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控制《线,及建:筑退线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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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重?点实:。行,“五线?控制”即“蓝线【。”、“?黄,。线”、“绿线—”,、“红线”和“紫线!”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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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红线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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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红线分为【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是道路用地和两【。侧建筑用地的分【界线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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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道路红线控制!
道路】红线控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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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建筑—红,线即建筑退》道,路,红,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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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新建临街《建筑根据其建筑性质!确定退线要求具体】标准按表4-1【 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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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商!业和居?住建筑退道路红【线宽度 (m—) 》 表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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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1、道路外!侧无控制绿》线的按?道路红线《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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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道路外侧有【控制绿线的按绿线起!算 :。
】 3、聚集大量】人流的公共建筑【如酒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要按照人流、】车流实际需要退【让道路红线一—。般旧城区不得小【于20米新城区【不得小于2》5米
】 ? 4、建《筑物附建的地下建、!构,筑物:、管:。线,等,。高度低于4》.5米的悬》挑结构(如阳台、】雨篷等)退让—道路红线(或绿线)!一般应当与》地上建筑物相同
!
《 5、其【他性质建筑退线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具体》确,定
第十!三,。条 绿线控制—
! 1、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作为保护线绿【。线范围内不得进行非!绿化设施建设;【规划绿线作为控【制线绿线范围内【必须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不得改【作,他用
【
, , ?。2、本规划区—内“绿线”控制范围!主要为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河流两侧—绿地和?工业用地两》侧防:护绿地等《
— 3、任何】建设工?程均不得改变—城市“绿线”—位置和绿线控制范】围内:的用地性质
】
《 ,。 :4、城市“》绿,线”内现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逐步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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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黄》线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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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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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市政设施指水厂【、消防站、加—油站、燃气站、液化!石油气储备站、区】域锅炉房、公共交】通、综合防灾等城市!基础设施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讯等主《要管线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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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蓝线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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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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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今后开辟【的其他湖面》、湿地等水体也相应!实行蓝线《控,制
】 3、》具体河段、水体【的蓝线位《置由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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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紫线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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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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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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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 4、具体紫【线控制范围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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