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 7【.7.1《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应包括基—。本保护(直接接触】防护)、《故障保护(间接【接触:防护)和特》。殊情况下采》用的:附加:保护 — , 7.7.2—  电击防护—应采取基本防—护和故?障防:护组合?或,基,本防护和《故障防护兼有的【保,护措施 】 7.?7.3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气设备所采—取的基本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带电部分应】完全用?绝缘:层,覆盖绝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   2《  当采用遮栏【和外壳(外护物【)防护时《。遮栏:和外壳(外护—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G《B,。/T 168—95.2《1的有关规定 【 : :     3  由!专业人员操作或【管理的电气》装置当采用阻挡物】和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保?护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当采】用阻挡物进行防【护阻挡物应能—防止:身体不慎接》。近带电部分或身【。体不慎触及带电【部,分 【       【 ,2)当?采用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保护措》施时只能用于—防止无?意识地触及带电部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不》应在伸手可及的【范围之内同时触【及不同电位》的部分?; 【    如果通常】。有人的位置》在水平方向被—一个低于《IPXXB或—IP2X防护—。等,级的阻挡物》。所阻挡伸臂范围应从!阻挡物算《。起,;在头的《上,方伸臂范围应—是,从地面算起的2.5!m; ?  —   在人手通常持!握,大或长的物件的【场所应计及这些物件!的尺寸在此》情况下以《。上所要求的》距离应予以加大 】 》    《4 : SELV和PE】L,V均:可,作为基本防护—措施 【 7:.7.4《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气装】置根据外界影响的情!况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保护》。措施 ? 《    《 1:。  在?故障情况下自动切】断电源; 》。 ,。   —  2  将—电气装置《安装在非《导电:场,。所;:。。 《     —3  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   》  4?  电气《分隔措施; !     5  !特低电压(SEL】V,和PELV) ! 7.7.5】  故障防护—。(间接接触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故障防】护,的设置应《防止人身间接电击】以及:。。电气火灾、线路损】坏等事故;》故障保护电器的选择!应根据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移动式、手】持式或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区别以及!导,体截面?。积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     2 【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按各?种系统接地》形式的具体条件与保!护接地?导体连接; —     !3  建筑物内【应作总等电》位联结?并符合?本标准第12.7节!的规定 【 7.7.—6 : 对于?交流配?电,系统中?不超过32A的终】端,回,路其:故障防护最》。长的切断电源时【间不应大于表7.7!。.6的规定 ! ? 《 ,   ? ,交流配?电系统中超过63A!的配电回《。路TN系统》保护电源的时间不】。应超:过5s?TT:系统切断电源的【。时间不应《超过1s; 【    【 对于标《称电压?大于交流50V的系!统在:发生对保护接地导】体,或对地?故,。障时其电源的输出电!压能在5s》之内下降至不大【于交流50V;当】不采用电击防护而】切,断电源时则自动切断!电,源的时间可》不作要求;》 ? ?    当自动切】断电:源的时间不》满足本条规》定时则应按本标准】第7.7.10条的!要求采取辅助等电】位联结措施 ! 7.7.7【。  T?N,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接地导体接至装!置的总接地端子该】总接地端《子,应连接至供电系统的!。接,地点 ? , ?     2—  固定《安装的电气装置当】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G:B/T 1》6895.》3的有?关,要求时?可用:一,根导体兼作》保护接?地中性导体》但在保护《接,地中性导体中—不应设置《任何开关或隔离【器件 》    — 3  TN—系,统保护电器的—特性以及《回路的阻抗应满【足下式要求 】 !    式中Zs】故障:回,路的阻抗《(包括电源、电【源至故?障点的相导体—和,故障:点至电源之间的【保护接地导》体在内的阻抗—)(Ω); !        !Ia保护电器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能使!保护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时其动?作电:流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切断》。电源:的剩余动作电流【(A); 【    —    《U0相?导,体,对地标称交流—电压(V) 】。     4】  :过电流保护电器和】剩余电流保护器(R!CD)可用作TN系!统,的故障防护》但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不能用于TN-】C系统?在T:N-C-S系统【中采用RCD时在】RCD的负荷侧【不得再出现保护接】地中性导体》应在RCD的电【源,。侧将中性《导,体,。与保护接地导体分别!引出 【 7.7.8  T!T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以《下情况均应通过保护!接,地导体连接到接地极!上,  【    《 ,。  :1)由同一个保护】电器: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 》     !    2)多【个保护电器串—联使用时《每个保护电器—所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 【 》    2 — ,供电系统的中性【点应接地当该系统没!有,中,。。性点或中性点未从】电源设备引出时【应将一相导体接【地 【    3  在】TT系统中应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做故【障保护当故障回路】的阻抗?。。Z,s值足?够小且稳定可靠也】可,选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做故【障,防护 】 , ,  4  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做故《障防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切断!。电源: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7.7《.,6条的要求; 【 ,。     】    2)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 《 ?  :   式中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之和(Ω【。); 》。  