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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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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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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结构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使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以规】定,的可靠?度满:足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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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结构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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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能《承受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
, 2》 保持良》好的使用性能—;
! , 3 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
4 】 当:。发生火灾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保持足够的》。承载力;
】
5 】 当发生爆炸、【撞击、?人为错?误等偶然事件—时结构能保》持必:要的整体稳固性不出!现与起?因不相?。称的:破坏后果防止出【现结构的连续倒【塌;结构的》。整体稳固《性设计可根据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
!
3.1.3】 结构设》计时应?根据下列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使结构【不出现或少出现【可能的损坏
】
?。 1 【。避免:、消除或减》。少结构可能受到【的,危害;
】
, 2 【采,用对可能受》到的危害反应不【敏感的结构类型;
!
— 3《 :。。采用:当单:个构件或结》构的有限部分—被意外移除或结构出!现可接受的局部损坏!时结:。构的其他部》分仍能保存》的结构类型;
【
《。。
? :4 : 不宜采用》无破:坏预兆的结》构体:系;
?
】 5 使结构具】有整体稳固性—
3【.1.?4 宜采取下列】措施满?足对:结构的基本要—求:
》
【1 采用适当的】。材料;
【
: ? 2 ? 采用合理》的设计和构造;【
【 3 》 对结?构的设计《、制作?、,施工和使用》等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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