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安全等级和可靠度
3.2.1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即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对社会或环境产生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3.2.2 建筑结构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对其中部分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可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三级。
3.2.3 可靠度水平的设置应根据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失效模式和经济因素等确定。对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可采用不同的可靠度水平。
3.2.4 当有充分的统计数据时,结构构件的可靠度宜采用可靠指标β度量。结构构件设计时采用的可靠指标,可根据对现有结构构件的可靠度分析,并结合使用经验和经济因素等确定。
3.2.5 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每相差一级,其可靠指标的取值宜相差0.5。
3.2.6 结构构件持久设计状况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的可靠指标,不应小于表3.2.6的规定。
3.2.7 结构构件持久设计状况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的可靠指标,宜根据其可逆程度取0~1.5。
3.2.8 结构构件持久设计状况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的可靠指标,宜根据其可逆程度取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