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
3.1】。 基本要求—
《。
3》.1.1 结【构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使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以规定的可】靠度满足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
?
3.1】.2 结构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 1? 能承《受,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
》 2》 保?持良好?的使用性能;
!。
3】 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
,
,。
》4 当《发,生火灾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保:持足够的承》载力;
【
》 5 《当发生爆炸、撞【击、人为错误等偶然!事件时结《构能保持必要—的整体稳《固性不?出,现与起因《不相称的破坏后果】防止出现结构的连】续倒塌;结构的整】体稳固性设计可【根据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
】
3?。.1.3 结构设!计时:应根据下列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使结构不出【现或少出现》可能的损《坏
! :1 避免、消【除,或减少结构可能【受到的?危害;
—。
2】 采用对可能受】到的危害反应不敏感!的结:。构类型?;
?
》 ?3 采用当单个构!件或结构的有限【部,分被意外移除或【结构出现可接—受的局部《损坏时结《构,的其他部分仍能保】存的结构类型—;
?
?。
4 】不宜采用无破—坏预:兆的结构体》系;
》
? 5 【使结:构具有?整,体,稳固性
】。
3.1.4 宜!。采取下列措施—满足:对结构的基本—要求:
—
【1 ?采用适当的材料【。;
?
— 2? 采用合理的设】计和:构造;
! 3 对结!构的设计、制作【、施工?和使用等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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