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 低压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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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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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工频交流《电压:1000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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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种类、】规模、负荷性质、容!量及可能《的发展等综》。合因素确定对于重】要工程?宜采用智能》配,电系:统
【7.1?。.3 确定低压配!电,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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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供电可】靠、:保证电能质》。量,和减少电能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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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系】统接线简单可靠【并具有一定》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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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保证人身—、财产、操》作,安全及检修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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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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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配】电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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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各级低压配电箱(】柜)宜根《。据未来发展预留备用!。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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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总】配电箱?(柜)的《受电端装设具有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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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在受电端可】装设不带保护功【能的隔离电器—;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
》。
7.?1.5 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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