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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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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每辆车辆】都,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并《永,久保持地标示在【车辆上同《一车辆上标示的【所有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构成与】排列:顺,序应相同除第9【章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对已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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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车辆应在】产品:标牌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L1、L3类—车,辆可除外)产品标牌!的型式、标示—位,置、标示要求应符合!GB/T 》184?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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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车辆!。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直接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车辆】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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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类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发动机舱】内能防止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或打刻《在车门立柱上如【受结:构限制没有》打刻空间《。时也可打刻在—右侧除行李舱—外的车?辆其:他结构?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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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及所有?牵引杆?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前端:纵梁外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附》近纵梁?外侧:;
【。。 《c,),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梁外!侧(无纵梁车—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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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其他汽车和无】纵梁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车?辆右:侧前部的《车辆:结构件上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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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不应采用【打磨:、挖:补、垫片、凿改、重!新涂漆?(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等】方式处?理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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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是指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的全部《表面但?所暴:露表面能满足查看】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有无挖补、重新【焊接、粘贴》等痕迹的需》要时也应视为满【足要求?
! 注2对摩托—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在】不举:升车辆的情形下可】观察、拓印的—视为满足要》求
!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从上(前)方应!易于观察、拓印【对于汽车《和挂车?还应:能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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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具有电子控制单!元的汽?车其至少有一个电】子控制单元应不可】篡改地存储车辆识】别,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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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M1、《N,1类车辆《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该车!辆识别?代号:在白天不需移动【任何部件从车外即】能清:晰识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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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除按照5—.,2、5.《3、5.4、5.5!规定: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之外M1类【车辆还应在行李【舱的易见部位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且!若,车辆制造厂选取车辆!识别代?号作为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标《识信息还应》按照GB 3—0509的规定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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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除按—照5.2、5.3、!5.4规定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之外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或设计和!制造上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或?。前端面且易》于拍照;《且若打?刻在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时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距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1?000m《m若打刻《在左、右两侧连接结!构件时应尽量靠【近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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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车!辆制造厂应至少在】一种随车文件中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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