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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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每辆车辆都—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并永久保持【地标示在车》。辆上同一车辆上【标示的所《有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构成与排列顺—序应相同除》第,。9章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对已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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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车辆应《在产品标牌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L【1、L3类车辆可】除外:)产品标牌的型式】、,标示位置、》标,示要求应符合GB/!T 184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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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车辆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直接》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车辆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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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类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发动机舱内【能,防止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或打刻在车门!立柱上如受结—构限制没有打刻【空间时也可打刻在右!侧除行?李,舱外的?车辆其他结构—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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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及所有—牵引杆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前:。。端纵梁外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附近纵梁外侧】。;
! c)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梁外侧(无【纵梁车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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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其他《。汽车和无纵梁—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车《辆,。右侧:前,部,的车辆结构件上【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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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不?应采用打磨、—挖补、垫片、凿【改、重新《涂漆(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等方式《处,理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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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是指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的】全部表面《但所:暴露表面能满足查看!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有无挖补、重!新焊接、《。粘贴等?痕迹的需要》时也应视为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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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对摩托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在不举升—车,辆的情形下可观察、!。拓印的视为》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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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从上】。(,。前)方应易于—观察、拓《印对于汽车和挂车还!应能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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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具有电子控制单】元的汽车其至少有一!个,电子控制单元应不可!。篡改地存储》车,辆识别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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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M1?、N1类车辆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该车辆识别代号【在白天?不需移动任何部件】从车外即能清晰识】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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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除按照5.2!、5.3、5.4、!5.:5规定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之外M1类【。车辆还应在行—李,舱的易见部位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且【若车辆制造厂—选取车?辆识别代《号作为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标识信息还!应按照GB —。30509的规定】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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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除按《照5:.2:、,5.3?、5.4规定—。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之外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或设计和制造!上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或前端《面且易于拍照;且若!打刻:在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时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距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1000mm若打!刻在左?、右两侧《连接结构件时应尽】。量靠近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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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车辆制造厂应至】少在:一,。种随车文件中—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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