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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车》辆,制,造厂:的标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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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每个!完整车辆和/或【非完整车辆制—。造厂应负责按第【5章、第6章—的规定?在每辆?车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并应在随【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对5.2、5】。.3、5《.7规?定的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位置及—。其标示方式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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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中《间阶段制造》厂和:最后阶段制造—厂进:行多阶段车辆制造】时应保留上一—。阶段完整车辆或非】完整:车辆原有《的车辆识《别代号?;并将?该车:辆识:别,代号完整地标示【在多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的产》品标牌上若》空间允许《亦可将该车辆—识别代号完整地标】示在多?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部!件上;并应在随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对5.2、5—.3、5.7规【定的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位置及其标示!方式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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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最后【阶段制造厂在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多】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的车身部【件使原车《的车辆识《别代号不易被观察到!最后:阶段制?造厂应负责按—照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标示位置和标示方!式将原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标?示出:来,
】 如果最后阶【段制造厂在无完【整驾:驶室的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且多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属于M1、N1【。类车辆则最后—阶段制造《厂应负责按照符【合本标准对M1【、N:1类车辆《规定的标示位置和标!示方式将原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标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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