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 7.7.1!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应包【括基本?保,护(:直接接?触防护?)、故障保》护(间接接触防护)!和特殊情况下采【用的附加保护 !。 7.7.2 ! 电击防《护应采取基本防护】和故:障,防护组合或基—本防:护和故障《防护兼有的保护措】施 7.!7.3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气设备所采取【。的基本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带电部分应完全】用绝缘层覆盖绝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   —。  2  》当,采,用遮栏和《外壳(外护物—)防护时遮栏和【外壳(外护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GB/!。T 16895.2!1的有关规定 !。     3】  :由专业人员操—作或管?理,的电气装《置当采用阻挡物和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保护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当,。采用阻?挡物进行《防护阻?挡物应能防止身体】。不慎接?近带电部分》或身体不慎触及带电!部分 》      】   2《)当采用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保护措施!时只能用于防止无意!识地触及带电部【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不应在—伸,手,。可及的范围之内同】时触及不同》电位:的部分?;   !  如果通》常有人的位置在【水平方向被一个【低于IPXXB或I!P2X防护等级的阻!挡物所阻挡》伸臂范围应》从阻挡物算》起;在头《的上方伸臂》。范围应是从地—面算起的2》.5m;《 《 ,。 , ,   在《人手通常《持,握大或长的》物件的场《所应计及这些物【件的尺?寸在:此情况?下以:。上所要求《的,距,。。离,应予以加大 —    】 4  SELV和!PEL?V,。均可作为基本防【护措施 《 7—.7.4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气装置根据外【界影响的情况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保护措《施,   】  1  》在故障?情,况下自?动,切断电源; — ? :  :  2 《 ,将电气装置安装在】非导电场《所; 《 《   ? 3  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 ?   ? ,4  电气分隔【。措,施; 》    — 5  《特低:。电压(SELV和P!EL:V) 》 7.7—.5  故障防护(!间接:接触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故障防?护的设?置应防止人身间接】电击:以及电气火灾—、线:路损坏等《事故;?故障保护电》器的:选择应根《据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移》动,式、手持《式或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区别以—及导体截面积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   2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按各种《系统接地形式的具】体条件与保护—接地导体《连接; —     3 ! 建筑物内应作【总等电位联结并符合!本标准第12.7】节的规定《 ? , , 7.7.6 【 对于交流配电系】统中不超过》32A的终端回【路其故障《防护最长的》切断电源时间不应大!于表7.7.—6的规定 》 】 :  :   交流配电系统!中超:过63?A的配电回路TN系!。统保护电源的时【间不应超《。。。过5s?TT系统切断电【源,的时间不《。应超:过1s; — :     对于标!称电压大《于交流5《0V的系统在发【生对保护《接地:导体或?对地故障《时其电源的》输出:电压能?在5s之内》下降至不大于交流】50V;当不采用电!击防护而《切,断电源时则自动【切断电源的时间【可不作要《。求; 】    当自动【切断电源的时间不满!足,。本条规定时则—应按本标《准第7.7.1【0条的要求采—取辅助等电位联结措!施 》 7.7.—。7  ?TN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接地导体接—至装置的《总接:地端子?该总接?地端子应连接至供电!系统的接地点 【 ?     2 】 固定安装》的电气装《置当: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GB/T》 16895.【3的有关要求时【可用一根导》体兼作保护》。接地中性导体—但在保?护接地中性》导体中不应设置任】何开关?或隔离?器件: —    3  【TN系统《保护电器的特—性以及回《。路的阻抗《应满足下式要—求, , 【 《    式中Zs故!障回路的阻抗—(包:括电源、《电源至故障》。点的相?导,体和故障点至电【源之间的保》护接地导《体在内的阻抗)(Ω!);  !      —Ia保?护电器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能使《保护: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时其动作电流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切断电源的—剩余动作电流(A)!。; —   ?    《 U0相导体对地标!称交流电压(V) !    】。 4:  过电《。流保护?电器和剩余》电流保护器(—RCD)可用作【TN系统的故障【防护但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不能用于TN—-C:系统:在TN-C-S【系,统中采用《RCD时在》RCD的负荷—侧不得再出现—保护接地中性—。导体应在RC—D,的电源侧将中性导】体与保护接地导体分!别引出 !。7.7.8  TT!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以下情况!均应通过保护—接地导体连》接到接地《极上 《 ?      —   1)由同一】个保护电《。器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 —       【  2)多个保护】电器:串联使用时每个保护!电器所?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 】     2 】 供电系统》的中性点应》接地当该系统没【有中性点或中—性点未从电源设备】引出时?应将一相《导体接地 》     !3  在TT系统】中应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做!故,障保:。护当故障回路的阻】抗Zs值足够—小且稳定可》靠也可选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做故】障防:护, :   —  4?  :。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做故障防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切断电源》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7.7.6条的要!。求; —        ! 2)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 【    【。 式:。中,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之和?