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试验方法
5.1 试验条件
5.1.1 对于可调式座椅靠背,除制造厂另有规定外,应将其锁止在GB 11551-2014中附录A所述的三维H点装置躯干基准线与垂直方向尽可能接近成25°的后倾位置上。
5.1.2 当某一座椅的锁止装置及安装方式与对应的另一座椅相同或对称,则检测机构可以仅对其中一个座椅进行试验。
5.1.3 对头枕高度可调的座椅,试验时头枕应置于其调节范围内最不利的位置(一般为最高位置)。
5.1.4 折叠座椅应在乘员使用位置进行试验。
5.2 座椅靠背及其调节装置的强度试验
通过一个模拟GB 11551-2014中附录A所述的人体假背模型,对座椅靠背骨架的上部沿纵向向后施加相对于座椅R点530Nm力矩的负荷。对于长条座椅,如支撑骨架部分或全部(包括头枕部分)为一个以上座位共用,则应对这些座位同时进行试验。
5.3 座椅固定装置、调节装置、锁止装置和移位装置的强度试验
5.3.1 按附录C中C.1规定对整个车体施加一个不小于20g的纵向水平减速度或加速度,持续时间为30ms,用以模拟车辆正面碰撞。根据制造厂的要求,可以选用附录B描述的试验波形。
5.3.2 对整个车体施加5.3.1规定的一个纵向水平减速度或加速度,用于模拟车辆后面碰撞。
5.3.3 座椅所有乘坐位置都应按5.3.1和5.3.2规定进行验证。对安装头枕高度可调的座椅,试验时,头枕应置于其调节范围内最不利的位置(一般为最高位置)。试验过程中,座椅的安装应保证无外加因素影响锁止装置的解锁。将座椅调节到下述位置后进行试验,则认为满足这些条件:
a)在纵向方向,将座椅调整后固定在从最前面的正常驾驶位置或制造厂指定的最前使用位置向后移动一挡或10mm处(对于在垂直方向独立调节的座椅,应将其坐垫置于最高位置);
b)在纵向方向,将座椅调整后固定在从最后面的正常驾驶位置或制造厂指定的最后使用位置向前移动一挡或10mm处(对于在垂直方向独立调节的座椅,应将其坐垫置于最低位置)。若需要,应符合5.3.4的规定。
5.3.4 若在除5.3.3规定之外,某一座椅使用位置上的座椅锁止装置和固定装置的受力状态比在5.3.3规定的座椅位置更不利,则试验应在最不利的座椅使用位置上进行。
5.3.5 若根据制造厂要求,进行附录C中C.2规定的刚性壁障实车碰撞试验,则可以视为满足5.3.1规定的试验条件。此时,应该按照5.1.1、5.3.3及5.3.4的规定,将座椅调整到使其固定装置的受力状态处于最不利的位置上。
5.4 头枕性能试验
5.4.1 可调式头枕的性能试验说明
对于可调式头枕,头枕应处于其调整范围内最不利的位置上(一般为最高位置)。
5.4.2 长条座椅的性能试验说明
对于长条座椅,如果骨架部分或全部(包括头枕部分)为一个以上的乘坐位置共用时,则应该对所有这些乘坐位置同时进行试验。
5.4.3 试验步骤
5.4.3.1 包括基准线投影在内的所有线,均应画在该座椅或乘坐位置的垂直中心平面上(见附录D)。
5.4.3.2 移位后的基准线是将相对R点产生向后373Nm力矩的初始作用力施加于GB 11551-2014中附录A所述模拟人体模型靠背的部件上来确定。
5.4.3.3 距离头枕顶部向下65mm处,通过直径为165mm的头型,施加一个垂直于移位后的基准线的初始作用力,使其产生相对于R点373Nm的力矩。基准线应处在5.4.3.2规定的移位后的位置上。距离头枕顶部下方65mm处,若有间隙存在而阻碍本条前述规定的作用力的施加,则可以减小该距离,以保证力的作用线通过最接近该间隙骨架的中心线。对于4.8所述情况,应该使用直径为165mm的头型,对每个间隙重复进行试验。作用力应通过该间隙最小截面的重心,在平行于基准线的横向平面上,产生相对于R点373Nm的力矩。
