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
7.7!.1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应包:括基本保《护(直接接》触防:护)、故障》保护(间接接—触防护)和特殊情况!下采用的《附加保?护
:
》7.7.2 电】击,防护应采《取基本?。。防护和故障防护组合!或基本防《护和故障防护兼【有的保护措施
!
7.7.3 !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气设备!所采取的基本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带?电部:分应完全用绝缘【层覆盖绝《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
》 2 当采】。用遮栏和外壳—(外护物)防护时遮!栏和外壳(外护【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GB/?T 16895.2!1的:有,关规定
—
:
: , 3 》由专业?人员操作或管理的】电,气装置当《采用阻挡物和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保护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当采》用阻挡?物进行防《护阻:挡物应能防止身体】不慎接近带电部分】或身体不慎触及【带,电部分
【
— 《2)当采用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保】护措施时只能—用于防止无意识地触!。及带电?。部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不应在伸手》可及的范围之内同时!。触及不同《电,位的部分;》
》
如果通】常,有人的位置在水【平方向被一个—低于IPXXB【或IP2X防—护等级?的阻:挡物所阻挡伸臂范】围应从阻挡物算【起;在?头的上?方伸臂范围应是从地!面,算起的2.》5m;
《。
—。 在人》手通常持握》大或长的物件的场】所应计及这些—物件的尺寸在此情况!下以上?所要求的距》离应予以《加大
! ?4 S《ELV和PEL【V均可作为基—本防护?措,施
:
》7.7.4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气【装置根据外界影响的!情,况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保护措施
—
— , 1 在故障】情况下自动切—。断电源;《
! 2 将电气装】置,安装在非导电场所;!。
! 3 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
,
,
? 4 电】气分隔措《。施;
—。
5【 特低电压(S】ELV和PELV)!
》
7:.7.5 —故障防护(间接接】触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故障防【护的设置应防止人】身间接电击以及电气!火灾、线路损坏等事!故;故障《保护电器的选择应根!据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移:动式、手持式或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区别以及导体截】。面积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
【 2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按!各,。种系统接地形式【。的具体条件与保护】接地导体连接—;,
:
【 3: 建?筑物内应作》总等电位《联,结并符合《本标:准第1?2.7节的规定
!
7.7.6! , ,对于交流配电系【统中不超过3—2A的终端》回路其故障防护最长!的切断?电源时间不应大于】表7.7.6的规】定
】
:
交流!配电系统中超过63!A的配电《回路T?N系统保护电源的时!间不应超过5—。sTT系统切断电】。源的时间不应超过】1s;
【
? 对于》标称电压大于交流5!0V的系统在发生对!保护接地《导体或对地故障【时其电?源的输?出电压能在5s【之内下降至》不大于交流50V;!当不采用电击防【护而切断《电源时则自动切断】电源的时《间可不作《要求:;,
《
当自】动切:断电源的《时间不满《足本:条规定时《则,。应,按本标准第7.7】.1:0条的要求》采取辅助等电位联】结,措施
?
7.【7,.7 TN—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接地导体》接至装置的》总,接地端子该总接地】端子应连接至供【电系统的接》地点
! 2 》 固定安装的电气装!。置当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GB/【T 1689—5.3的有》关要求时可用一根】导体兼?作保护接地中性【导体但?在保护接地中性【导,体中:不,应设置任何》开关或隔离器—件
—
? 3 TN系】统保护?电器:的特性以及回路的】阻抗应满足下式要】。。。求
:
!
? 式中Zs故障!回路的阻抗》(包括电源、电【。源至故障点的—相导体和故障点至】电源之间《的保:护接地导《体,在,内的阻抗)(—Ω);
》
【 Ia—保护电?器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能使保】护,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时其动作电》流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切【断电源的剩余动作】。电,流(A);
—
?
,
? : , U0相导—体对地标称交—流电压(V)—。
,
【 4 》过电流保护电器【和,剩余电流保护器【(RCD)可用【作,TN系?统的故障防》护但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不能用—于TN-C系—统在TN-C-S】系统中采用RC【D时在RC》D的负荷侧不得再出!现保护接地中性【导体:应在R?CD的电源侧—将中性导体与保护】。接,地导体分别引—。出
《。
7.7.【8 : ,TT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以下情况均》应通过保护接地导】体连接?到接地极上
【
! ?1)由同一》个保护电器》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
!。
,
《 》2,。)多个?保护电器串联—使用时每个保—护电器所《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
?。
— 2 《 供电系统的中性】点应接地当该—系统没有《中性点?或中性?点未:从电源设备引出【时应将一相》导体接?。地,
】。 3 《 在TT系》。统中应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做故障保!。护当故障回路—的阻抗Zs值足够】小且稳定可靠—也可选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做故《障防护
《
】 4 ? 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做,故障防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切断电源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7.7.6条【的要:求;
《
【 《 2)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
:
?
