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7.7 】。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 7.】7.1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应包括基本保护!(直:接,接触防护)、—故障保护(间—接接触防护)和特】殊情况下采用的附加!保护: —7.7.2 — 电击防护应采【取基:本防护和《故,障防护组合或基【本防护和故障—防护兼有的保—护措施 》 7.7【.3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气【设备所采《取的基?本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带电部?分,应完全用绝缘层【。覆盖绝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    2》  当采用遮—栏,和外壳(外护物【)防:护时遮?栏和外壳(外护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GB/T! 1:6895.》2,1,。的有关规定》   】  3  由—专业人员《操作或管理》。。的电气装置当采用】阻挡物和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保!护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当采用阻挡物进行防!护阻挡?物应能防止身体不慎!接近带?电部分?或身体不慎》触及带电部分—    !     2)【当采用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保护【措施时只《能用于防止无意识】地,触及带电部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不应在伸!手可及的范围之内】同时触及不同电位的!部分:; —     如果【通常:有人的位《置在水?平方向被一个低【于IPXXB或I】P2X防护等级【的阻挡物所阻挡【。伸,臂范围应从阻挡【物算:起,;,在头的上方伸臂【范围应是从地—面算起的2.5m;! ,  —   在人手通【常持握大或长的【物件的场所应计及这!些物:件的尺寸《在此情况下以—上所要求的距离【应予以加大 】   》  4  》SELV和PE【L,V均:可作为基本防护【措施 【 7:.,7.4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气装置根据外!界,。影响的情况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保护措施 — 》。    1  【在故障情况》下自动?切断电源; !     —2 : 将电气《装置安装在非导电】场所; 【     3  !。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 ,  : 4:  电气分隔措施;! 》     》5  特《低电压(SELV和!PELV) — 7.【7.5  故障防】护(:间接接触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故!障防护的设置—应防止人身间接【。电击以及电气火【灾,、线路损坏等事故;!故障:保护电器的选择应】根据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移动式、!手持式或《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区】别以及导《体截面积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   2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按各种系统—接地形式的具体【条件与保护接地导】体连接; 》 , 《    3 — 建筑物内应作【。总等电位联结并符】合本:标准第?12.7节的—规定 ? 7.【7,。.6  《对于交流《配电系统中》不超:过32A《的终端回路》其故障防护》最长的切断电源时】间不应?大于:表7.7《.6的规定 !。 : , 》    交流配电系!统,中超过6《3,A的配电回路—TN系统保护—。电源的?时间不应《超过5sTT系统切!断电源的时》间不应超过1s;】 》     对于【标称电压大于—交流5?0V的系统在—发生对保护接地【导体:或,对地故障时其—电源的输出电压能】在,5s:之内下?降至不大于交流【50V;当不采【用,电击:防护而切断电源时】则自动切断电源的时!间可不作要求—;,  【   当自动—切断:电源的?。时间不?满足本条规定时则】应按本标《准,第7.7.10【条的要求采》取辅助等电位联结措!施 — 7:.7.7 》 TN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接!地导:体接至装置的总接】地端子该总接地端子!应连接至供电系统】的接地点 】。     —2  固定安装的电!气装置当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GB/T《。 1689》5.:3的有关要求—时可用一《根,导体兼作保》护接:地中性导体》但在保护接地—中性导体中不—应,设置任何开关或【隔离器件 》 : , :    《3  TN系统保护!电器的特性以—及,回,路的阻抗应》。满足下式要求 ! ? 《 :。    式中—Zs故障回路的阻抗!(包括电源》、电源?至故障点的》。相导体?和故障点至电源之间!的保:护接地导《体在内的阻抗)【(Ω:); 】。   ?   ? Ia保《。护电器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能使保护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时其动作—电,流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切断!电源的剩余动—。作电流(A); 】 :  《      U0】相导:体对地标称交流电压!(V) !  :  4?  :。过电:流保护电器和—剩余电流《保护器?(RCD)可用作】。T,N系统?的故障防护但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不能用于TN【-C系统在》TN-?C-S系统中采用R!CD时在RCD的负!荷侧不得再出现【保,护接地中性导—体应:在RCD的电—源侧将中性导体与】保,护接地?导体分别引出— ? 7.7.8 ! T:T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以下情况均应通过】保护接地导体连接】到接地?。极上 》    —     1)由同!一个保护电》。器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 《  —  :   ?  2)多》个保护电器串联使用!时每个保护》电器所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 《  —   2  —供电系统的》中性点应接地当该系!。统没有中性点或中】性点未从电》源,设备:引出时应将》一,相导体接《地 》 ,     3—  在TT系统【中应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做?。故障保护当故障回】路的阻抗Zs值足】够小且稳定可靠也】可,选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做故障?防护  !   ?4  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做故:障防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切断电源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7.7】.6条?。的,要,求; 【        】 2)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 】     式中【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之和(Ω】);: 》  :   ?。 , , I△nRCD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A)】 ? ?。    5  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应符合下式要求! 】     式!中,Zs故障回路的阻】抗(包括电源—、电源至故障点【的相导体、》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接》地导体、接地导【体、电?气装置的接地极和】。电源的接地极在【内的阻抗)(Ω);! ,   【   ?  Ia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能使保护!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A) — 7.7》.9  I》T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在IT系】统中带电部》。分应对地绝》。缘 》     2【  在发生带电【导体对外露可—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故障时应》满足公式《(7.7.9—-,1,),的要求?并,采取:措施避免发》生第二次故障造成】人体同时《接触不同《。电位: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而产生危险 ! :     3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地、成组地或】。共,。同地接地《并应符合下式—要求 《 , : 》 ,     式中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之和(?Ω); 】      —  Id《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在?相导:体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出现阻抗可忽【略,不计的故障电—流(A)应计及【电气装置《的泄漏电流》和,总接地阻抗值的【影响 》     4 ! IT系统可以采用!。下列监视器和保护电!器 —     》 ,   1)绝—缘监视器(IM【D,); 》      】   2)剩—余电流监视》器(RCM)—; ?     】    3)绝【缘故障定位系—统(I?FLS); — ,     】    4)—。过电流保《护器; —     【    5》。。)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     5  !为提高供电的—连续性而《采,用IT系统时应【设置绝缘监视器以】。检测第?一次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故障绝缘监视器应!具有发?出音响信号》和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的?可视信号功能当同时!发出了音响信号【。和可视?信号时音响信号应能!解除:   】  6? , 除装设保护—电,器,用,于在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即—。切断电源的情况外可!采用RCM或绝【。缘故障定位系统来】显示第?一次: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故—障监:视器:。应具有连续发出音】响,和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的】可视信?号功能且当同时发出!音,响和可视信》。号时:音响信号《可解除但视觉报警可!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 !     7 】 发生第一次故障】后在不同带电—部分又?。发生第二次故障时】自动切?断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当—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接地导体—连接到同一接地系统!时保护电器应自【动切断电《。源,并满足下列要求 ! ? 【    式中Ia】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使保护电《器动作的电流—(A); !      —。  Zs包括—相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在内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      Z′s!包括中性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在内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  :   ?  U相导》体之间的《标,称,交,流电压(V);【    !    《U0相导体与中性】导体之间的》标称交流电》压(V?) 《  《 ,      2【)当外?露可导电部》分成组地或单—独地接?地时保护电器应自动!切断电源并符合下式!。要求 【 》 :    式》中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之和》(Ω); 】 ,       【 Ia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能使保护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A) 】 7《.7.1《0  附加》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作】为附加防《护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 《      —   1)在交流系!统,中装设额《定剩:余电流不《大于30mA的RC!。D,可用作基本保护失】效和故障防》护失效以及用电不慎!时的附加保护措施;!   】      —2)不能将装设【RCD?作为唯一的保—护,措施不能为此—而取:消本节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   ?。 2  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作为附加保护】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  :     1)辅】助等电位联结可作为!故障保护的附—加保护措施》;   !    《  2)《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后为《防护火灾和电—气设备?内热效应《在,。发生故障时》仍需切断电》源; 【    《     3)辅】助等:电位联结可涵盖【电气装置的全部或一!部分也可涵盖一台】电气设备《或一个场所》;   ! ,     4)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包】括可同时触及的【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也可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内的主筋;【辅,助等电位联结系【统应与所有》电气设备以》及插座的保护—接地导体(P—E):相连接?;  】      — 5)当不能确【定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时可采用下式进行】。。校验 !    】 ,式中R?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之间的电【阻(Ω)《;,  【。  :    I》a保护电器的—。动作电流(对—过电流保护器—指5s以《内,的动作电《流;:对剩余电流保护【器指额?定剩余动作电—流):(,。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