  :对于交流《配电系统中不超过】32A的终端—回,路,其故障防《。。护,最长的切断电源时】间不应大于》表7.7.》。6的规定 》 》    ! 交:流配电?系统:中超过?63A的配电回路T!N系统保《护电源?。的时间不应超过5】sTT系统切—断电源的时》间不应超《过1s; !  :   ?对于标称《电压大于交流50】V的:系统在发生对保护接!地导体或对地故【障时其电《源的:输出电压《能在5s之内下降至!不,大于交流5》0V;当《。不采用?电击:防护而切《断电源时则自动【切断电源《的时间可不作要求;! ?    — ,当自动切断电源的】时间不?。满足本条《规定时则应》按本:标准第7.》7.10条的要求】采取辅助等》。电位联结措施 ! 7.》。7.7  TN【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接地导?体接至装置的总接地!端子该?总接地端子应—连接至供电》系,统的接地点 【     2!  固定安装的电气!装置当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GB:/T 16895.!3的有关要求时可用!一根导体兼作保护】。接地中性导》体但在保《护接地中性》导体中不应》设置:任何开关或》隔离器件 【 ,     —3  T《N系统?保护电器的特性【以及回路的阻抗应】满足下式要求— !。 ,     式中】Zs故障回路的【阻抗(?。包括电源、》。。电源至故障点的【相导体和故障点【至电源之间的保【护接地导体在内的】阻抗)(Ω)—; 》    》。。  :  Ia保护—电器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能】使保护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时其动作电流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切!断电源的剩余动作电!流,。(,A); 》      !  U0相导体对地!标称交?流电压(《V) 【     》4  过电流保【护电器和剩余电流】保护器(《R,CD)可用作TN系!统的故?障防护但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不能》用于:TN-C《系统在TN-C【-S系统中采用RC!D时在R《CD:的负荷侧不得—再出现保护》接地中性导体应在】RC:D的电源《侧将中性导体与保】护接地导体分别【引出 《 7》.7.8  TT】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以,下情况均应通过保】护接:地导体连接》到,接,地极上 》 , ,        ! 1)?由同一个保护电器】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 —   《      —2)多个《保护电器串联—使用时每个保护【电器所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 】 ?   ?。  2  供电【系统的中性点应【接地当该《系统没有中》性点:或中:性点未?从电源设备引—出时应将一》相,导体接地 —  》   ?3  ?在,。TT系统《中应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做故!障保护?当故障回路》的阻抗Zs值足够】小且稳?定可靠也可选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做故】。障防护 【。 :    《4  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做故障防《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切断电源【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7.7.6!条的要求; ! : ,     》  2)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 , 《  《  : 式中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之和(Ω—); 】       I△!nRCD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A!)  】   5  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应符合下式【要求 》 !    式中Zs】故障回路《的阻抗(包括—电源、电源至—故障点的相》。导体、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接地【导体、接《。地导体?、电气装置的—接地极和《电源的接《地极:在内的阻抗)(【Ω);? :    【    Ia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能使保护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A) 《 《。7.7?.9  IT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在IT【系统中带电部—分应对地绝缘 !。     2】  在发生带电【导体对外露可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故障时应满足!公式(?7.7?.9-?1)的?要求并?采取措?施避免?发生第?二,。次故:障造:成人体?同时接触不同电【位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而产生危险》    ! 3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地、成!组地或共同地接【地并应符合下—式要求 《。 《 ,    ! ,式中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之?和,。(Ω); —。 《。      — Id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在相导体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出—现阻抗?可忽略?不计的故障电流【(A:)应计及《电气装置的泄漏【电,流和总?接地阻抗值》的影响 —     4 ! IT?系统可以采用下列监!视,器和:保护电器 】       】  :。1):绝缘监视器(I【MD);《 《        ! 2)剩余电流监视!器(RCM); !    【。   ?  3?。。。)绝缘故障定位【系统(IFLS)】; —   ?。     》 4)过电流—保护器?;,  【    《 ,  5?),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     》5  ?为提高?供电的连续性而【采用IT系统时应设!置绝缘监视器以检】测第一次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故《障绝缘监视器应具有!。。发出:音响信号和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的可视?信号功能当同—时发出了《音响信号和可视【信号时音响信号【应能解除《    ! 6  除装—设保护电器用于【。在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即切》断电源的情况外可】采用RC《M或:绝缘故障定位—系统来显示第一【次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故障监视器】应具有连续发出音响!和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的可视信号功【。能且当同时发—出音:响,和可视信《号时音响信号可【解除:但,视觉报警可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 ! : :     7  】发生第一次》故障后在不同带电部!分又发生第二次【故障时?自,动切断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当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接地导体连接到同】一接地?系统时?保护电器应自动切】断电源并满足下列要!。求 【  【   式中Ia【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使《保护电器动作的电】流(A);》    !   ? Zs包括相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在内】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       Z′!s包括中性》。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在内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 ,  :    U相—导体之间的》标称交?流电压?(V); 【      】 ,。 U0相导体与【中性导体之间的标】称交流电压》(V) 《 :      】   2)当外露可!导电部分成组地或】。单独地接地》时保护电器应自动切!断电:源并:符合下式要求 【 》   】  式?。中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之和(》Ω);? , ,。  》。 ,  :   Ia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能,使保护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A) 《 7.—7.10《  附加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作》为附加防护》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     》 1)在交流系统中!。。装设额定剩余—电流不大于30mA!的R:。CD可用《作基本保护失效【和故障防护失—效以及用电不慎【。时的附加保》护措施;《 , :     【    《2)不能将装设R】CD:作为唯一的保护措】施不能为此而取【消本节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 ,   2  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作为附《加保护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 ,  :  1)辅助—。。等电:位联:结可作为故障保护】的附加保护》。措施; 】    《     2)【。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后为防护火灾【和电气设备内热【效,应在发生故》障时仍需切断电源;! 《        ! 3:。。。)辅助等《电位联结可涵盖电气!装置:。的全部或一部分也可!涵,盖一台电气设—备或一个场所; 】 ?     —    4》)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包括可同时触【及的: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也!可,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内的主筋;辅助等!电,位联结系统应与所有!。电气设备以及—插座的?保护接地《导体(PE)相【连接; 》 :        ! 5)当不》能确定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时可采】用下式?进行校验 》 《 , —    式中R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之间的电阻(Ω!); 《 ?。。    《  :  Ia保护电器】的,。动作电?。流(:对过电?流保护器指》5s以内的动作【电流;对剩余电流】保护器?指,额定剩余动作—。电流)(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