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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本规—定 ? — 3.1  基本!要求 ? 《 ?3.1?.1  结构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使?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以规定的可—靠度满足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 ! ,3.1?.2  结构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 ?     》1 : ,。能承受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 ?。    《2  保《持,良好的使用性能; ! :   》  3  》。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 ?     》4  当发》生火灾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保—持足:。够的承载力; ! ,     5  !当发生爆炸、撞击、!人为:错误等?偶,然事:件时结?构能保持必》要的整体稳固—。性不出?现与起因不相—称的破坏后果防止出!现结构的《连续倒?塌;:结构的整体稳固性】设计可根据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 ! 3.1.】3 : 结构设计》时应根据下》列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使结构不出—现或少出现可—能的损?坏 【    1》 , 避免、消除或【减少结构可》能,。受到的危《害,; 【    2  采】用对可能受到的危害!反,。应不敏感《的结构类型; 【 ,    【 3  采》。用当单个《构件或结构的有【限部分被意外移除】或结:。。构出现可接受的局】部损坏时《结构的其《他部分仍《能,保存的结《构类型; —     4!  不宜采用无【破,坏预兆的结构体系】; 》。     5【  使结《构具有整体稳固性】 , ,。。 3.—1.:4,  宜采取下列【措施满足对结构【的基本要《求,: —     1  】。采用适当的材料【;   !  2  采用【合理的设计》和构:造; —。     3【  对结构》的设计、《制作、?施,工和使?用等: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