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控制线及建筑—退线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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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重点—实行“五线控—制”即“蓝线—”,、“黄线”、“绿线!”、“红线”和“】紫线:。”控:制
第十!二条 红线控制
】
【 城市红线分【为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是【道路用地和两侧【建筑用地的分界【。线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
《
1、道!路红:线控制
【
道路红》线控制表
】
,
,
— 《2、建筑《红线即建筑退道路】红线要求
】
? 凡新建临街建!筑根据其建筑性质确!定退线要求》具体标准按》表4-1 控制
!
:
:新城区?商业和居《住建筑退道路红线】宽,度 :(m) 》 , , 表:4-:1
】。
注1、道!路外侧?无控制绿线的按道】路红线起《算;:。
,
?
2【、,道路外?侧有控制绿线—的按绿线起算
!
【 3、聚集大量人流!的公共建《筑如酒?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要按照人《流、车流《实际需要退让—道路红?线一般?。。旧城区?不,得小于20米—新城区不得小于【25米
】。
, 4》、建:筑物附建《的地下建、构筑【物、管线等高度低于!4.5米《的悬:挑,结,构,(如阳台《、雨篷等)》退让道路红线—(或绿线)一般【。应当与地上建筑物】相同
【。。
: ?5、其他性质建筑退!线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具体确定
】
:
第十三条 绿【线控制
【
: 1、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作为保护线绿】。线范围?。内不得进《行非绿化设施建设】;规:划绿线?作为控制线》绿线范围内必须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不得《改作:他用:
:
】2、本规划区内【“绿线”控制范围】主要为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河流两侧】绿地和工业用—地两侧防护绿地【等
《
3、!任何:。建设工程均不—得改变城市“—绿线”?位置和绿线控制范围!内,的用地性质
】
《 4、城市“绿!线”内现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逐步迁出
】
《第十四条《 黄线控制
!。
《 1、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
《 《2、市政设施指【水厂:、消防?站、加油站、燃【气站、液化石油气储!备站、区域》锅炉房、公共交【通、综合防灾等【城市基础设施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讯《等主要管线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
第十五条 蓝!线控制
》。
《 1、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
,
? 《2、今后开辟—的其他湖面、湿【地等水体也相—应实行蓝线控制
】
】 ,3、具体河段—、水体的蓝》线位置由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
第十六条 紫线】控制
》
— 1:、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 2、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
》 3、—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
— 4、具体紫线【控制范围《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