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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3.【1, 当供电电压为】35kV且负荷集】中、配电线路电压】损失符合要求、无】其他高压用电设备】、经济性合》理时可直接降至【低压配电《电压
》
,
3.3.2 】 同时供电的双重电!源供配电《系统中?其中:一个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
3.3.!3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应》。设置自?备电源
【
》 1 一级负【荷中含有特别重要负!荷;
》
《 2 设【置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更:经济合理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
!。 3 》 当:双重电源中的一路】为冷备用且不能【满足消防电》源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
4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的?。外,部只有一回电源【不能满?足用电要《。求
《
3.3.【4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
?3.3.5》 , ,需要双重《电源供电《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
【
3.3.【6 : 采用35kV【、,20kV或10k】V双重?。电源供电的民—。用建筑?其高:压侧宜由单母线【分段组成供配电【系统两段母线间宜设!联络开?。关
《
,
3.3》.,7, 35《k,V、20kV—或1:0,kV:供配电系统中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低压系统》不宜多于三级—
3.3!.8 公共—建筑:内的3?5kV?、20kV或10k!V,供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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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或备用电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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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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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
,
3 【 蓄电?池,组
【3,.3:.10? 应急电源—应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30s(60s!),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动:启动:的应:急发:电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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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自动投入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时可—选用独立于正—常电源之外的专用】馈电线路;
】
》 3 连续【供,电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装置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
4 【 除本条第3款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应急照明】供电可采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装置(?E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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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1,。1 : 住宅小区的供配电!。系统宜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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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住宅小区《的20kV》或10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 ?2, 高层住宅宜在首!层或地下《一层设置《2,0kV(10kV】。)/0.4kV户】内变电所或室外预装!式变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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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多层》住宅小区、别墅群宜!分区设置《20:kV(10kV)/!0.4kV独立【变电所或《室外预装《。式,变电站
【
3.3.12】 超高层建筑【供配电系《统,宜按照超高层建筑】内的不同功能—分区及?避难层划分》设置相对《独,立的供配《电系统
【
3?.3:.13 大—型城市综合体建【筑的供配电系统宜按!照不同?业态设置相对独立】的供:配电系统
】
3.3.1【4, 居住建筑—住户内的用电设备与!。商业网?点、配套设施及公】。共场所的用》电设备应分》别设置用电计量建】筑内:的各个?。不同功能分区、【不同业态、不同类别!的用电宜根据使用及!。管理需?要分别设《置电能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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