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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控制线及建【。筑退线管制 【 : , 第十一条 —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重点实行“五线【控制”即“蓝线”】、,“黄线”、“绿【线”、“红线”和“!紫线”控制 【 第十—二条 ?红线控制 【 ?    城》市,红线分?。为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是《道路用地和两侧【建筑用地的分界线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 :    】 1、道路》红线控制《。 》 道路红线控—制,表 】   【  2?、,建筑:红,线即建筑《退道路红《线要求 《    】 凡新建临》街建筑根《据其建筑性质确【定退线要求具体标】准按表4-1 【控制 【 ,新城区商业》和居住建筑退—道,路红线宽度》 (m) 》。    表4-【1 》 : —注1、?道路外侧无控制绿线!的按道?路红线起算; 】    【。 2、道路外侧【有控制?绿线的?按绿线起算》 ,。 》     3、聚集!大,量人流?的,公共建筑《如酒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要按照《人,流、车流实际需【要退:让道路红线》一般旧城区不得小于!20米新《城区不得小于—25:米 【    4、—建筑物附建》的地下建、构筑物、!管线等高《度,低于4.《。5米的悬挑结构(如!阳台、雨篷等)【退让道?。路红线(或》绿线)?一般:。应当与地《。上建:筑物相?同,   】  :5、其他性质建筑】退线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具体确定】 》 ,。第十三条 绿—线控制 !    1》。、,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作为!保护线绿线范围内】不得进行非绿化设】施建设;《规划:。绿线作为控制线绿】线范:围内:必,须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不得改作他用— — ,   2、本规划区!内“:绿线”控制范围主要!为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河流两侧绿地和【工业用?地两侧防《护绿地等《    ! 3、任《何建设工程均—不得改变城市“绿】线”位置和绿线【控制范围《内的用地性》质 ? ?   ?  4、城市“【绿线”内现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逐步迁出! 第十】四条 黄线》控制 】   ? 1、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     》2、市政设施指水厂!、消防站、加油【站、燃气站》、液:化,石油气储备站、区】域,锅炉:房、公共交通、【综合防灾等城—市基础设施》。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讯等主要管线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 第十—。五条 蓝线控制 !    【 1:、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 ?     —2、今后开辟的【其他湖面、湿—地等水体也相应【实,行,蓝,线控制 】  :   ?3,、具体河段、水体的!蓝线位置由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 第十六条! 紫:线控制 【     1、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     2、【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    3、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     4、!具体:紫线:控制范围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