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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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基本要求
】
3.1!.,1 结构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使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以规定的!可靠度?满足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
3.】。1.2 结构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 1 》。 能承受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
: :。 2 保持良】好的:使用性能《;
】。 3 —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
》 , ?4 当《发生火灾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保持足够【的承载力;》
! 5: 当发生爆炸【、撞:击,、人为错《误,等偶然事《件时结构能保持必】要的整体稳固性【不,出现与?起,因不相称的破坏后】果防止出现》结构的?连续倒?塌,。;结构?的整体稳固》性设计可根据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
:
?
3.?1.3 《 结构设计时—应根:据下列?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使】结构不出《现或少出现可能的损!坏
! 1 》避免、消除或减【少结构可能受—到的危害;
【
:
? , 2 采用对可!能,受到的危害反—应不敏感的结构类型!;
—
3—。。 采用当》单个构件《或结构?。的,有限部分被意外移】。。除或结构出现可接】。受的局部损坏时【结构的其他部分【仍能保存的结—构类型?;
】 4 》 不宜采用无—破坏预兆的结构体系!;
》
5 】 使结构具》有整体稳《固性:
,
:
3.1—.4 《宜采取下列》措施满足对结—构的基?本要求:
【
1】 采用适当—的,材料;
【
2【 采用《合理的设《计和构造;
【
,
《 3 对【结构的设计、制作】、施工和使用—等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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