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348-2019 建标库

6.3  不间断电源

6.3.1  本节可适用于不间断电源装置(UPS)的选择和配置。

6.3.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UPS:

    1  当用电负荷不允许中断供电时;

    2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重要场所的应急备用电源。

6.3.3  UPS的选择,应按负荷性质、负荷容量、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等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UPS宜用于电容性和电阻性负荷;

    2  为信息网络系统供电时,UPS的额定输出功率应大于信息网络设备额定功率总和的1.2倍,对其他用电设备供电时,其额定输出功率应为最大计算负荷的1.3倍;

    3  当选用两台UPS并列供电时,每台UPS的额定输出功率应大于信息网络设备额定功率总和的1.2倍;

    4  UPS的蓄电池组容量应由用户根据具体工程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选定;

    5  UPS的工作制,宜按连续工作制考虑。

6.3.4  当UPS容量较大时,宜在电源侧采取高次谐波的治理措施。

6.3.5  UPS的交流输入端可配置输入滤波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载负荷时,输入电流畸变率(THDi)宜小于5%,输入功率因数应大于0.93;

    2  半载负荷时,输入电流畸变率(THDi)宜小于7%,输入功率因数应大于0.90。

6.3.6  UPS的输出电压波形应为连续的正弦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载线性负荷时,电压畸变率(THDu)应小于或等于2%;

    2  满载非线性负荷时,电压畸变率(THDu)应小于或等于4%。

6.3.7  当UPS输出端的隔离变压器为TN-S、TT接地形式时,中性点应接地。

6.3.8  大容量UPS应具有标准通信接口,并应对第三方软件开放。

6.3.9  大容量UPS宜具有对每节蓄电池监测的功能,并能在监视屏上显示。

6.3.10  UPS宜分区域相对集中设置。

6.3.11  当UPS的输入电源直接由自备柴油发电机组提供时,其与柴油发电机容量的配比不宜小于1:1.2。蓄电池初装容量的供电时间不宜小于15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