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348-2019 建标库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2.1  用电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定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

        2)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特别重要场所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定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定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影响;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3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用电负荷应定为三级负荷。

3.2.2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或场所的主要用电负荷级别,可按本标准附录A选定。

3.2.3  150m及以上的超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负荷应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3.2.4  当主体建筑中有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时,确保其正常运行的空调设备宜为一级负荷;当主体建筑中有大量一级负荷时,确保其正常运行的空调设备宜为二级负荷。

3.2.5  重要电信机房的交流电源,其负荷级别应不低于该建筑中最高等级的用电负荷。

3.2.6  住宅小区的给水泵房、供暖锅炉房及换热站的用电负荷不应低于二级。

3.2.7  大中型商场、超市营业厅、大开间办公室、交通候机/候车大厅及地下停车库等大面积场所的二级照明用电,应采用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交叉供电。

3.2.8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2.9  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其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供电;

    2  应急电源供电回路应自成系统,且不得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回路;

    3  应急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4  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满足用电设备最长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

    5  对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末端配电箱切换开关上端口宜设置电源监测和故障报警。

3.2.10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末端配电箱处切换供电,另有规定者除外。

3.2.11  二级负荷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级负荷的外部电源进线宜由35kV、20kV或10kV双回线路供电;当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35kV、20kV或10kV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2  当建筑物由一路35kV、20kV或10kV电源供电时,二级负荷可由两台变压器各引一路低压回路在负荷端配电箱处切换供电,另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3  当建筑物由双重电源供电,且两台变压器低压侧设有母联开关时,二级负荷可由任一段低压母线单回路供电;

    4  对于冷水机组(包括其附属设备)等季节性负荷为二级负荷时,可由一台专用变压器供电;

    5  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交叉供电的照明系统,其负荷等级可定为二级负荷。

3.2.12  三级负荷可采用单电源单回路供电。

3.2.13  互为备用工作制的生活水泵、排污泵为一级或二级负荷时,可由配对使用的两台变压器低压侧各引一路电源分别为工作泵和备用泵供电。

3.2.14  对于不允许电源瞬时中断的负荷,应设置UPS不间断电源装置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