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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 ? : 3.1 【 基本要求 【 3【.1.1  结构】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使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以规定》。的可:靠度满足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 】 ?3.1.2  结】构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 ,    《 1  能承受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 : ?    2 — ,。保持良好的使用性】能; 》 ?    3  【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  4  当发生】火灾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保持足够!。的承载力;》。 ?    — 5  当发生爆】炸、撞击、人为错】误等偶?然事件时《。结构能保持必要的】整体稳固性不出现】与起因不相》称的:。破坏:后果防止出现结构的!连,续倒:。塌;结构的整—体稳固性设计可根据!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 《 ? 3.1《.3  结构—设计时应根据下列】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使结构不出现!或少出现《可能的损坏 !    》 1  《避免、消除》或减少结构可能受】到的危害; —。     !2  采用对可能受!到的危害反》应不:敏感:的结:构类:型; ? 》。    3  【采用当单个》构件或结构》的有限?。。部分被意外移—除或结?构出:现可接受的》局部损?坏时结构的其他【部分仍能保》存的结构类型—; 》     4 】。 不:宜采用无破》坏预兆的结构体系】; ? ?     5—。  使结构具有【。整体稳固性 ! , 3.1.4 【 ,宜,采,取,下列措施满足对结】构的基本要求—: 【    《1,  采用适当的材料!; 》     2【 , 采用合理的—设,计和构造; 【 :  ?   3  对结】构的设计、制作【、施工?和,。使用等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