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GB15083-2019 建标库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M1、N1、M2(Ⅱ级,Ⅲ级和B级)、装载质量不超过10t的M3(Ⅱ级,Ⅲ级和B级)类车禁止安装侧向座椅(专用校车、救护车、警用车辆,以及民防、消防车辆除外)。

4.2  M1类车所有座椅的一般要求

4.2.1  每个调节装置和移位装置都应具有能自锁的装置。若座椅扶手或其他舒适性装置在车辆发生碰撞事故时不会给车内乘员带来额外伤害,则不需要采用锁止装置。

    折叠座椅应能够自锁在使用的位置上。

4.2.2  对3.8定义的移位装置,其解锁装置应位于座椅外侧接近车门处。即使对位于该座椅背后的乘员,也应易于接近。

4.2.3  对于5.8.1确定的区域1内的座椅背面部件,按附录A的要求进行吸能性试验时,头型减速度大于80g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3ms。同时,试验过程中或试验后不得有危险边棱角出现。本要求不适用于最后排座椅、背对背安装的座椅或满足GB11552的座椅。

4.2.4  座椅背面部件的表面不允许有任何可能会增加乘员伤害的凸起或尖棱。若按5.1规定的条件进行试验,座椅背面部件的表面的曲率半径应不小于下列规定:

    ——区域1:2.5mm;

    ——区域2:5.0mm;

    ——区域3:3.2mm。

    区域的确定见5.8。

    本要求不适用于:

    a)凸出周围表面高度小于3.2mm,且凸出高度不超过其宽度的一半,其边棱为光滑的部件。

    b)最后排座椅、背对背安装的座椅或满足GB11552的座椅。

    c)位于通过每排座椅最低R点的水平平面以下的座椅背面部件(如果每排座椅高低不同,则从后排座椅起,该水平面应通过前排座椅的“R”点,在垂直方向或高或低形成一个台阶)。

    d)诸如柔性网类部件。

    位于5.8.2区域2内的表面,若满足附录A吸能性试验,则允许其曲率半径小于5mm,但不应小于2.5mm,且表面应加衬垫以避免乘员头部与座椅骨架直接接触。

    位于上述区域内的部件,若表面材料邵尔A硬度低于50,上述除了与附录A规定的吸能性试验相关要求之外的所有要求只适用于刚性部件。

4.2.5  在按5.2及5.3规定进行的试验过程中或试验后,座椅骨架、座椅固定装置、调节装置、移位装置及其锁止装置均不应失效。允许产生在碰撞过程中不会增加伤害程度的永久变形(包括裂纹)且能承受规定载荷。

4.2.6  在进行5.3和附录B中B.2.1规定的试验过程中,锁止装置不得松脱。

4.2.7  试验后,允许或有助于乘员通过的移位装置应处于工作状态,且至少能保证解锁一次,并可按需要移动座椅或座椅的一部分。

    其他移位装置、调节装置及其锁止装置允许产生变形、裂纹,但不允许失效,并保持在原锁止位置。

    对于带有头枕的座椅,在进行5.4.3.6试验过程中或试验后,如果座椅或座椅靠背不出现断裂,则认为座椅靠背及其锁止装置的强度满足5.2规定;否则,应进行5.2试验,以检查座椅靠背及其锁止装置的强度是否满足该规定的要求。

    对于座位个数多于头枕个数的座椅(长条座椅),也应进行5.2试验。

4.3  N1、N2、N3及M2、M3类车座椅的一般要求

4.3.1  座椅和长条座椅应牢固地固定在车辆上。

4.3.2  可移动的座椅和长条座椅应在其所有使用位置能够自锁。

4.3.3  可调式座椅靠背在调节范围内任意位置都应能自锁。

4.3.4  所有翻移式座椅和折叠座椅,在其使用过程中都应能自锁。此要求不适用于允许站立乘客的M2或M3类Ⅰ级、Ⅱ级客车或A级车中安装在轮椅空间或区域内的折叠座椅和M2或M3类客车中安装在乘客通道上的折叠座椅。

