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
3.3.—1 当《。供电电压《为35kV且负荷】集中:、配:电,线,路电:压,损失符合《。要求、无其他高压】用电设备《、经济性合理时可】直接降至低压—配电:电压
》
,
:3.3.《2 同时供电的双!重电源供配电系【统中其中一个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
:
3.3《.3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应设置自备电源
!
?
,
: 1 —一级负荷中含有【。特别:重要负荷;》
,
,
【 2 设置—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更】经济合理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
】
:
《 ?3 当双重电【源中的?一路为冷《备用且?不能满足消》防电源?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
《 4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的外《部只有一回电源不】能满足用电要—求
—
3.3.4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
3.【3.:5 ?需要双重电源供电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
!。
3:.3.6 采用3!5kV、20—kV或10kV双】。重电源?供电的民用建筑其】高压:侧宜由单《母线分段组成供配电!系统两段母》线间宜设联络开【关,
,
3.3.!7 35》kV、20k—V或:10kV供》配电系统中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低压系统不宜】多于:三级
》
3.3—.8 公共建筑内!的35kV、—。20:kV或1《0,kV供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
【。
3.3》.9:。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或备《用电源
【
》 1: 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
【 2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
《 3 蓄【电池组
!3.3.10— 应急《电源应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3》0s(60s)【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动启动的应—急发电机组;
【
】 2 自动投【入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时可—选用独立于正常电】源之外的专用馈【电线路;
》。
】 3: 连续供电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装置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
4 】。 除本条第3款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应急照明供电可!采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装置(》EPS)
!
3.3.11 】。 住宅小区的供配】电系统宜符合—下列规定
【
:
1 【 住宅小区的—2,。0kV或10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
2【 :高层住宅宜》在首层或地下一【层设置20》。kV(1《0kV?)/0.4kV【户内变电所或室外预!装式变电站;
【。
:
【3 多层住宅小区!、别墅群宜》分区设置20k【V,(10kV)/【0.4kV独立变电!所或室?外预装式变电站
!
3》.3.1《2 超高层建筑】供配电系统宜按照】超高层建筑内的【不同功能分区—及避难?层划分设置相对独立!。的供配电系统—
,
3.【3.1?3 大型》城市综?合体建筑《的,供配电系统》宜按照不《同业态设置》相对独?立的供配电系统
】
3.3】.14 居—住建筑住户内的用电!。设备与商业网—点、配套设》施及:公共场所的用—电设备应分别设【置用电计量建筑内】的各个?不同功能分区、不】同业态、不同类【别,的用电宜根据使用及!管理需要分别—设置:电能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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