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 低压配《。电,
》。
7.【1, 一般规定
【
》。
7.《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工频交流》。电,压10?00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
7.1.】2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种类、规模、负荷!。性质、容量及—可能的发展等—综合:因素确定对于—重要工程《宜采用智《。能配:电系统
—
7.1—.3 确定低压配!电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供电可靠—、,保证电能质量和【减少电能损耗;【
】 2 系统【接线简单可靠并【具有一定《灵活:性;
】 ? 3 保证人【身、财产、操作【安全及?检修方?便
》
7.《1.4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配电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
》 2 各级—低压配电《箱(柜?。)宜:根据未来发展预【留备用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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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总?配电箱(柜)的受】电端:装,设具有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
《
— :4 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在受电【端可装设《不带:保护功能的隔离电器!;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
】7.1.5 — 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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