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车辆制造厂的标示责任
7.1 每个完整车辆和/或非完整车辆制造厂应负责按第5章、第6章的规定在每辆车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并应在随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对5.2、5.3、5.7规定的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位置及其标示方式加以说明。
7.2 中间阶段制造厂和最后阶段制造厂进行多阶段车辆制造时,应保留上一阶段完整车辆或非完整车辆原有的车辆识别代号;并将该车辆识别代号完整地标示在多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的产品标牌上,若空间允许,亦可将该车辆识别代号完整地标示在多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部件上;并应在随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对5.2、5.3、5.7规定的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位置及其标示方式加以说明。
如果最后阶段制造厂在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多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的车身部件使原车的车辆识别代号不易被观察到,最后阶段制造厂应负责按照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标示位置和标示方式将原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标示出来。
如果最后阶段制造厂在无完整驾驶室的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且多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属于M1、N1类车辆,则最后阶段制造厂应负责按照符合本标准对M1、N1类车辆规定的标示位置和标示方式将原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标示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