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GB16735-2019 建标库

5  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位置

5.1  每辆车辆都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并永久保持地标示在车辆上,同一车辆上标示的所有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构成与排列顺序应相同。除第9章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对已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进行变更。

5.2  车辆应在产品标牌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L1、L3类车辆可除外),产品标牌的型式、标示位置、标示要求应符合GB/T18411的规定。

5.3  车辆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直接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车辆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其中:

    a)M类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发动机舱内能防止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或打刻在车门立柱上,如受结构限制没有打刻空间时也可打刻在右侧除行李舱外的车辆其他结构件上;

    b)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及所有牵引杆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前端纵梁外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附近纵梁外侧;

    c)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梁外侧(无纵梁车辆除外);

    d)其他汽车和无纵梁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车辆右侧前部的车辆结构件上,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

    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不应采用打磨、挖补、垫片、凿改、重新涂漆(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等方式处理,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

    注1: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是指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的全部表面,但所暴露表面能满足查看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有无挖补、重新焊接、粘贴等痕迹的需要时,也应视为满足要求。

    注2:对摩托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在不举升车辆的情形下可观察、拓印的,视为满足要求。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从上(前)方应易于观察、拓印,对于汽车和挂车还应能拍照。

5.4  具有电子控制单元的汽车,其至少有一个电子控制单元应不可篡改地存储车辆识别代号。

5.5  M1、N1类车辆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该车辆识别代号在白天不需移动任何部件从车外即能清晰识读。

5.6  除按照5.2、5.3、5.4、5.5规定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之外,M1类车辆还应在行李舱的易见部位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且若车辆制造厂选取车辆识别代号作为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标识信息,还应按照GB30509的规定,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5.7  除按照5.2、5.3、5.4规定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之外,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或设计和制造上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或前端面且易于拍照;且若打刻在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时,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距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1000mm,若打刻在左、右两侧连接结构件时应尽量靠近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

5.8  车辆制造厂应至少在一种随车文件中标示车辆识别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