(Ω); 》 《  :      I△n!R,CD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A) 【    — 5:  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应符合下式要【。求 】 》    式中Zs故!障回路的阻抗(【包括电源、电源至】故障点?的相导体、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接地导体、!接地导?体、电气装置的接地!。极和电?源的接地极》。在内的阻《抗)(Ω《);: 》。     》   Ia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能使保护【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A)【 7.7!。.9:。  IT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在IT系统中带【电部分应对地绝缘 ! ?     —2,  在发《生,带,电导体对外》露可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故障时应满足【公式(7.7.【9-1)的要—求并采取《措,施避免发《生第二次《故障造?成人体同《时接:。触不同电位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而产生危险 !     3【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地、成组地或共同!。地接地并应符合下式!要求 《 — :     —式中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之和(Ω)!;,  【   ?  : Id?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在—相导体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出现阻抗可忽!。略不计的《故障电流(A—)应计及电气装【。置的:泄漏:电流:和总接地阻抗值【的影响 】 ,    4 — IT系统可—以采用下《列监视?器,和保护电《器  】       1】。)绝:缘监视器《(,IM:D); 】 ,       【 ,2)剩余电流—监,视器(RCM—); 《 ? ,        3!。)绝缘故障定位系统!(IFLS》); — , ,。  :    《  4)过电流【保护器; 》。    】     5)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     5—  为提高供电【的连续性而》采用:IT系?统时应设置绝缘监】视器以检测第一次】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故障绝缘监【视器:应具有发出》音响信号和》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的,可视信号功能—当同时发出了音响】信,号和:可视信号时音—响信号应《能解除? ,     !6 : 除装设《。保护电器用于在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即切断电源的【情况外?可采用?RCM或绝缘故【障定位系统》来显示第一次—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故障监视器—应具:。有连:续发出音《响和: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的》。可视信号功能且当】同时发出音》响和可?视信号时音响—信号可解除但视觉报!警可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 《     7! , 发生第一》次故:。障后在不同》带,电部:分又发生第》二次故障时》自动:切断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当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接地【导体连接到》同一接地《系统时保护电器【应自动?切断电源并满足【下列要求 】 】    式中Ia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使保护电—器动作?。的,电流(A《);  ! ,     Zs包括!。相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在内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 ,    【    《Z′s包括中—性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在内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 :    《    U相导体之!。间的标称《交流电压(V)【; 【   ?    《U0相?导体与中《性导体?之间:的标称交流电压【(V)?    !     2)当】外,露可导电部分成【组地或单独地接地】时保护电器应自动切!断电:源并符合下式要求】 , 【     】式中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之【。。和(Ω); 【    【    I》a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能使?保护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A) !。。 7.7.】。。10  附加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作》为附加防护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 ?。      —。  :1)在交流系—统中装?设额:定剩余电流不大于3!0mA的RC—D可用作《基本保护失效和故障!防护失?效以及用电》不慎时的附》加保护措《施;  !       2】。)不能将装设R【。CD作为《唯一的保护措—施不能为此而取消本!节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    2  【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作为附》加保:护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    】  :   1)辅助【等电位联《结可作为故障—保护的附加》。保护措?施; ?     !   ?。 2:)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后为防护火灾【和电气设备内热【效应在发生故—障时仍需《切断电源; 】 ?       【 3)辅助》等电位联结可涵盖电!气装置的《全,部或一部分也—可涵:盖一台电《气设备或一个场【所; ? ,   —   ?   4)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包括可同》。时触及的《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也可】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内的主筋》;辅助等《电位联结系统应与所!有电气设备以及插座!的保护接地导体【。(PE)相连接;】。 —        】5)当不能确定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时可采用!下式进行校验 【 !    》 式中R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之间的电阻—(,Ω); 》。 ? , ,。。  : ,   Ia保护电】器的动作电流—。(对过电流保护器】指5s以《内的动作《电流;对剩》余电流保《护器指额定》。剩余:动作电流)(—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