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 基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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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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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 , 结构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使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以?规定的可靠度满足】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
3】.1.?2 结构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
:
? 1 《 能承受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
— 2: 保持良好的使】用性:能;
?
《
3 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 , 4 》 当发生《火灾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保持:足,够的:承载力;
!
5 【 当发生爆炸、【撞击:、人为错误》等偶然事件时结【构能保?。持,必要的整体稳—固性不出《现与起因不相称的破!坏后果防止出现【结构的连《续倒塌;结》构的整?体稳:固,性设计可《根据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
!
3.1.3! 结构《设计时应根据下列】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使结构不出现—或少出现《可能:的损:坏
?
》 1 避免、!消除或?减少结构可能受【到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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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采用【对,可能受到的危害反应!不敏感?的结:构类:型;
《
】3 ?。采用当单个构件或】结构的有限部—分被意外移除或结】构出现可接受的局部!损坏时结构的其【他部分仍能保—。。存的结构类型;
】
:
? 4》。 不宜采用无破】坏预兆的结构体系】;
! 5? 使结构具有整体!稳固性
!3.1?.4 宜采取【下列措施满足对结】构的基本要求:
!
【 1 《采用:适当的材料》;
】 2 —采用合理的设—。。计和构造;》
— 3》 对结构》的设计?、制作?、施工和使用等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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