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低】压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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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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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工频交流电压—10:00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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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种类、《规,模、负荷《性质、?容量及可能的—发展等综合因—素确定对于重要工程!宜,采用智能配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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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确定低压《配电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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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供《。电可靠、《保证电能质》量和减少电能损耗;!
! 2 系》。统接线简单可—靠,并具有一定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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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证人身【、财产、操作安全】及检修方《便
7】.1:。.4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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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配电【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 2 各】级低压配电箱(柜)!宜,根据未来发》展预留备用回路;】
— 3 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总配电箱(柜【)的受电端》装设具有《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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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在受电端—可装设不《带保护功能的隔离电!器;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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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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