5.4.3.4 确定与头型相切并与移位后基准线平行的切线Y。
5.4.3.5 测定用于4.10.1规定的最大向后位移量X。X为切线Y与移位后基准线之间的距离。
5.4.3.6 如果座椅或座椅靠背未出现断裂,则将5.4.3.3规定的初始负荷增加到890N,以检验头枕的有效性。
5.5 确定头枕高度
5.5.1 包括基准线投影在内的所有的线,均应画在该座椅或乘坐位置的垂直中心平面上。该中心平面与座椅相交线确定了头枕和座椅靠背的轮廓(见附录E图E.1)。
5.5.2 将GB 11551-2014中附录A所示的三维H点装置放置于座椅正常乘坐位置。
5.5.3 将GB 11551-2014中附录A所示的三维H点装置基准线的投影画在5.4.3.1规定的平面上。作垂直于基准线并且相切头枕顶端的切线S。
5.5.4 从R点到切线S的距离“h”即为4.6规定的头枕高度。
5.6 确定头枕宽度(见附录E图E.2)
5.6.1 用位于5.5.3规定的切线S以下65mm处且垂直于基准线的平面S1来确定由轮廓线C所限定的头枕剖面。
5.6.2 按照4.9的相应规定,所要考虑的头枕宽度是垂直纵向面P和P'与剖面S1的两条交线之间的距离L。
5.6.3 必要时,头枕宽度也可在从R点沿基准线向上635mm处且垂直于基准线的平面内确定。
5.7 确定头枕间隙距离“a”(见附录F)
5.7.1 用直径为165mm的球体,在头枕前表面确定其每个间隙的距离“a”。
5.7.2 在不施加任何作用力条件下,将球体最大限度地置于间隙区域内,并且与该区域点接触。
5.7.3 球体与间隙接触的两点之间距离即为4.8规定的距离“a”。
5.8 座椅靠背及头枕吸能性试验(适用于座椅安装在车辆上时,能被直径165mm的球体接触到且位于5.8定义的区域表面)
5.8.1 区域1
5.8.1.1 对于不带头枕的独立式座椅,该区域是指位于座椅纵向中心面左、右两侧各100mm的纵向垂直面之间,且在过从靠背顶点沿基准线向下100mm处垂直于基准线的平面以上的靠背后面区域。
5.8.1.2 对于不带头枕的长条座椅,该区域是指位于由制造厂提供的每个外侧座椅纵向中心面左、右两侧各100mm的纵向垂直面之间,且在过从靠背顶点沿基准线向下100mm处垂直于基准线的平面以上的区域。
5.8.1.3 对于带有头枕的座椅或长条座椅,该区域是指位于座椅纵向中心面左、右两侧各70mm的纵向垂直面之间,且在过从R点沿基准线向上635mm处垂直于基准线的平面以上区域。试验时,对于可调的头枕,应将其调至可调范围内最不利的位置(一般为最高位置)。
5.8.2 区域2
5.8.2.1 对于不带头枕、带有可拆式或分体式头枕的座椅或长条座椅,区域2是指在过从靠背顶点沿基准线向下100mm处垂直于基准线的平面以上的区域,但不包括位于区域1内部分的区域。
5.8.2.2 对于整体式头枕的座椅或长条座椅,区域2是指在过从R点沿基准线向上440mm处垂直于基准线的平面以上区域,但不包括位于区域1内部分的区域。
5.8.3 区域3
区域3是指位于4.2.4c)定义的水平面以上的座椅或长条座椅背面区域,但不包括位于区域1和区域2内部分的区域。
注:试验区域不包括当座椅安装在车辆上,但座椅背部不能被直径165mm的球体接触到的区域表面。
5.9 等效试验方法
采用不同于5.2、5.3、5.4及附录A所述的试验方法时,应证明该试验方法的等效性。
5.10 试验分组
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试验分组可参见附录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