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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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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每辆车辆!都,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并永久保《持地标?示在:车辆上同一车辆上】标示:的所有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构!成,与排列顺序》应相同除第9—章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对已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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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车【辆,应在:产品标牌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L1、《L3类车辆》可除外)《产品标牌的》型式、标示位置、】标示要求应符合【GB/T《 184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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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车】辆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直接【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车辆: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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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M类【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发动机舱内能【防止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或打刻在—车门立柱《上如受结构限制【没有打刻空间—时也:可打刻在右侧—除行李舱外的车辆其!。他结构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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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及所:有牵引杆《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前端纵梁外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附近纵梁外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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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梁外侧(无—纵梁车?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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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其!他,汽车和无纵梁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车辆右侧前部的车辆!结构件上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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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不【应采用打《磨、挖补、》。垫片、凿《改、重新涂漆(【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等》方式处理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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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是?指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的全》部表:面但所暴露表—面能满足《查,看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有无挖补、重新】焊接、粘贴等痕迹的!需,要时也应《视为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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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2对摩托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在不举升!车辆的?情形:下可观察、拓印的视!为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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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从上?(前)方应易于观】察,、,拓,印对于汽车和—挂车还应能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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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具有!电子控制《单元的汽车其至少】有一个电子控制【单元应不可》篡改地存储车—辆识别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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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M1、【N1类车辆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该车辆识别—代号在白天不需移】动任:何部件?从车外即能》清晰:识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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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除】按照5?.2、5《.3、5.4—、5.5规定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之外M1!类车辆还应在行【李舱的?易见部位《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且—若车辆制造厂—选取车辆《识别:代号作为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标识】信息还应《按照GB 3—0509的规定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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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除按照5《.2、?5.3?、5.?4规定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之外》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或设计和—制造上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或前端面《且易于拍照;且若】打刻在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时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距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10》00:mm若打刻在左、右!两侧连接《结构件时应尽量靠近!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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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车《辆,制造厂应至少—在一种?随车文件中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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