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极限!状态设计《原则
》
《
4.1 极!限状态
【
4》.1.1 极限状!态,可,分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耐久性极限状】态,极限:状态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定为超过了【。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
《 1) !结构构件或连—接因超过材料强【度而破坏或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
!。 》 2) 整个结构!或其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平衡;?
》
《 : 3) — 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
!
【 4)《 结构或结—构构件丧失稳定;
!
— ? 5) 【 ,结构因局部破坏【而发生连续倒塌;】
?
》 》 6:) 地基》丧失:承载:力,而破坏;《
?
! 7) 》 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疲,劳破坏
! 2 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定为—超过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
! 1)? , 影响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
】。
— 2—) 影响正常使】用的局?部损坏;
!。
《 ? 3) 》 影响正常使用的振!。动,;
》
》 4) !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特?定状态
》
】3 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定为超过】。。了耐久?性,极限状态
》
:
,
,
!1) 影响承【载能力和正常使用】的材料性能》劣化:;,
【 : : 2) — 影:响耐久性能的裂缝】、变形、缺口、【外观、材《。料削弱等;
—
》 【 ,。3) 影》。响,耐久性能的其他【特定状态
—
4.1.】2 对结构的【各种:极限状态均》应规定明确的标志】或限值
】。
4.1《.3 结构设【。计时应对《结构的不同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计算!或验算;当某一【极限状态的计—算或验算起》控制:作用时可仅对—。该,极,限,状态进行计》算或验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