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
【。
3.1 —基本要求
【
?
,
3.1.1— 结构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使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以】规,定的可靠度满足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
】
3.1.2 ! 结构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
【 :1 : ,。能承受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
《 2: 保持《良好:的使用性能;
】
【 3 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
4】 当发生火灾【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保持足够—的承载?力;
》
— 5 当》发生爆炸、撞击、人!为错:误等偶然事件—时结构能保持必要】的整体稳固性不出】现与起因不相称【的破:坏后果防止出现【结构:的连续?倒塌;结构》的,。整体稳固性设计【可,根据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
【。。
《
3.1.3 结!构,设计时应《根据:下列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使结构不出【现或:少,出现可能的损坏
!
【 1 避》免、消除或》减少结构可能受到的!危害;?
,
,
【 2 采用—。对可能受到的—危害反应不敏感的结!构类型;《
:
【 3 采用当单个!。构件或结构》的有限?部,分被意外移除—或结构出《现可接受的》。。。局,部损坏时结构—的其他部分仍能保存!的结构类型》;
《
》。 4 《 不宜采用无破坏】预兆的结构体—系;
》
【5 使结构具有】整,体稳:固性
3!.1.?4 宜采取下列措!施满足对结构的【基本要求:
!
1【 :采用适当《的材料;
!
, , 2 采用】。合理的?设计:和构造;
!
《 3 对结构的】设计:、制作、施工和使用!等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