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基本—规,定
《。
,
—3.1 基—。本要求
—
《。
3.1《.1 结构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使!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以规定的可靠度满】足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
—
3.1—.2 结构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
1 能!。承受: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
【 , 2 《保持良好的使用性】能;
! 3《。 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 4 【当,发生火灾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保持足够的承【载力;?
:。
— 5?。 当发《生,爆炸、撞《击、人为错误—等偶然事件》时结构能保持必【要的整体稳固—性不出现与起因不】相称的破坏后果防】止出现?结构的连续倒—塌;结构的整—。体稳固性设计可根】据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
3.!1.:3 结构设—计时:应根据下列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使!结,构不出?现或:。少,出现:可能的损坏
!
》 1 避免、消除!或减少结构可能【受到的?危害;
【
—2 : 采用?对可:能受到的危害反应】不敏:感的结构类型;【
》
《 3 采用—当,单个构件《或结构的《有限部分被意外移】除或结构《出现可接《受的局?部损坏时结构的其】。。他部分仍《能保存的结》构类型;
!
, 《4 不《宜采用无破》坏预兆的《结构体系;
】
? ? 5 使结构具】有整体?稳固性?
:。
《3.1.4 — 宜采取《下列措?施满足对结》。构的基本《要求:
》
,
【1 采用》适当:的材料;
【
《 : ,2 采用合理【的设计?和构:造,;
?
:
3 】 对结?构的设计、制作【、施工?和使用等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