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5  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位《置 ? — 5.1  【每辆车辆都》。。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并永久保【持地:。标示在车辆上同一】车辆上标示的所有】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构成与排列—顺序应相同除—。第9:章,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对!已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进行变更 —。 : 《 5.2 【 车辆应在产品标牌!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L1、L3类—车,辆可除外)产—品标牌的型式、【标,示位置、标示要求应!符合:GB:/T 1《。8411的》规定 【。 5.3】  车辆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直接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车【辆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其中 】 —    《 a)M类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发动机舱!。内能防止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或?打刻在车门立柱【上如受结《构限制没有打刻空间!时也:可,打,刻在右侧除行李【舱外的?车辆其他结构件上;! —    b》)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及所?有牵:引杆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前端纵梁外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附近纵【梁外侧; 》     !c)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梁外侧—(无纵梁车辆—除外); —    【 d:)其他?汽车和无《纵梁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车辆右侧前部—的车辆结《构件:上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 —   ?  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不应采用打磨—、挖补、垫片、【凿改、?重新涂漆(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等方式?处理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 !     注1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是指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的全部表面—但所暴?露表面?能满足查看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有无挖补】、重新?焊接、粘贴等痕迹】的需要时《也应:视为满足《要求 《     注!2对摩托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在,不举升车辆的—情形:下可观察《、拓印的视》为满足要求 【   —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从上(【前)方应易于观【察、拓?印对于汽车和挂【。车还应能拍照 】 》 ,。。5.4  具有【电子控制单元的【汽车:其至少有一个电子控!制单元应不可—篡改地存《储车辆识别代号【 ,。 ? 》 5.?5  M1》、N:1类车辆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该车—辆识别?代号在白天》不需移动任何部件】从车外即能清晰识读! 》 ? 5.6  除按!照5.2、5.【3、5.《4、5.5》规定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之外M—1类车辆还应—在行:李舱的易《见部位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且若车辆制!造厂选取车辆识别】代号作为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标识信息还】应按照GB —30509的—规定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 :。 5.】7  除《按照5?.2、5.3、5.!4规定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之《外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或设计和制造上【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或前端面且!易于拍照;且—若打:刻在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时!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距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10【0,0mm若《打刻在左、》右两侧连接结构件】时应尽量靠近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 》 【 5.8 》 车辆制造厂—。应至少在一》种,随,车文件?中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