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348-2019 建标库

6.2  应急电源

6.2.1  本节可适用于应急电源装置(EPS)作为应急照明系统备用电源时的选择和配电设计。

6.2.2  EPS的选择和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EPS应按负荷性质、负荷容量及备用供电时间等要求选择。

    2  电感性和混合性的照明负荷宜选用交流制式的EPS;纯阻性及交、直流共用的照明负荷宜选用直流制式的EPS。

    3  EPS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照明负荷总容量的1.3倍。

    4  EPS的蓄电池初装容量应按疏散照明时间的3倍配置,有自备柴油发电机组时EPS的蓄电池初装容量应按疏散照明时间的1倍配置。

    5  EPS单机容量不应大于90kVA。

    6  EPS的切换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用作安全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0.25s;

        2)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0.25s,其他场所不应大于5s;

        3)用作备用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不应大于1.5s;

        4)当需要满足金属卤化物灯或HID气体放电灯的电源切换要求时,EPS的切换时间不应大于3ms。

    7  当负荷过载为额定负荷的120%时,EPS应能长期工作。

    8  EPS的逆变工作效率应大于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