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无功补偿
3.6.1 35kV及以下无功补偿宜在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集中补偿,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宜在变电所内集中设置。有高压负荷时宜考虑高压无功补偿。
3.6.2 当民用建筑内设有多个变电所时,宜在各个变电所内的变压器低压侧设置无功补偿。
3.6.3 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单独就地补偿。
3.6.4 变电所计量点的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
3.6.5 在受谐波影响较大的用电设备的供电线路上装设电容器组时,宜串联电抗器。
3.6.6 民用建筑内的供配电系统宜采用成套无功补偿柜。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1 避免过补偿,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2 避免在轻载下电压过高,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时;
3 只有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才能满足在各种运行负荷情况下的电压偏差允许值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