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极限状态设计原则
4.1 极限状态
4.1.1 极限状态可分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耐久性极限状态。极限状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定为超过了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1) 结构构件或连接因超过材料强度而破坏,或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
2) 整个结构或其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平衡;
3) 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
4) 结构或结构构件丧失稳定;
5) 结构因局部破坏而发生连续倒塌;
6) 地基丧失承载力而破坏;
7) 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疲劳破坏。
2 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定为超过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1) 影响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
2) 影响正常使用的局部损坏;
3) 影响正常使用的振动;
4) 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特定状态。
3 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定为超过了耐久性极限状态:
1) 影响承载能力和正常使用的材料性能劣化;
2) 影响耐久性能的裂缝、变形、缺口、外观、材料削弱等;
3) 影响耐久性能的其他特定状态。
4.1.2 对结构的各种极限状态,均应规定明确的标志或限值。
4.1.3 结构设计时应对结构的不同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计算或验算;当某一极限状态的计算或验算起控制作用时,可仅对该极限状态进行计算或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