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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低】压配电 《 :。 7】.1  一般规定 ! 7.!1.1 《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工频【交流电压10—00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 : 7.1.2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种类、规模、负】荷性质、容量及【可能的发展等综合】因,素确定对于重要【工程:宜采用智能配—电系统 !7.:1.3 《 确定低压》配电: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供电可靠、【保证电能质量和减】少电能损耗; 】 ,    — 2 ? 系统接线简单可靠!并具有一定》灵活性; !    《 ,3,  保证《人身、财产、操作安!全及检修《方便 《 7.1.】4,。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配电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  —   2  —各级低压配电—箱,(,柜)宜根《据未来发展预留备】用回路; 》   【  3  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总配电箱(【柜)的受电》。端装设具有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 【    4 — ,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在,受电端可《装设不带保》护功能的隔离电器;!。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 】 7.—1.5  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