《   ?   I△nRCD!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A) ! ?   《  5  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应符合下式》要,求 ! 《   ? 式中Zs故障【回路的阻抗(包【括电源、电源至故障!点的相导体、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接地导体、—接,地导体、电气装【置的接地极和电源的!接地极在内的阻【抗)(?Ω):; 《    —    Ia—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能使保护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A【) 7】.7.?9  IT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在—IT系统中带电部分!应对地绝缘 !     2  !在发:生带电导《体对外?露可: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故障时《应满:足公式?(7.7.9—-1)的要求并采】取措施避《免,发生:第二次故障》造,成人体同时接触不同!电位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而】产生危险《。。 —    3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地《。、成组地或共同地】接地并应符合下式要!求 : 】。  《   式中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之和》(Ω:); ? 》      — Id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在相导体《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出现阻抗可忽略】不计的故障电流(】A)应?计及电气装置的泄】。漏电流和《总接:地阻抗值《的影响 【  ?   4 》 IT系统可以采】用下列监视器和保护!电,器 》     —    1》)绝缘监视器—(,IMD); 【   —   ?   2)剩余【电流监视器》(RCM《); 》 ,   《   ?   3)绝缘【故障定位系》。统(IFLS)【; 》 :        4!)过电流保护—器; ?   【     》 ,5)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   ? ,。。5  ?为提高供电的连【续,性而采用IT—系统时?应设置绝《。缘监视器以检测第】一次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故障绝缘监视器应】具有发出音》。响信号和《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的可》。视,信号功能当同时发】出了音响信》号和可视信》号,时音响?信号应能解除 ! ?    6  除】装设:保护电器用于在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即切《断电源的情况外【可采用RCM或绝】缘,故障:定位系统来显示第】一次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故障监视器!应,具有:连续发?出音响?和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的可视信号!功能且当同时—发出音响和》可视信号时音响信】号可:解除但视觉》报警可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 】   》 , ,。7,  发生《第一次故障后—在不同?带电部?分又发生《第二次故障时自【动切断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当—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接地:导体连接到同一【接地系?统时保护电器应自动!切断电源并满—足下:列要求? —   】  式?中I:a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使!。保护电器动作的【电流(A); 【 ?  ?      Zs】包括相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在内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      — Z′s包括—中,性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在内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 , :       】 U相导《体之间的标称交【流电:压(V); 】 ?       U0!相导体与中性—导体之间的标—称交流?电压(?V): ?       ! , 2)?当外露可导电部分成!组地或单独地接地】时保护电器应自动】切断电源并符合下】式要求 《 ? , ,。 —    式》中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之—和(Ω?); 【        I!a,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能使保护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A)】 , , : 7.7.10 ! 附加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作】为,附加:防护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 ?     》 , , 1)在交流系统】中装:设,额定剩余电流不【大于30mA的【。RCD可《用作基?本保护失效和故障】防护失效以》及用电?不慎时?的附加?保护措施; 】。 : ,        】2,)不能?将装设RCD作为唯!一的保护措施不能为!此,而取消本节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    】 2:  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作为?附加保护《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  ?     》  1)辅助等电】位联:结可作?为故障保护的附【。加保护措《施; —    》  :  : 2)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后为防?护火灾和电气设【备内:热效应在发生故障】时,仍需切断《电源; !        】3)辅助等电位【联结可涵盖电气装置!的全:部或:一,部分也可涵盖一台】。电气设备或一个场所!; —    《  :   4)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包,括可同时触》及,的,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也可: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内的主筋;—。辅助等?电位联结《系统应与所》有电气设《备以及插座的—。保护:接,地导体(P》E)相连接; 】   —      —5)当不能》确定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时可?采用下式进》行,。校验 》 【     式【。中R: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之间的电—阻(Ω); —。 :      】  I?a保护电器的动作】电流(?。对过电流保护器【指5s?以内的动作电—流;:对剩余电流保护器指!额定剩余《动作电流)(—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