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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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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每辆车辆都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并?永久保持《地标示在车辆上【同一车辆上》。标示的所有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构成与排列】顺序应相同除—。第9章?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对,已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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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车!。辆,应在产品标牌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L1、L3》类车辆可除外)产】品标:牌,的型式、《标示:位置、标示要求应符!合G:B/T 184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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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车辆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直接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车辆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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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类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发动机!舱,内能防止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或打刻在车门】立柱上?如受结构限》制没有打刻空—间时也可《打刻在右侧》除,行,李舱外的车辆其他结!构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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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及所有牵引杆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前端纵》梁外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附近纵梁外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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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梁外侧】(,无纵梁?车辆除外)》;
! d)《其他汽车和》无纵梁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车辆右侧前【部,的车辆结《构件上?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
! :。 ,。 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不应采【用打:磨、挖补、》垫,片、凿改、重新涂漆!(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等方式处理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
— 注1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是指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的】全部表面但所—暴露表面能满足查看!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有无挖补《、重新焊接、粘【。贴等痕迹的需要时】也应视为《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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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2对摩托《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在—不举升车辆的情形】下可观察《、,拓印:的视为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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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从上(前—),方应易于观察、拓印!对于汽车和挂车还应!能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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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具【有电子控《。制单元的汽车其至少!有一个电子控—制单元?应不可篡改地存储车!辆识:别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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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M1、N1—类,车辆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该车辆?识别代?号在白天不需移动】任何部件从车—外即能清晰识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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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除按照【5.2?。、5.?3,、,5.4、5.5规定!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之!外M1类车》辆还应在行李舱的】易见:部位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且《若车辆制造》厂选取车辆识别代号!作为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标识信】息还应按照G—。B 3?0509的规—定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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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除按照5.2、【5.3、5.4规定!。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之?外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或设》计和制造上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或前端面《且易于拍照;且若打!刻在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时!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距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100】。0mm若打刻在【左、右两侧连接【结构件时《应,尽,量,靠近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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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车辆制?造厂应至少在一【种随:车文:件中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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