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7.7 》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 《。 7.7.1 】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应包括基本保护】(直接接触防护)】、故障保护(间【接接触防护)和特】殊情况下《采用的附加保护【 ? 7.7—.2  电》击防护应采》取基本防护和故【障防:护,组合或基本防—护和故障防护兼【有的保护措施— ? 7.7.3】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气设备所采取的!基本: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带电部分应完全用绝!缘层覆盖绝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    2  当】采用:遮栏和外壳(外【护物)防护时遮栏和!外壳(外护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GB/T! 1:6895.》21的有《关规:定 : :     3 !。 由专业人员操作或!。管理:的,电气装置当采—用阻:挡物和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保护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当采用阻挡物【进行防护阻挡—物应:能防止身体不慎接近!带电:部分或?身体不慎触》及,带电:部分 【   ?      2)】当采:用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保护措【施,时只能用于防—止无意识地触及【带电部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不应】在伸手可及的范围之!内同时触及不同【。电位的部分;— ?  《   如果》通常有?人的位置在水—平方向被一个低【于IPXXB或IP!。2X防护等》级的阻挡物》所阻挡伸臂范围应】从阻:挡物:。算起;在头的上方】伸臂范围《应是从地面算起的】2.5m; 【 :     在人】手通常?持握大或《长的物件的场—所应计及这些物件】的,尺寸:在,此情况下以上所【要求的距离应予以】加大 《    【 4  SELV和!P,ELV?均可作为基本防护】措施 】。7.7.4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气装置《根据外界影响的【情况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保护措】施   !  1?  在故障情—况下自动切断电源】; 》。 :    《2,  :将电气装置安装在】非导电场所; 】   —  :3  ?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    4  电气!。分隔措施; ! ,     5  特!低电压?。(,SE:LV和P《ELV) 》 7.【7.5  》。故,障防护(间接接触】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故障》防护的设《置应防止人身间接电!。。。击以及?电气火灾、线—路损:坏等事故《;故:障保护电器》的选择应根》据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移动!式、手持式或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区别《以及导体截面积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   【  2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按各种系—。统接地形《。式的:具体条件与保护接地!导体连接; — , 《。    3  建筑!物,内应作总等电位联结!并符合本标准第12!.7节的《规定 】7.7.6  【对,于交流配电系统中不!超,过,3,2A:的终端回路》。。。其故障防《护最长的《切断:电源:时间不?应大于表7.7.】6的规定 — —  》   交流配电【系统中超《。过63A的配—电回路TN系统保护!电,源的时间《不应超过5sTT】系统切断《电源的?时间不应超过1s;! :  》  : 对于标《称电压大于交—流50V的系统【在发生对保护接地导!体,或对地故障》时其电源的输出【电压能在5s之内下!。降,至不大于交流50V!;,当不采用电击—防,护而切断电源时【则自动切断》电源:的时:间可不?作要求; 】。  ?。   ?当自:。动切断电源的—时间不?。满足本条规定时【。则应按本标准第【7.7.10条的要!求采:取辅助等电位联结】措施 — 7.7.—7  TN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接地导体接至】装置的总《接地:。端子该总接地端子应!。连接至供电系—统的接地点 !     2【 ,。 固定安装》的电气?装置当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GB/T 1!689?5.3的有关要【求,。时可:用一根导体兼作保护!接,地中性导体但在【保护接地《中性导体中》不应设?置任:何,开关或隔离器—件 《     3】 ,。 TN系统保护电】。器的:特,性以及?回,路的阻?抗应满足下式要求 ! , 】   《  式中Z》s故障回路的阻抗(!包括电源、电源至故!障点的相导体和故障!点至电源之间的保护!接地导体在内—的阻抗)(Ω); !   【     Ia【保护电器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能?使保护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时其动作电—流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切【断电:源的剩?。余动作电流(—A):;  】  :  :  U0相导体对】地标称交流》电压(?V) ? ,。  》。   4《。  过电流保护电】器和剩余电》流保护器(》RCD)可用作【TN系统的故障【防护但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不能用于T》N-C系统》在TN-C》-S系统中采用【RC:D时在R《CD的负荷》侧不得再出现保【。护接地中性导—体,应,在RC?D的电源侧》。将,中性导体与保护【接地导体分》别引出 — , :7.7.8 — TT?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以《。下情况均《。应通:过保:护接地导体连接到接!地极上 】      —   1)由同一个!保护电器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 ? ?   《      —2)多个《保,护电:器串联使用时—每个保护《电器所?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 】。    【 2  供电系统的!中,性点应接地当该系统!没有:。中性点或中性点未从!。电源设?备引出时应》将一相导体》接地 【 , ,  : ,3  ?在,TT系统中应—。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做故障保护当故障!回路的阻抗Zs值足!够,。小且:稳定可靠也可选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做故障!。防护 《  》   4  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做故障【防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切断电源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7.7】.6条的要求; 】     !  :  2)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  】   式中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之和(—。