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可靠性管理
3.4.1 为保证建筑结构具有规定的可靠性水平,除应进行设计计算外,还应对结构的材料性能、施工质量、使用和维护进行相应的控制。控制的具体措施,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和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维护等标准的专门规定。
3.4.2 建筑结构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3.4.3 建筑结构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荷载、抗震、地基基础和各种材料结构设计标准的规定。
3.4.4 建筑结构的设计应对结构可能受到的偶然作用、环境影响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4.5 对建筑结构所采用的材料及施工、制作过程应进行质量控制,并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验收。
3.4.6 建筑结构应按设计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应定期检查结构状况,进行必要的维护和维修;当需变更使用用途时,应进行设计复核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