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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控【制,。线及建?筑退线管《制 第】。十一条 《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重《点实行“五线控制”!即“蓝线”、—“黄线”《。、“绿?线”、“《红线:”和“紫线”控制 ! : 第十二—条 红线控制 【。 《     城市【红线分?。为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是道路》用地和两《侧建筑用地的分界】线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 【 》    1、道路】红线控制 》 ? 道路红线—控制表 ! ,。 : ,。     2、建!筑,红线即?建筑退道《路红:。线要求 《 》  :  凡新建》临,街建筑根据其建【筑性质确定》退线要求具体标准】按表4-1 控【。制, 《 新城区商业【和居住建筑退—道路红线宽度 【(,。m)  《   ?表4-1 】 — 注?1,。、道路外侧》无,控制绿线的按—。道路红?线起算; !     2—、道路外侧有控制绿!线的按绿线起算【 , , ,     】3、:聚集大量《。。人流的公共》建筑如酒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要按照人流、—车流实际《需要退让《道路:红线一般旧城区【。不得小于20米新城!区,不得小于《25米?。 ? ,。     4、建!筑,物附建的《地下建、《构筑物、管线等【高度低于《4.:5米的悬挑结—构(如阳台、—雨篷等)退》让道路红线(—或绿线?)一般应当与地【上建筑物相同 ! :     5、其】他,性质建筑《退线:。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具体【确定: 第【十三条 绿》线控制 】     1—、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作为保》护线绿线范围内不得!进行非绿化》设,施,建设;规划》绿线作为控制线【绿线范围内必须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不得改作他用 】   —  2、《本规:划区内“绿线”控制!范围主要为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河流两侧绿地和工】业用地两侧防护绿】地等 【    《 3、?任何建设工程均不】得改变城市》“绿线”位置和绿线!控制范围内的—用地性质 》 《  :   ?。4、:城市“绿线”内【现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逐,步迁出 — 第十四—条 黄线控制 !     【1、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     2、市!政设施?指水厂、消防—站、加油站、燃气】站、液化石油气【储备站、区》域锅炉房、》公共:交,通、:综合防灾《等城市基础设施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讯等主要管【线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 :。 第十?五,条 蓝线《。控,制 》     1【、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   《  :2、今后开辟的其】他,湖面、?湿地等水《体也相应《实,行,蓝线控制 》   【 , 3、具体河—段、:水体的蓝线》位,置由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紫?线控制 — :    《 1、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     2、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   3、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    — 4、具体紫线【控制范围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