Ω); 《 《 , , ,     I△【nRCD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A) 【     5 【 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应符合下!式要求 《。。 】。 :   ?  式中Zs故障】回路的阻抗(包括】电源、?电源至故障点的【相,导体、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接地导体》、接地导体、电气装!置的接?地极和电源的接地】。极在内的阻抗)(】Ω); 》 ?      —  Ia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能使保《护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A》) 7.!7.:9 : IT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在IT系统中—带电部分应对—地绝缘 【   《  2  在发生带!电,导,体对外露可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故障时应满足公式!(7.?7.9-1》)的要?求,并采取?措施:避免发生第二—次故障造成人体同】。时,。接触不同《电,位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而产生危险【 《  ?。 ,  3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地、成组地或共同!地接地并应符—合下式要求 ! : , ,。 《   ? 式中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之】和(Ω); — 》 ,    《  Id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在相导—体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出现阻抗可【忽略不计《的故:障电:。流(A)应计及【电气装置《的泄漏?电流和总《接地阻抗《。值的影响《 —。    4 — IT系统可—以采用下列》监视器和保护电器】。 》 ,  :    《  1)《绝缘监视器(—IMD); 【 ,  《   ?    2》)剩余?。电流监视器(R【CM); 【 ?        3!。)绝缘故障定—位系统?(IFL《S); — ,      【   4《)过电流保》。护器; 《 ?       】  5)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  :  5  为提高】供电:的连续性《。而采用IT系统时】应设置绝缘监—视器:以检测第一》次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故障绝缘监视器】应,。具有发出音响信【号和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的可视信号功能【当同时发出》了音响信号和可视】信号时音响》信号应能解》除   !  6  除装设保!护电器用于》。在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即切断—电源的?情况外可采用R【CM或绝缘故—障定位系《统来显示第一次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故障监视】器应具有连》续发出音响和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的可:。视,信号功能且当同时】发出音响和可—视,信号时音响信号可】解除:但视觉报警》可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 【 ,  ?   7  发【生第:一次故障后在—不同带电部分又发生!第二:次故障时自动切断】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当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接地导》体连接到同一接地系!统时保护电器—应自:动切断电源并满足】下列要?求 【   】  :式中Ia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使保护电器动作】的电流(A);【  【   ?  : Zs包括相—。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在内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  ?      Z′s!包,括,中性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在内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 》  :     U相导体!之间的?。标称交流电压(V)!;  】。      U【0相导体《与,中性:导体之间的标—称交流电压(V【) :   【      2)】当外露可《导电部分成组地或】单独地?接,地时保护电器应自】。动切断电源并符【合下式要求 】 !    式中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之和(】。。Ω); 【   《。 ,。 ,   ?。I,a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能使保护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A) 7!.7.?10  附》加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作为附《加防护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 ,   》      1)在!交流系统中装设额】定剩余电流不—大于30mA的【RCD可《用作基本保护—失效和故障防护失效!以,及用电不慎时的【附,加保护措施; 【 , :     —  : , 2)?不能将装设RCD作!为唯一的保护措施】不能为此而取消【本节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  2  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作,为附加保护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      —   1)》辅,助等:电,位联结可作为—故障保护的附加【保护措施; 】 ?   ?     2)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后为!。防护火灾《和电:气设备内热效应在发!生故障时《仍需切断《电源:; 》  ?   ?    《3)辅助等电—位联结可涵盖电气】装置的全部或—一部分也可涵盖一】。台电气设备》或一个场所》; ?   —    《  4)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包括可同《。时触及的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也!可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内的主筋;辅助等电!位联结系统应—与所:有电:气设备以及插—座,的保护?接,地导体(《PE)?相连接; 》    】     5—)当:不能确定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时可采《用下式进《行校验 — 】。   ?  式中R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之间的电阻(Ω【); —    》    I》a保护电器的—动作电流(对—过电流保护器指5】。s以内?的动作电流;对【剩余电流《保护器指额定剩【余动作电流》)(A)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