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3 适用【。性评:定
》。
G.—3.1 在—。结构安全性得—到保证的情况下对】影响结构正》常使:用的变形、裂缝、位!移、振动等适用【性,。问题应以现行结构设!计标准的要求—为,依据进行评定但在】。下,列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确,定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限值《
】 1 已—出现明显的》适用性问题》但结构或构》件尚未达到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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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相关标准提出的【质量控制指》标,不能:准,确反映结构》适用性状况
【
G.3.】2 对已》经存在超《过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限【值的:结构或构件应—提出进行《处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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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3? 对?未达到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限值的结构或构件!宜进行评估使用【年限:内结构适用性—的评定?。。此时宜遵守下列原】。则,
《。
1【 评?定时可采用现—行结构设计标准提供!的计:算模型但模型中的指!标和参数《应进:行符合结构实际【情况:的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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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在条—件许可?时可采用荷》载检验或现》场试验的评》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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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对!适用:性评定为不满足【要求的结《构,或,构件应提《出采:取处理措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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