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基》本规定
《
?
3.】。1 基本要求
!
—3.1.1 结】构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使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以!规定的?可靠度满足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
》。
3.1.》2, 结构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
1 ! 能承受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 ?2 保持良—好的使用性能—;
《。。
,
》 ,3 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
【4 当发生火灾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保持足够的承【载力;
《
— 5 当【。发生爆炸、》撞击、人为错误等】偶然事件《。时结构能《保持必要的整体稳】固性不?出现与起因不相称】的破坏后果防止出现!。结构:的连续倒塌;结构】的,整体稳固《性设:计可根据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
3!。.,1.3? 结构《设计:时应根?据,。下列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使结构不出现或少!出现:可能的损坏
—
】 1 避》免、消除或减少结构!可能:受到的危害;—。。
:
,
:
《。 2 采》用对:可能受到的》危害反应《不敏感的结构类型;!
】。 3 《 采用当单个构【件或结构的有—限部分被意外移除或!结,构出现可《接,受的局部损坏时【结构的?其他部分仍能保存】的结构类型;
】
:。
4 】 不宜采用无—破坏预兆的结构体系!;
—
》。。5 使结构—。具有整体稳固—性
3.!1.4 宜采取】下列措施满足对结构!的基本要《求:
【。
》1 采用》适当的材料》;
【 2 采】用合理的设计和构】造;
】 , 3 》 对结构的设计【、制作、施工和使】用等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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