    注:本条要求也适用于所有类型车辆的侧向座椅,但4.1规定的禁止安装侧向座椅车辆除外。

4.3.5  适用于GB13057的座椅不适用于4.3.1~4.3.4的要求。

4.4  头枕的安装

4.4.1  M1类车的前排外侧座椅应安装头枕。其他座位及其他类车辆的座椅头枕,也可以按本标准进行检验。

4.4.2  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2及N1类车的前排外侧座椅应安装头枕,安装在这些车辆上的头枕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4.5  装备或可装备头枕座椅的特殊要求

4.5.1  头枕的存在不应成为增加乘员危险的因素。头枕在任何使用位置上,都不应有任何可能增加乘员受伤风险或伤害程度的凸起或尖棱。

    位于5.8.1.3区域1内的头枕前、后面应有衬垫以防止乘员头部与骨架部件的直接接触,并应满足4.2.4规定。

    位于5.8.2区域2内的头枕前、后面应有衬垫以防乘员头部与骨架部分直接接触,并应满足4.2.4规定。上面的规定也适用于区域2内的座椅背面部件。对于头枕和靠背集成一体的头枕,其头枕前表面是指垂直于基准线且距R点540mm的平面以上,且距基准线为85mm的两个垂直纵向平面之间的区域。

4.5.2  位于5.8.1.3区域1内的头枕,其前、后表面都应通过吸能性试验。

    若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头型的减速度大于80g的持续时间不超过3ms,应认为满足要求。同时,试验过程中或试验后,不应出现危险的边棱。

4.5.3  上述4.5.1、4.5.2规定不适用于最后排座椅头枕的后表面部分。

4.5.4  头枕在座椅或车辆构件上的固定方式应保证头枕在试验过程中,由于头型的作用压力,其衬垫内或头枕与靠背连接处,不得出现刚性的可致伤害的凸起。

4.5.5  对于装有头枕的座椅,若其头枕满足4.5.2规定,可视为满足4.2.3的规定。

4.6  头枕高度

4.6.1  头枕高度应按5.5规定进行测量。

4.6.2  对于高度不可调的头枕,前排座椅其高度不应低于800mm;其他排座椅不应低于750mm。

4.6.3  对于高度可调的头枕:

    a)前排座椅最高位置高度不应低于800mm,其他排座椅最高位置不应低于750mm;

    b)在高度750mm以下应无“使用位置”。

    c)除前排座椅以外的其他座椅头枕可调到高度低于750mm的位置,但需对乘员清楚地表明该位置不是头枕的使用位置。

    d)对于前排座椅,若被乘坐时其头枕能自动回到使用位置,则允许头枕在座椅无人乘坐时自动降至高度低于750mm的位置。

4.6.4  为保证头枕与车顶内饰表面、车窗和车辆结构部件之间留有足够的间隙,4.6.2和4.6.3a)规定的尺寸对于前排座椅可以小于800mm,其他座椅可以小于750mm,但该间隙不应超过25mm。对于带有移位装置和/或调节装置的座椅,该规定适用于所有的乘坐位置。此外,降低4.6.3b)规定的高度,在低于700mm时,应无任何“使用位置”。

4.6.5  对于前排以外的其他排中间座椅或乘坐位置的头枕,可降低4.6.2和4.6.3a)规定的高度,但不应低于700mm。

4.6.6  对可装备头枕的座椅,应满足4.2.3和4.5.2规定。对于高度可调的头枕,其枕用部分的高度按5.5规定的方法测量时,应不小于100mm。

4.7  头枕与座椅靠背的间距

    对于高度不可调的头枕,其与座椅靠背的间距应不大于60mm;对于高度可调的头枕,在头枕调至最低使用位置时,其与座椅靠背顶端的间距应不大于25mm。对于装有分体式头枕且高度可调的座椅或长条座椅,其处于所有位置,都应满足本条规定。

