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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低压配?电
《。
【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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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工频交?流电压?。1000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
7.1.!2 :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种类、】规模、负《荷性质、容量及【可,。能的:发展等综《合因素确定对于重】要工程宜采用智能】配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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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确定低压配电!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供电可靠、【保证电能《。质量和减少电—能损耗;
【
《 : 2 系统接【。线简单可靠并具【有一:定灵活?性;
】 3 保】证,人身、?财产、操《作安全及检修方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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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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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配:电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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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各级低压配电—箱(柜)宜根—据未来发展》预留备用回路;【
【 , 3 》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总配电箱(柜【)的受电端装设【具有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
》。
《
4 】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在受【电端可装设不带保护!功,能,的隔离电器;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
】
7.1.】5 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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