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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控制】线及建筑退线管制】 , , 第十—一条 ?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重点实行【“,五线控制”即“蓝线!”,、“黄线《”、“绿线”—、“红线”和“紫线!”控制 — 第十》二条 红线控制【 :     城!市红线分为》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是道:路用地和《两,侧建筑用地的—分界线?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 :  》。  :。 1、道路红线控】制, 《 :道路红线控制表【。 !   》  2?。、建:筑红线即建筑退【道路红线要》求   !  凡新建临—街建筑根据其建筑性!质确定退线》要求具体标》准按表4《-1 控制 ! 新?城区商?业和居?住建筑退道路—红线宽度 (m) !  : , 表:4-1 — , 》 注1》、,道路外侧无控制【绿线的按道路红线】。起算:; 【    2》、道路外侧有控制】绿,线的按绿线》起算  》 ?    《 ,3、聚集大量—人流的公共》建筑如酒《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要按照人—流、车?流实际需要退—让道路红《线一般旧城区不得】小于20米新城【区不:得小于2《5米 】    4、建【筑物附建的地下建】、构:筑物、管线》等高度低于4.【5米的悬挑》结构(如阳台、雨】。篷等)退让道—路红线(或绿线【)一般应当与地上】建筑物相同 !    》 5、其他性质建】筑退线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具体确定 ! 第:十三条 绿线控制】 》     1—、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作?为保:护线绿线《范围内不《。得进行非绿化设施建!设;规?划绿线作为控—制线绿?线范围内必须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不得改》作他用 【    》 2、本规划区内】“绿线”控制范【围主要为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河流《两侧绿地《和工业用地两侧防】护绿:地等  !   3、任何建】设工程均不得改【。变城市“绿线”位】置和绿线控制范【围内的用地性质 】  —   ?4、城?市“绿线《”内现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逐:步迁出 》 ? 第十四条 黄线】。控制  !  : 1、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     2】、市政设施》指水厂、消防站【、加油站、燃气站】、液化石油气储【备站、区域锅炉房、!公共交通、综合防】灾等城市《基础设施《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讯等主要管线—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 ,。 ,。 第十》五条: 蓝线控制 —     !1、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    2、今后开!辟的:其他湖面、湿地等】水体也相《应实行蓝线控—制 》     3、】具体:河段、水《体的蓝线位置由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 第十六条 紫线!。控制 》  《   ?1、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 》  : , 2、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     3、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  4?、具体紫线控制范】围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