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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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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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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 结构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使?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以规定的可—靠度满足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
!
,3.1?.2 结构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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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能承受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
?。 《2 保《持,良好的使用性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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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
?
》4 当发》生火灾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保—持足:。够的承载力;
!
,
5 !当发生爆炸、撞击、!人为:错误等?偶,然事:件时结?构能保持必》要的整体稳固—。性不出?现与起因不相—称的破坏后果防止出!现结构的《连续倒?塌;:结构的整体稳固性】设计可根据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
!
3.1.】3 : 结构设计》时应根据下》列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使结构不出—现或少出现可—能的损?坏
【 1》 , 避免、消除或【减少结构可》能,。受到的危《害,;
【 2 采】用对可能受到的危害!反,。应不敏感《的结构类型;
【
,
【 3 采》。用当单个《构件或结构的有【限部分被意外移除】或结:。。构出现可接受的局】部损坏时《结构的其《他部分仍《能,保存的结《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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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宜采用无【破,坏预兆的结构体系】;
》。
5【 使结《构具有整体稳固性】
,
,。。
3.—1.:4, 宜采取下列【措施满足对结构【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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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采用适当的材料【;
! 2 采用【合理的设计》和构:造;
—。
3【 对结构》的设计、《制作、?施,工和使?用等: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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