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
3.3.1 当!。供,电电压为35kV】且负:荷集中、配电线【路电压损失符合要求!、无其他高压用电】设备、经济性合【理时:可直接降至低压【配电:电压
》
3.3.【2 : 同时?供电的双重》电源供配电》系统中其中》一个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
3.—3.3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应】设置自备电源
】
《 1》 :一级负荷中含有特】别重要负荷;
【
【 :2 : 设置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更经济合理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
!
3— 当双重电源中】的一路为冷》备用且不能满足消防!电源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 ?4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的—外部只有一回电源】。不能满足《用电要求《
,。
:
3《.3.4《 ,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
?3.3?.5 需要—双重电?源供电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
!
3.3.6 】采用35k》V、20k》V,。或10k《V双重电源供—电的民用建》筑其:高压侧宜由》单母:线分段组成供—配电系统两段母线间!宜设联络开关
】
:
,
3.3.7 】35kV、2—0kV或10kV】供配电系统》中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低压系统不宜!多于三?。级
:
,
《3.3?.8 公》共建:筑内的35》kV、20kV【或1:0kV?供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
《
《
,3.3?.9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或—备用电源
》。
》 1》。 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
》 2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
《 3 蓄电!池组
?
3.3】.10? 应急《电源应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3?0s(60》s)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动》启动的应急发—电机组;
》
》。 : 2 自—动投入?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时可选【用独:立于:正常电源之外的专】用馈电?线,。路;
】 3 连】续供电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装》置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 4 除本条第3!款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应急照明供!电,可采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装置(】EPS)
】
3.3.1【1 住宅小区的】供配电系《统宜符合下列规定】
— 1 【住宅小区的20【k,V或10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 ? 2 高层住【。宅宜在首层或地下】一层设置20kV(!10k?V):。/0.4kV户【内变电?所或:。室外预装式变电站;!
】 3 《 多层住宅》小区、?别墅群宜分区—设置20kV(【。10:kV)/0.4kV!独,立变电所或室外【预装:式变电站
【
,
3?.3.12 超】高层建筑《供配电?。系统宜按照超—高层建筑内的—不同功能分区及避】难层划分设》置相对独立的—。供,配电:系统
】3.3.13 【。 大型?城市综合体建—筑的供配《电系统宜按照不同业!态设置相对独立【的供:配,电系统
【
3.3.14 ! 居:住建:筑住户内《的用电?设备与商业网—点、:配套设施及公—共场:所,的用电设备应分别】设置:用电计?。量建:筑内的?各个不?。同功能分区、不同业!态、不同类别的用电!宜根:据使用及管》理需要分《别,设置电能《计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