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低压!配电
!。
:
,7.1 一—般规:定
》
7》.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工频交?流电压10》00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
:
,
7.1.2 】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种类、规》模,、负荷性质、容量及!可能的发展等综合因!素确定对于重要工】程宜采?用智能?配电系统
【
7《。.1.3 确【定低压?配电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供,电可靠、保证电【能质量和减少—电,能损:。耗;
! 2《 系统接线简单】可靠并?具有一定灵活—性,;
《
《 3 保【证人身、财产、操】作,。安全及检修方—便
》
7.1》.4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配电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
《
2— 各级低压—配电箱?(柜)宜根据未来】发展预留备用回路;!。
?
》。 , 3 ? 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总配电箱(!柜)的受电》端装设具有》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
—
4 】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在受!电端:可装设不《带保护功能的—隔离电器;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
【
,
7.1.【5 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