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5  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位置】 — 5.1 】 每辆?车,。辆都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并永—久保持地标示—在车辆上同》。一车辆上标示的所】有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构成与排列—顺序应?相同除第9章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对已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进行《变更 《 , — ,5.2  车辆应】。。。在产:品标牌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L1、L【3类车辆可除外【)产品标牌》。。的型式、标示位置】、标示?。要求应符合GB【。/T 18411的!规定 — 5.】3, , 车辆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直接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车辆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其中 —  》   a)》M类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发》动机舱内能防止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或打!刻在车门立》柱,上如受结构限制【没有打刻空间—时也:可打刻在右侧除【行,李舱外的车辆—其他结?构,件上; !   ? b)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及所有牵引杆【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前端?纵梁外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附近:纵梁外侧; 【 《  :  :c)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梁外侧(》无纵梁车辆除外)】; 》。  ?   d)其—他汽车和无》纵梁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车辆右侧前部的车辆!结构件上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 》    【 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不应采用打!。磨、挖补、垫—片、凿改《、,重新涂漆《(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等方式!处理: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 《     注【1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是指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的全部表面但!所暴露表《面能满足查看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有!无挖补、重》。新焊接、《粘贴等痕迹的需要时!也应视为满足要求】 ?     【注2对摩托》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在不举升车辆的情形!下可观察、拓印【的视为?满足要求 》 ?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从上(前)方】应易:于观察?、拓印对《于汽车和挂车还应】能拍照 》 5【。.,4  具有电子【控,制单元的汽》车其至少有一个【电子控制《单元应不可篡改地存!储车辆识《别代号 【。 5.5!  :M1、?N1类车辆》。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该车辆识别》代号在白天不需【移动任何部件从【车外即能清晰识【读 》 《 5.6》  除按照5—.2、5.3、【5.4、5.5【规定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之【外M1类车》辆还应在行李—舱的易见部位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且【若车辆制造厂—选取车辆识别—。代号作为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标识信息!。还应按?照GB 30—509的规》定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 : ? : 5.7  除按照!5.2、《5.:3、:5.4?。规定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之外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或设?计和:制造上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或前端面!。且易于拍照;—且若打刻在》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时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距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10:00mm若打刻【在左、?右两:侧连接结构件时应】尽量靠近《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 》 : , 5.8—  车?辆制造厂应至少在】一种:随车:文,。件中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