4.8  间隙

4.8.1  对整体式头枕,应考虑的区域是:在距R点540mm处与基准线相垂直的平面以上,位于躯干基准线两侧各85mm的两个纵向垂直面之间所包括的区域内。在该区域内,若该头枕按5.4.3.3规定的附加试验后,仍然满足4.10.1的规定,则允许一个或多个间隙存在。对于该间隙,不论其形状如何,按5.7的规定测量时,其头枕骨架间距“a”可以大于60mm。

4.8.2  对于高度可调的头枕,若按5.4.3.3规定的附加试验后,仍然满足4.10.1的规定,则允许一个或多个间隙存在。对于该间隙不论其形状如何,按5.7测量时,其头枕骨架间距“a”可以大于60mm。

4.9  头枕宽度

    头枕宽度应保证为正常坐姿的乘员提供足够的头部支承面。按5.6规定测量时,应保证头枕两侧距座椅垂直中心平面的距离都不小于85mm。

4.10  头枕的其他要求

4.10.1  头枕及其固定装置在按5.4.3规定的静态试验方法测量时,头型最大向后位移量X应小于102mm。

4.10.2  头枕及其固定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以保证按5.4.3.6规定的载荷作用下不断裂。对于带有座椅靠背的整体式头枕,从R点沿基准线向上540mm处且垂直于基准线的平面以上区域的座椅靠背组成部分应满足该规定。

4.10.3  对于高度可调的头枕,除使用者故意采用非正常的操作方法之外,应无法使其安装高度超出最高调整极限。

4.10.4  若座椅或靠背按5.4.3.6的规定进行试验中及试验后未发生断裂,则座椅靠背及其锁止装置的强度满足5.2的规定。否则,应能证明座椅能够满足5.2的试验要求。

4.11  关于防止移动行李对乘员伤害的特殊要求

4.11.1  座椅靠背

    当座椅处于制造厂所规定的正常使用位置时,构成行李舱的座椅靠背和/或头枕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以保护乘员正面碰撞中不因行李的前移而受到伤害。在附录B所述试验过程中及试验后,若座椅靠背及其锁止装置仍保持在原位置,则认为满足此要求。但在试验期间,允许座椅靠背及其紧固件变形,条件是试验靠背和/或头枕(邵尔A硬度大于50)部分的前轮廓不能向前方移出一横向垂面,此平面经过:

    a)对头枕部分,座椅R点前方150mm处的点;

    b)对座椅靠背部分,座椅R点前方100mm处的点。

    不包括试验样块的反弹阶段。对于整体式头枕,通过垂直于距R点540mm的基准线的平面来定义头枕和座椅靠背之间的边界。所有测量都要在构成行李舱前边界的每个座椅或乘坐位置的纵向中心平面上进行。在附录B所描述的试验过程中,试验样块应保持在试验座椅靠背的后方。

4.11.2  隔离装置

    根据车辆制造厂的要求,若隔离装置作为某种车型的标准装备安装,附录B所描述的试验可以在隔离装置处于其正常位置的情况下进行。安装在正常使用位置的前向座椅靠背上面的网格丝状隔离装置,应按附录B中B.2.2规定进行试验。

    在试验过程中,如果隔离装置保持在原位置,则认为满足要求。试验过程中,允许隔离装置变形,但条件是隔离装置(包括邵尔A硬度大于50的试验座椅靠背和/或头枕部件)前面轮廓不能向前移出横向铅垂平面,此平面经过:

    a)对头枕部分,座椅R点前方150mm处的点;

    b)对除了头枕以外的座椅靠背部分和隔离装置部分,座椅R点前方100mm处的点。

    对于整体式头枕,头枕和座椅靠背之间的边界按4.11.1的规定。

    所有测量都要在构成行李舱前边界的每个座椅或乘坐位置的纵向中心平面上进行。

    在试验后,不允许有容易增加对乘员伤害程度或危险性的尖角和边棱出现。

4.11.3  其他

    上述4.11.1、4.11.2所指的要求不适用于由于冲击而自动作用的行李保持装置。制造厂应证明此装置提供的保护等效于4.11.1、4.11.2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