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控制线【及,建筑退线管制—
第十一!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重点实行“五线!控制”即《“蓝线”、“—黄线:”、:“绿线”、》“红线”和“紫【线”控制
】。
第十二条— 红线?控制
《
— 城市红》线分为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是道—路,。。用地和两侧建筑用】地的分界线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
! :1、:道路红线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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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红线控【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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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红线即建筑退道】路红线要《求
【 : 凡?新建临街建筑根【据其建筑性质确【定退线要求》具体标准按表—4-1 控制
!
新城区商【。业和居住建筑—退道路红线宽—度 (m)》 表4-】。1
!
注1—、道路外侧无控制】绿线的?按,道路红线起算;
!
《 《。2、道路外侧—有控制绿线的按绿线!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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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聚集大量人》流的公共建筑—如酒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要按照》人流、车流实际需要!退,让道:路红线?一般旧城《区不得小于2—0米新城区不—得小于25》米,
—。 :。 :4、建筑《物附建的地下建【、构筑物、》管线等?高度低于4.5【米的悬?。挑结构(如阳台、】雨篷等)《退让道?路红线(或绿—线)一般《应当与地上建筑物】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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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其他性质建筑退!线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具体确—定
第十!三条 绿线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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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作为保?。护线绿线《范围内不《。得进行非绿化—设施建设;规划绿线!作为控制线绿—。线范围内必须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不《得改作他用
【。
2!、本规?划,区内“绿线”控【制范围主要为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河流两侧绿地和工业!。用地两侧防》护绿:地等
! : 3、任何建设工程!。均不得改变城市“】绿线:”位置和绿线控【制范围内的用—地性质
】
》4、城市“绿线”内!现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逐步迁出!
第十】四,条 黄线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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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
2、市!政,设施指水厂、消【防站、加油站、燃】气站:。。、液化石油》气储备站、》区域:锅炉房?、公共交《通、综合防灾—等城市基础设施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讯等主要!管,线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
第十五条 】蓝线控制
》
《。
? 1、《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 ,。 2、今—后,开辟的其他》湖面、湿地》等水体也相应实行蓝!线控制
】
3、具体!河,段,、水体的蓝线位置由!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紫?线控制
【
1【、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
》 2、》。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
? 3、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
《 ,。 4、?具体:紫线控制范围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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