【式中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之—和,。(Ω:。);
》
【 , , I△nRCD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A)?
》
5 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应符合《下式要求
!
》
,
式中Z】s故障回路的阻【抗(包?。括,电源、电源至故障点!。的相导体、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接地导体、接地导】体、电气《装置的接《地极和电源的—。接地极在内的—阻,抗)(Ω)》;
—
: 》 Ia?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能使【保护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A)
!
7.7.9 】 IT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在I】T系统中《带电部分应对—地,绝缘
】 2》 在发生带—电导体对外》露可:。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故障!时应满足公式(7】.7.9-1)的】要求并采取措—施避免发《生第二次故》障造成人体同时【接触不同电位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而产:生,危险
?
!3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地?、成组地或共同地】接地:并应:符合下式要求
!
,
:
《
? 式中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之】和(Ω)《;
》
【 , Id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在相导《。体,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出现阻抗!可忽略不计的—故障电?流(A?),应计及电《气装置的泄》漏电流和总接—地阻抗值的影—响
】 ,。 4 IT【系统可以采用下列】监视器和保护电【器
《
! ,。 ,1):绝缘监视器(IMD!);
】 》 2)剩—余电流监视器(R】CM);《。
【 《 ?3)绝缘故障—定位系统(IF【。。LS);
》
! , : 4:。)过:电,流保护器;》
《
— 《。5)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
】5, 为?提高供电的连续性而!采用IT系统时应设!置绝缘监视器以检】测第一次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故障绝!缘监视器应》具有发出音响信号】和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的可视信号—功能当同时发出【了,音响信号和》可视信号时音响信】号应能解除
!
6【。。 除装设保护【电器:用,于在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即切断电《源的情况外可采【用RCM或绝缘故】障定位系统来显示第!一次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故障【监,视器应具《有连续发出音响和】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的可视信号功能!且,当同时发出音响和可!视信号?时音响信号可解【除但:视,觉报警可《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
!
?
? 7 发生第一!次,故障后在不》同带电部分又—发生第二次故障【。时自动切断》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当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接地》导体连接到同—一接地系《统时保?护电器应《自,动切断电《源并满足《下列要求
—
】
,
, 式中—Ia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使保护》电,。器,动作的电流(A);!
,
《
— Zs包括相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在内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
《
, — Z′s包括—。中,性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在内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
:
《 《。 U相导《体之间的《标称:交流电压(V—);
】 ? U0相【导体与中性导体之】间的标?称交流电压(—V)
?
! 2)当【外露:可导电部分成组【地或单独地接地【时保护?电器:。应,自,动切断?电源并符合》下式要求
】
?
:
式】中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之—和(Ω);
!
— ?Ia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能【使保护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A)—
7.】7.10 附加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作为附加!。防护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
?
— 1》)在交流《系统中装设额—定剩余电《。流不大于30m【A的RCD可用作基!本,保护失效和故障防】护失效以《及用:电不慎时的附加保】护措施;
》
:
】 2)》不能将装设》RCD作为》唯一的保护》措施:不能为此而取消本】节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
— 2 —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作:。为,附加保护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 》1,)辅:助等电位联结—可作为故障保护【的附加保护措施;
!。
》 , 《 2《)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后为防护【火,灾和电气设备内热】效应:在发生?故障时仍需》切断:电源;?
》
: 《 3)》。。辅助等电位联—结可涵盖《电,。气装置的《全,部或一部分也—可涵盖一台电气设备!。或一个场所》;
—
《 , ,。 4)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包括可同时触及的】。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也,可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内的主】筋;辅助等电位联】。结系统应与所—有电气设备以及插】座的保护《接,。地导体?(PE)相连接;
!
?
— 5)当【。不能确?定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时可采!用下式进《行,校验:
》。
:
— 式中R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之间》的电阻(Ω);
!。。
! :Ia保护电器的【动作电流(对—过电流保护器指【5s:以内的动作电流【;对剩余电流保护器!指额定剩余动作电】流)(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