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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本规定
!
,。
3.1 ! 基本要《求
《
》3.1.1 结构!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使—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以规定的可靠度满足!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
】
3.1.》2 结《构,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
— 1 ?。 ,能承受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
】 2 保》持良:好的使用《性,。能;:
—。 3 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
》 4 【当发生火灾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保持足够的》承载力;
—
?
》5 当发生—。爆炸、撞击、—人为错?误,等偶然事《件时结?。构,能,保持必要《的整体稳固性不出】现与:起因不相称的—破坏后果防止出现结!构的:连续倒塌;结构的】整体:稳固性设计可根据】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
3.】1.:。3 结构》设计时?应根据下列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使结构不《出现或少出》现可能的《损坏
! 1 》 避免、《消除或减《少结构可能受到【的,危害:;
—
2 采!用对可能受》。到的危害反应—不敏感的结构类【型;
》。
—。 3: :采用当单个构件【或结:。。构,的有限?部分:被意外移除》。或结构出现可接【受的局?部损坏时结构的其】他部分仍能保存【的结构类型;
】
?
?。 4 》不宜采用无破坏【预,兆,的结构体系;—
《
—。5 使结构具【有整体稳固性—
?。
?3.1.4 宜采!取下列措施》。满,足对结构的基本要】求::
! 1 《采用:适,当的材料《;
》
,
2 采!用合理的设》计和构造;
—
?
3【 对?结构:的设计、制作、施工!和,使用等?。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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