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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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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基本【要求
《。。
3.】1.:1 : 结:构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使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以规定的】可靠度满足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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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结—构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
》 1 能承】受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
【 2?。 保持良好的使】用性:能,;
》
—3 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
《
《 ,4 当发生—火灾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保持足够】的承载力;》。
,
?。
? 5 当发】生爆炸、撞击、人】。为错误等偶然事件时!结构能?保持必要的》整体稳固《。性不出?现与起因不》。相称的破坏后果防止!出现结构的》连续倒塌;结—构的整体《稳固:性设计可根据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
《。
3》.1.?3 结构设计时应!根,据下列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使结构【不出现或少出现【可能:的损坏
【
《 1 避免、消!除或减少《结构可?能受到的《危,害;
】 : 2 采用【。对,可能受到的》危害反应《不敏感的结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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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采,用当单个《构件或结构的有限部!分被意外移除或结构!出现可接受的局部】损坏时结《构的其他部分仍能】保存的结构类型;】
?
4 ! 不宜采用无破【坏预兆的结构体【系;
【
5—。 , 使结构《具,有,整体:稳固性
《
3.【1.4 宜采取下!列措施?满足对结构的基本要!求:
! 1 采用】。适当的材料;
【
?
: 2》 采?用合理的设计和构造!;
—。
3 对!结构的设计》、制作、施》工和使用等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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