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车辆制造厂的!标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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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每《个完:整,车辆和/或非完整】车辆制造厂应负【责按:。第5章、《第6章的规定在【每辆车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并》应,在随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对5.【2、5.3、—5.7规定的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位》置及其标示方式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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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中间阶段制造!厂,和最后阶段制造厂进!行多:阶段车辆制造时应】保留上一阶段完【整车辆或《非完整车辆》原有的车辆》识别代号;并将该】车辆识别代号完整】地标示在《多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的产品标牌】上若:空间允许亦可将该】车辆识别代号完整】地标示在多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部件上;并应在随!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对5.2—、5.3、5—.7规定的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位》置,及其标示方式—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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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最后阶【段制造?厂在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多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的【车身部件使原—车的车辆识》别代号不易被观察到!最后阶段制》造厂应负责按照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标示位置和标】示方式将原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标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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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最后阶段制造厂在无!。完整驾驶室》的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且:多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属于M1、—N1类车辆》则最后阶段制造厂】应,负责按照符合本标准!对M1、N1类【车辆规定的标示位置!和标示方式将原【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标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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