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低】压配电
】
》7,.1 一般—规定
》
《。
,7.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工频【交流电压1》00:。0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
7.1】.2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种类、《规模、?负,荷性质、容量—及可:能的发展等综合因】。素确:定对于重要工程【宜采:用智:能配电系统
—
,
?
,7.1.3 【确定:。低压配电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 供电可《靠,、保证电能质量和减!少,电能损耗;
—
:
》 2 系—统接线简《单可靠并《具,有一定灵活性;
】
《
3 保!证人:身,、,财产、操《作安全?及,检修方便
》
7.1】.,4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配:电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
2 【 各级低压配—电箱:(柜)宜根据—未来:发展:预留:备用回?路;
【
? 3 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总配》电箱(柜)的受电】端装设具《有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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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在受电端可装设不!带保护功能的—。隔离电器《;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
】
7.《1.5 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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