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348-2019 建标库

3.5  负荷计算

3.5.1  负荷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有功功率、无功功率、视在功率、无功补偿;

    2  一级、二级及三级负荷容量;

    3  季节性负荷容量。

3.5.2  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需要系数法。

3.5.3  当消防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大于火灾切除的非消防负荷时,应按未切除的非消防负荷加上消防负荷计算总负荷。否则,计算总负荷时不应考虑消防负荷容量。

3.5.4  建筑物消防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应按共用的消防用电设备、发生火灾的防火分区内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所有与其关联的防火分区消防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之和确定。

3.5.5  自备应急发电机的负荷计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当自备应急发电机仅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供电时,应按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计算容量,选择自备应急发电机容量;

    2  当自备应急发电机为同时使用的消防负荷及火灾时不允许中断供电的非消防负荷供电时,应按两者的计算负荷之和,选择应急发电机容量;

    3  当自备应急发电机作为第二电源时,计算容量应按消防状态与非消防状态对第二电源需求的较大值,选择自备应急发电机容量。

3.5.6  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时,可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超过15%时,宜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