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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 3.1】。  基本要求— 《。 3》.1.1  结【构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使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以规定的可】靠度满足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 ? 3.1】.2  结构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  1?  能承《受,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 》    2》  保?持良好?的使用性能; !。     3】  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 , ,。     》4  当《发,生火灾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保:持足够的承》载力; 【    》 5  《当发生爆炸、撞【击、人为错误等偶然!事件时结《构能保持必要—的整体稳《固性不?出,现与起因《不相称的破坏后果】防止出现结构的连】续倒塌;结构的整】体稳固性设计可【根据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 】 3?。.1.3  结构设!计时:应根据下列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使结构不出【现或少出现》可能的损《坏   !  :1  避免、消【除,或减少结构可能【受到的?危害; —。     2】  采用对可能受】到的危害反应不敏感!的结:。构类型?; ?  》   ?3  采用当单个构!件或结构的有限【部,分被意外移除或【结构出现可接—受的局部《损坏时结《构,的其他部分仍能保】存的结构类型—; ? ?。     4  】不宜采用无破—坏预:兆的结构体》系; 》 ?    5  【使结:构具有?整,体,稳固性 】。 3.1.4  宜!。采取下列措施—满足:对结构的基本—要求: —     【1  ?采用适当的材料【。; ?   —  2?  采用合理的设】计和:构造; !    3  对结!构的设计、制作【、施工?和使用等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