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控【制线及建筑》退线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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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重!点实行“五》线控制”即“蓝【线”、“黄线—”、“绿线”、“红!线”和“紫线”控制!
第十】二条 红线控制【
】 城市红线—分为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是道!路用:地,和两侧建筑用地的】。分界线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
】 :。1、道路红线控制】
道路红!线控制表
》
:
】
《 2:、建筑?红,线,即建筑?退,道,路红线要求
】
凡新!建临街建筑根据其】建筑性质确定退线】要求具体标准按表】4,-1 控制》
,
新—城区商?业和居住《建,。筑退道路红》线宽度 (m)【 表4-1!
《
:
?
注1、道路外!侧无控制绿线的【按,道路红线起算—;
?
》 , 2?、道路外侧有控制绿!线的按?。。绿线起算
—
《
》3、聚集大量—人流的公《共建筑如《酒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要按照人流、【车流实际需要—退让道路红线一般旧!城区:不得小于2》0,米,新城区不得小于2】5米
! 4、》建筑物附《建的地下建、—构筑物、管线等高度!低于4.5米的悬挑!结构:(如阳台《、雨篷等)退—让道:路红线(或》绿线:)一般应当与—地上建筑物相同【
》
5、其】他性质建筑》退线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具—体确定
》
第十三条】 绿:线控制
《
】 1、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作为?保护线?绿线范围《内不得进行非绿化设!施建设;《规,划绿线作为控制【线绿:线,范围内必须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不得改】作他用
《
,
2!、,本,规划区内“绿线【”,控制范?围主要为《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河流两侧绿地和【工,业用地?两侧防护绿地等【
?
《。 3、任何建设!工,程均:。不得改变《城市“?绿线”位置和绿线控!制,范围内的用》地性质?
:
—。 4、城市—“绿:线”内现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逐步迁!出
》
第十四》条 黄线《控,制
》
:。 《1、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 , ,2、市?政设施指《水厂:、消防站、加—油站、燃气站、液化!石油气储备站、区】域锅炉房、》公,共交通、综》合防灾等城市基【础设:施,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讯等主要》管线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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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蓝】线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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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 2、今后开辟!的其他湖面、湿地等!水体也相应实行蓝线!控制
—
? , :。3、具?体河段、水》体的蓝线位置—由,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
第十六条 紫线!控制
《
】1,、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
,
》 2、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
: : 3、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 4、》。具,。体紫线控制范围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