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GB16735-2019 建标库

6  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方式和要求

6.1  车辆识别代号采用人工可读码,或人工可读码与机器可读码组合,或电子数据的形式进行标示。

6.2  车辆识别代号直接打刻在车辆上;或通过标签粘贴在车辆上;或通过不可算改的方式将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电子数据存储在电子控制单元存储器内的方式进行标示。除M1类车辆(不含多阶段制造完成的M1类车辆)之外的其他车辆,还可通过标牌永久保持地固定在车辆上。

    车辆识别代号采用直接打刻的方式进行标示时应满足下述要求:

    a)按照5.3、5.7规定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时,对于汽车及挂车,直接打刻的字码字高应大于或等于7.0mm、字码深度应大于或等于0.3mm(乘用车及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封闭式货车深度应大于或等于0.2mm),对于摩托车,直接打刻的字码字高应大于或等于5.0mm、字码深度应大于或等于0.2mm;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总长度应小于或等于200mm。

    b)除按照5.3、5.7规定标示车辆识别代号外,直接打刻的字码字高应大于或等于4.0mm。

    c)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打刻在不同部位的车辆识别代号除外),且字码间距应紧密、均匀;若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两端使用分隔符,则分隔符与字码的间距亦应紧密、均匀。

    车辆识别代号采用标签粘贴的方式进行标示时应满足下述要求:

    a)标签应满足GB/T25978规定的一般性能、防篡改性能及防伪性能要求;

    b)当车辆识别代号仅采用人工可读码标示时,人工可读码字码高度应大于或等于4.0mm;当车辆识别代号采用人工可读码和机器可读码组合的形式标示时,应满足GB/T18410的要求。

6.3  车辆识别代号直接打刻在车辆上、标示在标签或标牌上时,应尽量标示在一行,此时可不使用分隔符;若由于技术原因必须标示在两行时,应保持4.1中定义VIN三个部分的独立完整性,两行之间不应有空行,每行的开始与终止处应选用同一个分隔符。

6.4  车辆识别代号在文件上标示时应标示在一行,不应有空格,不应使用分隔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