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与构成
4.1 车辆识别代号的基本构成
车辆识别代号由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车辆说明部分(VDS)、车辆指示部分(VIS)三部分组成,共17位字码。
对年产量大于或等于1000辆的完整车辆和/或非完整车辆制造厂,车辆识别代号的第一部分为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分为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为车辆指示部分(VIS)(如图1所示)。
对年产量小于1000辆的完整车辆和/或非完整车辆制造厂,车辆识别代号的第一部分为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分为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的三、四、五位与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码一起构成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其余五位为车辆指示部分(VIS)(如图2所示)。
4.2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是车辆识别代号的第一部分,由车辆制造厂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授权机构预先分配,WMI应符合GB 16737的规定。
4.3 车辆说明部分(VDS)
4.3.1 车辆说明部分(VDS)是车辆识别代号的第二部分,由六位字码组成(即VIN的第四位~第九位)。如果车辆制造厂不使用其中的一位或几位字码,应在该位置填入车辆制造厂选定的字母或数字占位。
4.3.2 VDS第一~五位(即VIN的第四~八位)应对车辆一般特征进行描述,其组成代码及排列次序由车辆制造厂决定:
a)车辆一般特征包括但不限于:
——车辆类型(例如:乘用车、货车、客车、挂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非完整车辆等);
——车辆结构特征(例如:车身类型、驾驶室类型、货箱类型、驱动类型、轴数及布置方式等);
——车辆装置特征(例如:约束系统类型、动力系统特征、变速器类型、悬架类型等);
——车辆技术特性参数(例如:车辆质量参数、车辆尺寸参数、座位数等)。
b)对于以下不同类型的车辆,在VDS中描述的车辆特征至少应包括表1中规定的内容。
4.3.3 VDS的最后一位(即VIN的第九位字码)为检验位,检验位应按照附录A规定的方法计算。
4.4 车辆指示部分(VIS)
4.4.1 车辆指示部分(VIS)是车辆识别代号的第三部分,由八位字码组成(即VIN的第十~十七位)。
4.4.2 VIS的第一位字码(即VIN的第十位)应代表年份。年份代码按表2规定使用(30年循环一次)。车辆制造厂若在此位使用车型年份,应向授权机构备案每个车型年份的起止日期,并及时更新;同时在每一辆车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或产品一致性证书上注明使用了车型年份。
4.4.3 VIS的第二位字码(即VIN的第十一位)应代表装配厂。
4.4.4 如果车辆制造厂生产年产量大于或等于1000辆的完整车辆和/或非完整车辆,VIS的第三~八位字码(即VIN的第十二~十七位)用来表示生产顺序号。
4.4.5 如果车辆制造厂生产年产量小于1000辆的完整车辆和/或非完整车辆,则VIS的第三、四、五位字码(即VIN的第十二~十四位)应与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码一同表示一个车辆制造厂,VIS的第六、七、八位字码(即VIN的第十五~十七位)用来表示生产顺序号。
4.5 字码
在车辆识别代号中仅应使用下列阿拉伯数字和大写的罗马字母。
1 2 3 4 5 6 7 8 9 0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R S T U V W X Y Z
(字母I、O及Q不能使用)
4.6 分隔符
分隔符的选用由车辆制造厂自行决定,例如:☆、★。分隔符不得使用车辆识别代号的任何字码及可能与之混淆的字码,不得使用重新标示或变更标识符及可能与之混淆的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