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低压配电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工频交流电压1000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7.1.2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种类、规模、负荷性质、容量及可能的发展等综合因素确定,对于重要工程宜采用智能配电系统。
7.1.3 确定低压配电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电可靠、保证电能质量和减少电能损耗;
2 系统接线简单可靠并具有一定灵活性;
3 保证人身、财产、操作安全及检修方便。
7.1.4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2 各级低压配电箱(柜)宜根据未来发展预留备用回路;
3 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总配电箱(柜)的受电端装设具有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
4 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在受电端可装设不带保护功能的隔离电器;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
7.1.5 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